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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太平洋证券人民币(968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53320
基金代码 968010
公告日期 2019-08-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修改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重 要 资 料 : 请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公 告 。 如 阁 下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专 业
意见。
关于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修改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本基金”)于2016年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73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并自2016年3月8日在内地公开销售。
现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摩根
太平洋证券基金基金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
改。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的下列修订,下列修订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
一. 《基金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基金说明书》的主要修订为进行部分内容的补充完善以及结构的优化调整。主要包
括:
1. 《基金说明书》“前言”部分:
(1) 在第二段后补充下列内容作为第三段: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受香港的法律管辖,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及基础条
款中条文赋予的权益,须受其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
者应查阅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中的条款。”
(2) 将“中国内地”及“香港”的定义移动至第六段。
(3) 将《基金说明书》是内地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应与《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的声
明移动至最后一段。
2. 《基金说明书》“各方名录”部分:
新增本基金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3.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
说明和风险揭示”:
(1) 鉴于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2019年1月1日修订版中对于香港认可的单位
信托受托人资质要求的更新,据此将“(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时
的相关安排 3. 托管情况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下的内容替换成如
下内容: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
洲)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
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
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
1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证监会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
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2) 为让内地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名称所代表的类别特
征,在“(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
别”一节份额类别列表下补充如下内容: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以每一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赎回款
项亦以计价货币支付给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现时在内地仅销售累计类份额类别(名称后缀为‘累计’的份额类别),即
管理人现时不会作出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
就摩根太平洋证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而言,管理人可对冲人民币货币
风险,以尝试减轻人民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由于
此类外汇对冲是为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运用,故其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应仅
由该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承担。”
(3) 为使本基金的内地销售规则更符合内地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对“(六) 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的分节顺序及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将原第五部
分“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下关于销售机构的内容移至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下的“(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作为第2节“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场所”,并对内地销售场所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及将原第五部分“其他较之
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下关于份额
转换及份额转让的内容移至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
的“(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6.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规则”作为
第(9)和第(10)项。
(4) 鉴于内地的申购、赎回费率调整仅与内地投资者相关,对“(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5. 申购、赎回的费用”一节中在相应费率范围内调整内地申
购、赎回费率的提前通知期由“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调整为“两个交易日”。
(5) 为明确本基金内地销售份额最低持有额要求的适用对象为名义持有人,将“(六) 适
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6.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规则 (5) 最低申购金额及
最低持有额”下的内容替换成如下内容: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如本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允许,管理人可以对内地销售机构适
用不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查询。
现时,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代理人申购本基金的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100元
追加:人民币100元
首次:10美元
追加:10美元
2现时,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持有额均应为: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元 10美元
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
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
(6) 在“(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下对内地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内地代理人
和内地销售机构对于内地投资者查询和投诉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
(7) 对“(十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下的分节顺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4.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二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
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1) 补充了本基金在内地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并补充了本基金内地信息披露的文
件种类亦包括基金销售文件、发售相关文件及其他公告事项。
(2) 在“(三) 基金份额净值”下补充本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渠道亦包括内地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5.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三部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在“(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下将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于内地投资者的通知期根据香港安排调整为提前至少21天。
6.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四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
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对该部分下的分节顺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删除“信息资讯服务”一节。
7.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五部分“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
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新增“(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
资限制进行专节说明。
(2) 在“(三)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下补充本基金在内地与香港两地费用收取公平
性的原则,并新增“4. 其他收费及开支”一节详细列明除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以外
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 调整“(四) 收益分配政策”一节内容,并以如下内容取代原表述:
“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尽管根据信托契约所载之条款,管理人有酌
情权决定分配予内地投资者的金额,但管理人现时不拟作出该等收益分配。”
38. 除上述主要修订外,亦对《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的简体中文表
述进行优化调整,并据此对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此外,亦对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进行整体的表述优化完善。
二.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订
本次《产品资料概要》的主要修订为进行部分内容的补充完善以及结构的优化调整。主要
包括:
1. 对“基本信息概览”部分的修订
(1) 新增“基金类别”内容披露。
(2) “份额类别”的份额类别列表下补充相关内容,以反映本公告第一点“《基金说明
书》的修订”下3.(2)的修订。
(3) 新增“内地销售安排”内容披露,并说明本基金将根据不同销售机构的需求,上线
不同的份额类别。
2. 根据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特性,在“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下新增
“类别货币风险”一项风险因素。
3. 根据对《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对“目标及投资策略”部分的表述、“本基金有哪些
主要风险?”下“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的风险披露的顺序
和表述、“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下的披露内容、“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
费?”部分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4. 对“其他信息”部分的修订
(1) 鉴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已说明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删除该部分下关
于申购、赎回的申请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的披露。
(2) 补充本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渠道亦包括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5. 其他为完善、优化表述进行的修订。
三.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
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4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
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
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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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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