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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积极配置债券(080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57170
基金代码 080003
公告日期 2019-09-06
编号 2
标题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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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8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
的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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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3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6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9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79
十、基金的投资 .........................................................................................................80
十一、基金的业绩 .....................................................................................................91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
十九、风险揭示 ....................................................................................................... 11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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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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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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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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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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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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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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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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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9 年 4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五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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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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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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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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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赛飞女士,硕士。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信用评审委员
会委员。2015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曾任信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
人。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5
年5月29日起兼任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
兼任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
起兼任长盛多因子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 2008 年 10 月 8 日-2011 年 2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蔡宾
先生:2008 年 12 月 19 日-2012 年 3 月 1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吴达先生:2008
年 10 月 8 日-2013 年 3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帆先生,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马文祥先生,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段鹏先生,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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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3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
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
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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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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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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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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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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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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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
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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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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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
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
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
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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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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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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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sb.com.cn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640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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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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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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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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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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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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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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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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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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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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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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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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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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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
(7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73)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东半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7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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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75)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nd.com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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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8)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9)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8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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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1880122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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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8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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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7)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8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8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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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1)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 11 层 1102 内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万春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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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9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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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9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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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10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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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0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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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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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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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1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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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1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1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张逸伦
电话:1381019095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18)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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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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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3)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2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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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贡院六号E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田璧、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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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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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8日证监许可[2008]984号文批
准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361,279,052.2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8,28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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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8年10月8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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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申购开始日:20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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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开始日:2008 年 11 月 12 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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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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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0=97644.05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为2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计算)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3%=31.68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0–31.68=10,528.32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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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0.8%,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收费费
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 0.8% 0.24%
50万≤M<200万 0.6% 0.18%
200万≤M<500万 0.2% 0.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一年 0.3%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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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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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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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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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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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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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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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立足于对债券市场长期的
基本因素分析,从久期、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
化资产配置,争取获得超出债券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此外,在债券类资
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基础上,积极参与股票市场一级、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争
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积极投资策略的债券型基金,不同与传统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特点,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配置上更强调积极主动管理。在债券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配置相对收益率较高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债券品种,并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收
益率曲线调整、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
机会,以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在股票类资产投资上,通过积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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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高成长性和具有高投资价值的股票,来获取股票市场的
积极收益。此外,本基金还积极通过债券回购等手段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
杠杆性用于短期投资于高收益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
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
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
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
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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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
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
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
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
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一级市场新股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长盛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
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
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
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个股)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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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明显低估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
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运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包括股票评级系统、行业评级
系统、价值成长模型及风险管理系统等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从而构建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9.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
有或沽出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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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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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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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第 1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6,954,471.72 10.20
其中:股票 36,954,471.72 10.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3,325,742.74 86.51
其中:债券 313,325,742.74 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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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11,390.29 1.60
8 其他资产 6,079,790.18 1.68
9 合计 362,171,394.9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293,660.40 7.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7,481,473.08 2.65
K 房地产业 3,427,338.24 1.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52,000.00 1.3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954,471.72 13.0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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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46,200 4,389,000.00 1.55
2 000338 潍柴动力 350,000 4,147,500.00 1.47
3 601318 中国平安 53,002 4,086,454.20 1.44
4 600031 三一重工 300,000 3,834,000.00 1.36
5 300070 碧水源 400,000 3,752,000.00 1.33
6 000651 格力电器 73,240 3,457,660.40 1.22
7 000002 万 科A 111,567 3,427,338.24 1.21
8 000333 美的集团 70,000 3,411,100.00 1.21
9 600036 招商银行 100,089 3,395,018.88 1.20
10 600585 海螺水泥 80,000 3,054,400.00 1.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007,500.00 5.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282,000.00 7.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282,000.00 7.17
4 企业债券 74,298,737.80 26.2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65,061,000.00 58.3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8,676,504.94 13.6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3,325,742.74 110.7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3753 18 京投 05 250,000 25,372,500.00 8.97
2 1282364 12 苏交通 MTN1 200,000 21,240,000.00 7.51
3 101769023 17 北排水 MTN001 200,000 20,918,000.00 7.40
4 101800370 18 河钢集 MTN003 200,000 20,766,000.00 7.34
5 101800163 18 恒健 MTN001 200,000 20,660,000.00 7.3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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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110.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2,718.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94,042.20
5 应收申购款 3,919.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79,790.18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6,689,100.00 2.36
2 127007 湖广转债 3,607,500.00 1.28
3 113011 光大转债 3,446,100.00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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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2015 18 中油 EB 3,014,100.00 1.07
5 113013 国君转债 1,285,932.60 0.45
6 113017 吉视转债 1,111,100.00 0.39
7 132013 17 宝武 EB 1,020,700.00 0.36
8 132009 17 中油 EB 1,020,019.00 0.36
9 128027 崇达转债 741,480.74 0.26
10 128034 江银转债 581,100.00 0.2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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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 目 基金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8 年 10 月 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64% 5.31% -2.67%
2009 年度 7.65% 6.16% 1.49%
2010 年度 15.54% 1.70% 13.84%
2011 年度 -3.30% 2.49% -5.79%
2012 年度 -0.52% 4.10% -4.62%
2013 年度 -1.41% -1.54% 0.13%
2014 年度 30.49% 14.54% 15.95%
2015 年度 5.21% 9.16% -3.95%
2016 年度 0.42% 0.81% -0.39%
2017 年度 4.82% 1.72% 3.10%
2018 年度 -1.11% 5.04% -6.1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4.86% 3.93% 0.93%
2008 年 10 月 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81.41% 67.17% 14.2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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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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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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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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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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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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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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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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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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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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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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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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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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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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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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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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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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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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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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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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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特定的债券可能在特定时期内表现相对
较差,波动相对较高,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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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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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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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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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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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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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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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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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D.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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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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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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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B.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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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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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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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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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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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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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A 条所规定的
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A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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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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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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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方法
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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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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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8)、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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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第五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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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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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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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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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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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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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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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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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11-22
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11-22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11-29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8
9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我司部分基金的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转入、基金转换转入等业务的公

2018-12-28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定投
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1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1-19
1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2019-3-29
1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摘要 2019-3-29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投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基金定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9-3-29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4-1
17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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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登记注册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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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6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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