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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银丰(50005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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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52 | ||||||||
基金代码 | 500058 | ||||||||
公告日期 | 2002-09-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简称:基金银丰 上市时间:2002年9月10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29.7亿份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代码:500058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2002年7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概要 ◆基金简称:基金银丰 ◆基金交易代码:500058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29.7亿份 ◆上市时间:2002年9月10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上市推荐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概况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银丰″或″本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据《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15年。 基金发起人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39号文批准,全部30亿份基金单位于2002年8月1日开始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本基金发起人认购份额占本次基金发行总份额的1%,即3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8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向社会公开发行28.30684亿份基金单位,承销团包销1.39316亿份基金单位。本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工作已于2002年8月9日结束。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8.30684亿份基金单位、承销团包销的1.39316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2002年8月14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专户″,本基金发起人公告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2年8月14日成立,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30亿份基金单位已登记托管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基金上市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2〗12号文审核同意,将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30亿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29.7亿份。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全体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总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法律法规如对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所应持有的基金份额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对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存续期15年(2002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4日)。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结构 发起人持有3000万份基金单位,公众持有29.7亿份基金单位。 (二)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持有人 持有份额 比例(%)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50,000,000 8.33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9,316,000 4.6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 2.67 4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00 2.00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50,000,000 1.67 6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1.67 7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 1.33 8张玉珍 31,730,000 1.06 9上海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29,000,000 0.97 10李军 20,000,000 0.67 (三)基金持有人总数 基金持有人总数为70198户。 三、有关当事人情况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 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0年8月22日 2.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友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公安路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7.7234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8年6月16日 3.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6.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2年7月22日 4.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彬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雨花路27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7年1月20日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长青 联系电话:(021)68886600-6619 公司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文批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目前下设八个部门:研究发展部、基金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市场开发部、运作保障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和督察员办公室。此外,还设立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公司已经建立并健全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人员35人,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8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设立日期: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黄秀莲 咨询电话:(010)67597646 发展概况: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已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1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7,649多亿元,所有者权益1,201亿元,实现税前利润51亿元。2001年度,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29位。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遍布全国各地的业务分支机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2、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五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分行设立三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3、主要人员情况 张恩照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行长。1964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投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陈佐夫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主管行领导。1997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此前在高等院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多年。 江先周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1986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4、托管已上市的基金说明 截止2002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的上市基金有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华夏成长(开放式)等证券投资基金。 (四)上市推荐人 名称: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段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联系人:任滨田蓉 联系电话:(021)68810886-669/52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何斌辉 联系电话:(010)66568066 名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65178899-86002 传真:(010)65185233 联系人:杜永良 (五)验资机构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法人代表:尹永利 联系电话:(010)88091188-150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孙奇 四、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与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构造一个使长期资本增值与当期收入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和债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也将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成熟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相对安全的企业普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持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25%,最高可达55%。 (三)投资理念 1、主动管理 基金管理人注意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为证券市场的长期上扬趋势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作为迅速扩张的新兴市场,不同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经常出现明显的阶段性和差异性,通过对基金的主动管理,根据证券市场运行特点,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和基金投资对象,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回报。 2、周期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经常超过成熟市场的水平。基金管理人注意到证券市场具有较明显的周期运行特征,因此非常强调市场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将从基础研究着手实行周期管理,顺应市场脉动节奏,尤其重视中线投资机会。 3、组合管理 证券价格受企业价值、供求关系和市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资产类别、不同行业或其他特征类别的证券(股票和债券等),在不同的市场运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和不同的市场流动性。通过组合管理,利用不同类别证券之间基本因素、收益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影响因素的差异性,构建和优化证券组合,进行分散投资,可以减少和分散风险,同时提高基金的中长期投资收益。 (四)基金投资策略 基于上述理念,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基础研究与策略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以及不同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寻求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最佳组合。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分析框架,遵循以下策略,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结果,结合市场运行周期特点,确定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及行业投资比例范围,由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当判断股票市场逐步趋向多头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并相应减持债券及现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25%);反之,当判断后市转趋悲观时,可减持股票投资并相应增加债券及现金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亦不得超过55%);当判断后市为震荡调整时,本基金将在上述限制范围内保持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的适度平衡。 