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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213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50
基金代码 213001
公告日期 2002-09-02
编号 1
标题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预期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的“收益”,仅说明本基金属于收益型的基金,即在投资目标中,对现金红利分配和长期资本增值并重,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和收益型股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3〗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收益型基金,投资目标是为基金投资者谋求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和长期资本增值收益,以中信指数×80%+国债指数×20%(国内A股统一指数推出后则变更为国内A股统一指数×80%+国债指数×20%)为投资的参照基准,在投资收益率的波动小于或等于参照基准波动的条件下,争取更高的收益率
  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税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认购费: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免收认购费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最高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最高为赎回总额的0.5%
  认购、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销售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策略、风险因素、费率情况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本《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基金成立
后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直销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的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
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3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合法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56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尚福林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电 话:010-68424199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第15、26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总经理:刘京湘
  电话:0755—83516546
  传真:0755—83515989
  联系人:李雪梅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电话: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成立时间:1999年8月
  电话:021-62580818-177
  联系人:顾文松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14、24、25层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成立时间:1997年9月
  电话:0755-82493583
  联系人:杨军
  (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电话:0755-82133296
  联系人:鞠玮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
  电话:0755-82943212
  联系人:范源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总经理:刘京湘
  电话:0755-83516544
  传真:0755-83515766
  联系人:乔久立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城区西滨河路9号中成大厦1105室
  负责人:金明
  联系电话:010-64268870
  传真: 010-64217708
  联系人:钟向春
  经办律师:陶修明、徐俊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2年9月5日到2002年9月25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银行代销网点周六、周日对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在设立募集期之内,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继续销售,直至设立募集期限届满。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3、认购申请受理并确认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免收认购费。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1%=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1.0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的条件为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上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依法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挪作他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想)。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2、 本公司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最高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但由于募集期认购、其他基金持有人赎回、分红再投资、依法非交易过户等原因而使客户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上述限制时,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3日(最迟不超过T+7日)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在管理人直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基金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分,分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2万元以下 1.5%
  2万元—5万元(含2万元) 1.3%
  5万元—100万元(含5万元) 1.2%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1.1%
  1000万元—1亿元(含1000万元) 1.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免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根据持有人持有基金的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赎回费总额的20%)、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 费率
  持有期1年以下 0.5%
  持有期1年—2年 0.3%
  持有期2年以上 免收
  在持有期内持有人多次申购基金的,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五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2万元、5万元和100万元和2亿元,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5
  申购金额(元,A) 1,000 20,000 50,000 1,000,000 20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3% 1.2% 1.1% 1亿元以下1.0%,
    1亿元以上部分免收
  申购费用(C=A*B) 15 260 600 11,000 1,0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5 19,740 49,400 989,000 199,000,000
  申购份数(=D/1.200) 820.83 16,450.00 41,166.67 824,166.67 165,833,3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限为1.5年,则:
  赎回总份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证券交易所3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如果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必须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转托管业务在转出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必须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账号登记,并提供拟转入销售机构的信息。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新的要求,首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了合规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财经委员会三个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辅佐董事会依法、科学、合理地履行职责。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制制度、程序和政策的制定,并通过督察员全面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察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薪酬财经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预算、决算的审核,制定公司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报酬。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经理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制定投资限制性指标,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对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目前下设七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监察稽核部、财务行政部、运营保障部、市场开发部、研究发展部、北京办事处。