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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A(0079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54344
基金代码 007905
公告日期 2019-08-31
编号 3
标题 信达澳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设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7266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
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 C 类基金份额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
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股票市净率(以下简称“PB” ,即 PB=股价/账面价值)是本基金进行战略资产配置的重
要依据。 当市净率中值在自
从指数发布之日起的历史高位时,本基金降低股票仓位,当市净率中值在自指数发布之日
起的历史分位数较低位时,本基
金会坚持中高水平股票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可根据市场状况进行灵活配置,灵活配置策略如下:以每月末最后一个
交易日为基准日 T,计算沪
深 300 指数自指数发布之日起每个交易日的 PB 中值(指所有沪深 300 上市公司市净率排
序之后的中间数值),并将数列由
低到高排序,选取该数列的 80%分位数记作 Z。当 T 日沪深 300 指数的 PB 中值大于或等于
Z 值时,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45%;当沪深 300 的 PB 中值小于 Z 值时,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45%-95%;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对宏观经济(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居民消
费价格指数(CPI)走势、广
义货币(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各项国家地方政策(包括财政、
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证券
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数量模型,分析实体经济强弱以及流动性宽
松,并结合主观综合判断,确定
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方向与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将
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
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创
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
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
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
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
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
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
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
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要
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
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
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通过对现货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
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
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
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
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
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
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
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5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六、基金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
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
然日计提利息。 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
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
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均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股票市净率(以下简称“PB” ,即 PB=股价/账面价值)是本基金进行战略资产配置的重
要依据。 当市净率中值在自
从指数发布之日起的历史高位时,本基金降低股票仓位,当市净率中值在自指数发布之日
起的历史分位数较低位时,本基
金会坚持中高水平股票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可根据市场状况进行灵活配置,灵活配置策略如下:以每月末最后一个
交易日为基准日 T,计算沪
深 300 指数自指数发布之日起每个交易日的 PB 中值(指所有沪深 300 上市公司市净率排
序之后的中间数值),并将数列由
低到高排序,选取该数列的 80%分位数记作 Z。当 T 日沪深 300 指数的 PB 中值大于或等于
Z 值时,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45%;当沪深 300 的 PB 中值小于 Z 值时,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45%-95%;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对宏观经济(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居民消
费价格指数(CPI)走势、广义
货币(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各项国家地方政策(包括财政、
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证券市
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数量模型,分析实体经济强弱以及流动性宽松,
并结合主观综合判断,确定基
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方向与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将
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
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创
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
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
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
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
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
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
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
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要
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
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
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通过对现货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
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
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
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
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
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
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
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5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六、基金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
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
然日计提利息。 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
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
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均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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