当判断某个特定行业将从低谷回升并趋于繁荣时,本基金将增加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反之,当判断该行业景气面临调整时,可减持相应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建立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从对企业的基础分析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营规模、成长趋势、财务状况、竞争地位、市场特性等多个角度对符合投资范围的股票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研究。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价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并考虑市场周期运行特点,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本因素、市场情况和大众心理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对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强调债券投资在投资组合表现中的重要作用。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债券的盈利能力与变现能力,构建并适时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五)基金经理 黄毓平,基金经理,男,1964年生,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任职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和研究咨询工作。 李?D,基金经理,男,196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自1993年起进入原君安证券公司(合并后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研究所研究员、公司二级市场风险控制员和证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六)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5%,不高于基金资产总值的5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五、基金契约摘要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发起人代表全体基金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任,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本基金契约,以其所合法拥有的财产发起设立本基金并委托基金托管人持有和保管,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本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持有人。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并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 2、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发起人基金份额; 3、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并以基金持有人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并保证其陈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设立时以现金足额缴纳基金单位认购款项及相关费用; 4、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应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基金持有人身份承担相应的义务;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负责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7、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自基金成立日起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4、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 5、代表基金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6、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8、对基金托管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检查基金资产。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可采取一切合法措施促使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或提供协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配备足够的物质和人员条件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保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5、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6、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10、确保基金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1、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持有人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1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完整; 3、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的物质和人员条件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证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5、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与第三人托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保管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原始凭证; 8、代表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监督基金的投资、融资行为及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于投资指令和划款指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无法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审查;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3、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4、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7、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后,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作为本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并须承担相应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了解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义务; 5、转让基金单位;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单位; 6、在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所涉及事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无重大不利影响,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 5、延长基金期限; 6、基金类型变更;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9、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6项为重大事项。 (二)召集方式 当第(一)条所列情形发生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负责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授权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5%。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总份额的15%;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持有人大会因达不到上述条件而无法召开,则对同一议题可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再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仍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该持有人大会应被视为有效召开(而不论其出席人数及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且亲自出席会议与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100万份基金单位及100万份基金单位以下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代表本基金权利登记日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与新任基金管理人继任均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与新任基金托管人继任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前后两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基金名称。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与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构造一个使长期资本增值与当期收入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相对安全的企业普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持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25%,最高可达55%。 (三)投资理念 1、主动管理 基金管理人注意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为证券市场的长期上扬趋势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作为迅速扩张的新兴市场,不同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经常出现明显的阶段性和差异性,通过对基金的主动管理,根据证券市场运行特点,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和基金投资对象,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回报。 2、周期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经常超过成熟市场的水平。基金管理人注意到证券市场具有较明显的周期运行特征,因此非常强调市场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将从基础研究着手实行周期管理,顺应市场脉动节奏,尤其重视中线投资机会。 3、组合管理 证券价格受企业价值、供求关系和市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资产类别、不同行业或其他特征类别的证券(股票和债券等),在不同的市场运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和不同的市场流动性。通过组合管理,利用不同类别证券之间基本因素、收益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影响因素的差异性,构建和优化证券组合,进行分散投资,可以减少和分散风险,同时提高基金的中长期投资收益。 (四)基金投资策略 基于上述理念,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基础研究与策略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以及不同行业的阶段差异,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寻求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最佳组合。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分析框架,遵循以下策略,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结果,结合市场运行周期特点,确定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及行业投资比例范围,由基金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当判断股票市场逐步趋向多头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并相应减持债券及现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25%);反之,当判断后市转趋悲观时,可减持股票投资并相应增加债券及现金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当判断后市为震荡调整时,本基金将在上述限制范围内保持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的适度平衡。 当判断某个特定行业将从低谷回升并趋于繁荣时,本基金将增加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反之,当判断该行业景气面临调整时,可减持相应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建立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从对企业的基础分析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营规模、成长趋势、财务状况、竞争地位、市场特性等多个角度对符合投资范围的股票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研究。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价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并考虑市场周期运行特点,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本因素、市场情况和大众心理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对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强调债券投资在投资组合表现中的重要作用。