基金投资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资产尽可能增值。基金投资部下设基金管理小组,具体承担基金投资决策和投资指令下达的职责;设公司研究组,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调查研究、投资价值分析、公司估值等;设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具体执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外,就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总经理报告工作。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及部门协调、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下设财务室、行政事务室和人力资源室。运营保障部负责基  金投资的清算、基金登记过户和相关的信息技术系统,下设基金核算组、登记过户组和信息技术组。市场开发部负责新业务拓展、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研究发展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基金同业、公司发展战略、基金产品、金融工程、国际合作等的研究和具体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和公司战略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下设投资策略分析组、基金产品设计组、公司发展战略组、金融工程组、国际合作组;北京办事处是公司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与在京同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交流工作,协助公司及各部门在京开展业务。
  截止到2002年8月底,公司有员工61人,其中3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截止2002年06月30日):
  基金名称 基金鸿飞 基金鸿阳
  上市时间 2001.11.28 2001.12.18
  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 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经理 方晔 侯建刚
  基金单位总数 5亿份 20亿份
  基金单位净值 1.0197元 1.0512元
  累计净值 1.0197元 1.0527元
  历年分红情况(元/份) 2001年0.0015元
    2002年中期0.02元
  上市代码 184700 184728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鸿飞由原蓝天基金清理规范而来,于2001年11月28日重新上市,并于2001年12月13日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自上市到2002年6月28日,累计净值增长3.27%,净值波动幅度5.64%;基金鸿阳自上市到2002年6月28日,净值增长5.27%,净值波动幅度5.12%。同期上证综合指数增长-0.87%,波动幅度23.49%。两只基金均在波动水平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前提下,取得了优于市场的收益。
  投资者需注意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业绩表现,此外,上述2只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而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或许并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基金的业绩表现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宝盈公司资产总额9,914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1,198万元人民币,2001年发生亏损1,284万元人民币。2001年度的亏损主要因为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年底发行,全年基本没有管理费收入,却要负担从2000年10月开始的15个月的公司筹建和经营费用。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谭向东先生,董事长。48岁,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86年在湖南省人民银行工作,任信贷处科长。1986年至1995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总行调研部副处长、石家庄分行副行长、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总经理、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至1997年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7至2000年11月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
  刘京湘先生,董事,总经理。47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7月至1985年7月在湖南财经学院金融系任助教。1988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处主任科员、专项贷款处副处长、处长、金管处处长、非银处处长。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受人总行委派,在新西兰中央储备银行学习工作。1999年1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任非银处处长。1999年3月至2000年11月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邢培强先生,副董事长。49岁,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天津无线电仪器厂副厂长、天津机电公司团委书记、河北省宝坻县杨家口公社党委委员、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党委书记、天津先耀冶炼厂副厂长。1982年9月至198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宣传部副部长。1986  年10月至1987年4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副处长。1987年4月至1988年1月借调天津市委计划工委协助工作。1988年1月至1990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0年10月至今任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朱崇利先生,副董事长。54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部队工作。1982年7月至1986年6月在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工作,任 主任科员。1986年7月至1987年12月在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指挥部工作,任计财处副处长。1987年12月至1994年9月在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投资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9月至今在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董事、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中1994年9月至1998年2月任深圳东华实业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沈国兴先生,董事。38岁,研究生学历。1990年至1993年任秦皇岛四通公司总经理。1993年起,进入四通集团工作,历任秦皇岛公司总经理、秦皇岛海城城市信用社主任(法定代表人)、集团总裁金融办公室主任、财务公司总经理、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1996年至今,任四通集团公司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陈国钢先生,董事。43岁,会计学博士,总会计师。1984年7月至1985年3月在厦门大学会计系任助教。1988年7月至1991年7月在香港新华社鑫隆公司工作,任财务副总监。1991年7月至1994年3月在美国农化集团公司工作,任财务经理。1994年3月至1995年1月在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工作,任财务部总经理。1995年1月至1997年5月在中化总公司工作,任财会本部副本部长。1997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中国联合石化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2月至1999年6月,在中化总公司工作,历任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7月至今,主持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信托投资公司日常工作。
  黄钢先生,董事。35岁,经济学硕士。1990年9月至1994年9月在重庆市师范学校任教师。1997年7月至今,在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金融部主办、基金部负责人、基金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63岁,本科学历,副研究员。1964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任计划处副处长。1983年10月至2000年11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工作,历任办公室财金组副组长、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巡视员,主要从事金融立法工作。
  刘士国先生,独立董事。48岁,博士学历,教授,兼职律师。1975年8月至1978年9月在辽宁铁岭白旗寨中学任教师。1982年8月至1993年8月在辽宁大学法学院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研室副主任、兼职律师。1993年9月至今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工作,历任副教授、教授、副院长。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69岁,荣誉博士,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闽侯专署财委、中共闽候地委财贸部、中共福安地委财贸部干事。1960年8月至今在厦门大学工作,历任经济系助教、讲师、经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系副主任、教授、系主任、经济学院教授、院长。1996年6月至今任厦门大学财金系教授、金融研究所所长。1993年初起创办厦门宏达证券事务所,任理事长。
  林桂军先生,独立董事。43岁,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至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作,其间多次出国。1990年8月至1991年1月任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研究员,1992年5月至1993年5月任香港中文大学研究员,2001年至2002年,任美国富布赖特研究学者。
