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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天鑫混合A(0079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54859
基金代码 007923
公告日期 2019-09-03
编号 3
标题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 年 8 月 20 日证监许可
[2019]152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方
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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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11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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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天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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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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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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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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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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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戴兴卓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 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现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
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
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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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
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
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
(PPP)发展协会理事。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
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
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
美国 CSI 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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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
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
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常务监事,台湾上市柜公司协会理事,
财团法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益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
会理事长。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国金证券营销中心销售总监、人力资源部
经理,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2017 年 8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14 年 7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薪酬福
利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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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学士。曾任浙江申浙
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
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2019 年 6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总
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至今,任方正
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张璞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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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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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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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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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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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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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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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94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工作来
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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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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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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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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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核建大厦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核建大厦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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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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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8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9]1526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本基金的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
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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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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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
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6)具体规则请参照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认购费率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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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20%,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
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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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50.00 份。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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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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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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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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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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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记机构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实际操
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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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递减,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7日≤N<30日 0.50%
30日≤N<365日 0.50%
N≥365日 0 N≥30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某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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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 /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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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50%=58.08 元
赎回金额=11,615-58.08=11,556.92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1,556.92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615.00-0.00=11,615.00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1,6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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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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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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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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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
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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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
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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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精选个股和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因素分析策
略,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宏观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断全球经济发展
形势及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
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
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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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将基于特定时间、环境下国内宏观的现状,重点考虑以沪深 300 指数
为样本的权益市场平均估值水平、净资产回报率等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基金产品
的股票仓位进行分段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权益资产的投资操作。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当沪深 300 指数的市盈率(PE 值)处于近十年历史后 20%分位,且其
净资产回报率(ROE 值)处于近十年历史前 20%分位,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
(2)当沪深 300 指数的市盈率(PE 值)处于近十年历史前 20%分位,且其
净资产回报率(ROE 值)处于近十年历史后 20%分位,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45%。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5%-9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系统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以宏观经济数据、
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债券和外汇市场相关数据为研究分析对象,构建投资组合。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注重长期和基本面投资,深入研究行业
和挖掘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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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
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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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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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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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业
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选择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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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
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
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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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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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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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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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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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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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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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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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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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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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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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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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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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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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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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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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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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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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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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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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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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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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或过渡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
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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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
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0-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
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
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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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
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
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
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
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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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
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
正披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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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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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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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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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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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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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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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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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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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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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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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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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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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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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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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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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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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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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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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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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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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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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
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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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 2)、9)、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
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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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五)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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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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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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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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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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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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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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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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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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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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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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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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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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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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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每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有需求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资料
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享受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法定
节假日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
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可享受以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可以办理账户资料修
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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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通过基金账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或拨打客
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资产净值、每
笔交易确认、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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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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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3 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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