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债券的盈利能力与变现能力,构建并适时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五)基金的收益与风险特征 本基金的内在价值取决于投资组合的市值,而基金在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将由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和基金交易的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可能上升,也可能下跌。 作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在任何时候均持有相当数量的债券资产,因此收益与风险特征介于纯粹的债券基金与纯粹的股票基金之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在股票市场上涨阶段由于持有较多债券将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滞后于纯粹的股票基金,但是当股票市场转为下跌时,其风险将比纯粹的股票基金小。 基金管理人力求通过多种手段控制和分散风险,但是基金持有人须注意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可能超出可以控制的范围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上下波动。 (六)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5%,不高于基金资产总值的5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5、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投资过程 基金管理人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基金的投资工作。基金的投资过程如下: 1、投资分析和研究 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发展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证券市场热点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研究发展部对符合限制规定的拟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经过评级、估值、特征分析和风险评判等,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汇总编制成基础股票库。在此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考虑市场价格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在基金契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投资对象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等结果,考虑市场运行的阶段和特点等,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并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规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或范围)以及行业投资的比例(或范围),交由基金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或范围)和行业投资比例(或范围)等,主要从备选股票库中选择投资对象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数量分析小组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督察员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并关注股票评级和备选股票库等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以上投资策略、投资过程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变,除非涉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的变化,可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五〗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购基金款项利息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计算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单位转让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为准,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 (1)送股、配股、转增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平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则按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八)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差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款规定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契约第十七节第(一)款中第3-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相应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单位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与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临时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基金经理变更; 7、基金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基金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本分别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与类型变更 (一)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类型变更 本基金发起设立后封闭运作一年以上,出现下列情形时,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等情况适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本基金由封闭转开放的相关事宜: (1)基金管理人提议; (2)持有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议; (3)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向中国证监会及交易场所申请暂停交易,并在获得同意后适当时候终止上市。届时基金管理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最新核准的开放式基金契约主要条款,负责对本基金契约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该修改无须另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但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如果本契约规定的基金类型变更条件及相关内容与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不符,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提前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并致使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修改。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1、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2年8月14日正式成立,并由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投资运作。 截止2002年9月4日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1,984,416,347.84 股票投资市值: 116,516,372.99 债券投资市值: 118,344,019.80 2、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3、基金管理人拟利用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证券分析报告为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提供决策参考,并按一定标准从中选择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为银丰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专用交易席位。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依据签署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受理托管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资产,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七、财务状况 (一)本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的29.7 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2002年8月14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并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资金全部到位,并出具了相应的验资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2年9月4日(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存款 1,981,586,347.89 清算备付金 2,829,999.95 应收利息 5,754,996.10 其他应收款 57,661.22 股票投资市值 116,516,372.99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117,292,831.62 债券投资市值 118,344,019.80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118,451,866.99 买入返售证券 800,900,000.00 基金资产总值 3,025,989,397.95 应付证券清算款 15,203,725.64 应付管理人报酬 493,288.82 应付托管费 82,214.80 应付佣金 82,397.28 其他应付款 7,603,523.80 基金负债总值 23,465,150.34 基金单位总额 3,000,000,000.00 未实现利得 -884,305.82 未分配净收益 3,408,553.43 基金资产净值 3,002,524,247.61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合计 3,025,989,397.95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01 注: 1)其他应收款指应收交易所申购冻结资金利息 2)其他应付款指应付基金发行费用、应付券商垫付席位保证金等 3)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总发行费扣除上网发行手续费、承销费用、宣传、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 上市推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上市初费、开户费后为2,163,476.20元,计入本期收益。 总发行费 30,000,000.00元 扣除:上网发行费 1,806,660.35元 承销费用 18,532,339.65元 宣传、推介费用 4,054,423.80元 信息披露费 2,401,900.00元 上市推荐费 800,000.00元 律师费 150,000.00元 会计师费 60,000.00元 上市初费 30,000.00元 开户费 1,200.00元 计入本期收益 2,163,476.20元 (2 )本期收益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含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和发行费节余。 (3)未实现利得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平均价为准。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基金单位总额+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 其中: 单位:元 基金单位总额 3,000,000,000.00 未分配净收益 3,408,553.43 未实现利得 -884,305.82 八、重要事项揭示 (一) 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 发起人名称 认购份额(万份) 占总份额的比重(%)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00 0.6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300 0.1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300 0.1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300 0.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0.1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发起人份额,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全体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总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法律法规如对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所应持有的基金份额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对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二) 本基金29.7亿份基金单位将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9月6日 附件: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通知书》(上证债字〖2002〗12号文) 3、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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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上市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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