  翁振杰先生,监事。40岁,工学硕士。1986年7月至1992年7月在解放军通讯学院任教。1992年7月至1994年10月在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在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总经理。1997年12月至1999年9月在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9月至2001年12月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发展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2年2月至今在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拟任公司总裁。
  刘继忠先生,独立监事。67岁,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曾在解放军所属企业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工作。1979年至1993年,在第三机械工业部(后改为航空航天部)工作,历任财务局企业处副处长、审计室主任。1988年至1993年,在审计署驻航空航天工业部工作,任审计局副局长。1993年至今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陈茂仁先生,职工监事。35岁,医学博士。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山东省莱芜市人民医院任住院医师。1996年7月至2000年4月在山东中医药大学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附属医院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教部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0年4月至2000年11月在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分析师。2000年11月至今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发展部行业分析师。
  田真庸先生,副总经理。37岁,国际金融学硕士。曾任四川江安六铁矿财务科长、核工业总公司七九二矿子弟学校教师。1992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工作,任布吉营业部总经理。1993年11月至1996年10月在君安证券公司工作,历任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公司交易总监、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1998年8月-2000年9月协助国泰君安合并工作。2000年10月,加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晓涛先生,督察员。33岁,法学硕士,律师。1993年10月至1995年2月在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1995年2月至1998年3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1998年3月至2001年10月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资产经营部助总、常务副总裁业务助理。2001年进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晔女士,30岁,管理学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4月在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金融部工作。1995年4月至2000年12月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金融二部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自2000年6月起,从事蓝天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2001年5月,宝盈公司正式开业后,任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5)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利用基金投资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风险控制的原则包括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适时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设立由风险评估员、公司负责宏观经济分析的策略分析师和公司总经理组成的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日常性的和详细的技术性风险测量和监控,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提出规避市场风险的投资策略建议。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在公司内部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公司监察稽核部在督察员的业务指导下,定期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评价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就检查结果出具专题稽核报告,分别报告总经理和督察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在督促相关人员限期整改的同时,监察稽核部还将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本身有欠缺之处,公司将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防范业务风险的发生。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需要公司高管理层的重视和推动,良好的制度最终需要通过人员来执行。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为了防止公司高管人员的违规行为,除了加强对高管层的自律约束以外,公司还建立了有效的监察机制来约束高管人员的行为。公司高管层的任命要经过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而合规审查委员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符合确定的道德、职业、行业标准。督察员若发现高管层有重大违规行为,也将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于以上的监察措施,使得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得到了严格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两个月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员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合规审查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行为,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实行员工聘用制度,招聘录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才兼顾、任人唯贤”,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公司全体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公司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对员工实行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认真进行人事考核,并将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培训和公司合理配置人才的重要依据;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根据《劳动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符合持有人大会召集条件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新的拟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拟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其要求更改基金名称。
  (八)基金管理人遵纪守法情况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范性政策规定,从未受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工商、财税等机关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56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尚福林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电 话:010-68424199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一切金融业务。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各项业务不断发展,截至2001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总额已达25279.9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为20914.11亿元,贷款余额为16461.78亿元。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于1998年获准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运行处、核算管理处、监督处和综合处,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基金托管分部。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1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尚福林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51岁,博士,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
  赵安歌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主管基金托管业务,52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郭辉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3岁,博士,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3岁,MBA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8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托管已上市的基金说明
  截止2002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已托管基金14只,分别是:裕阳、汉盛、裕隆、景阳、景博、景福、兴业、同德、天华、鸿阳、景业、丰和、久嘉和富国动态平衡基金,托管基金的总规模达276.169亿份基金单位。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严重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完整;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基金之间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符合持有人大会召集条件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新的拟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拟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基金契约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有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清算时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集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契约。如本契约的修订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影响,并经主管机构同意的不在此限;
  3、终止基金;
  4、与其他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时,持有人大会可以由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召集,基金总份额以召集前最近一周公布的总份额平均数确定,但要求召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会议召集时已经不间断地持有6个月以上,且在会议召集和召开期间不得赎回。
  (三)通知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到会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方可进行持有人大会的议程。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达要求人数或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亲自或派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新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含20%),即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人,则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前款约定人数,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人,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程序
  1、议事程序: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由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任何基金持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个别或集体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其权利,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支持。
  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基金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出。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755-83276688,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755-835158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十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收益型基金,投资目标是为基金投资者谋求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和长期资本增值收益,以中信指数×80%+国债指数×20%(国内A股统一指数推出后则变更为国内A股统一指数×80%+国债指数×20%)为投资的参照基准,在投资收益率的波动小于或等于参照基准波动的条件下,争取更高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现金流状况良好,有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或调整后市盈率较低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稳健规范”的投资理念,通过充分的分散化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通过积极的公司选择获取稳定的红利分配和资本增值收益。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认为,在我国宏观经济仍将持续高速增长的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相当部分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市场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长期持有,能够获取与其风险相对应的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红利分配和资本增值收益,这些公司即本基金所指的收益型公司。而市场真实收益率的波动,短期内往往会大于公司内在价值的变化,价值投资者可以利用两者的差异,在不承担多余市场风险的条件下,获取高于市场平均的收益。因此,本基金将在对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进行定价分析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综合平衡不同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希望通过长期持有获得稳定的现金利  息收益,更好地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同时,根据不同发行人和不同期限债券间到期收益率、即期收益率、远期收益率之间的结构性差异,积极寻求风险套利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四)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收益型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投资策略追求基金投资的长期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和资本增值收益: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正常运作时期,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低于20%,股票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高于75%,其余为现金资产;在上述比例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对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据此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行业资金配置策略。首先由行业分析师估计各行业今后两到三年的期望增长速度,以行业增长率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的总体市盈率进行调整,寻找总体投资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根据调整后不同行业的市盈率作为主要参考指标,结合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决定股票投资中资金在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
  公司选择策略。本基金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以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发展、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二是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在此过程中,更强调公司长期(3到5年)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稳定成长的市场、可持续的主营业务利润、良好的现金流和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根据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本基金在公司选择中采取积极的策略。在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合理排序的基础上,决定资金在个股间的分配。重点投资于位于行业前列的上市公司,较少投资于排序靠后的上市公司。排序所依据的主要指标为红利收益率和增长率调整后的市盈率,本基金根据指标排序情况,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收益型公司,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备选库,基金投  资于符合稳定收益型条件的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80%。
  1、稳定收益型公司的选择依据。稳定收益型公司指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现金流与主营业务收入同步增长,有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选择稳定收益型公司的主要指标包括:红利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主营业务利润贡献率、资产负债率。基金管理人对上述5项指标进行加权评分,选择排序位于前1/2的公司。
  2、价值相对低估型公司选择依据。资本市场上,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市盈率,公司之间市盈率差别的两个根本原因是市场对其预期的增长率和风险的差别,因此,不同公司的市盈率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为此,本基金引入“市盈率调整系数(PEAF)”,对公司市盈率进行增长率和风险调整,计算增长率及风险调整后市盈率(PEAG)。经过调整后,同行业不同公司的市盈率就可以直接比较,从而可以对公司相对投资价值进行排序,寻找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股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市盈率调整系数(PEAF):
  增长率调整后市盈率(PEAG):
  其中,gi表示上市公司第i年盈利增长率的期望值,r表示与增长率风险对应的期望收益率。
  3、期望增长率gi的估计与调整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法估计上市公司的期望增长率:
  分析师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历史财务数据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周期型等),采用定性分析、因果分析、时间序列等方法,结合对未来融资结构分析,预测公司未来3到5年的每股利润增长率;
  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批露(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说明书、年报、中报、业绩预测等)中预计的增长率,根据历史上预测数据与实现数据的差异进行调整;
  留存收益比率与净资产利润率的乘积计算理论的收益增长率,根据历史实现的增长率与理论增长率的差异进行调整;
  收集跟踪该上市公司证券分析师对公司增长率的预测值,根据不同分析师的经验、历史业绩等分配不同权重,得出外部分析师对公司增长率预测的期望值。
  本基金综合考虑以上对增长率的预测值,估计公司的期望增长率、乐观预测和悲观预测的波动范围,从而确定及风险调整因子r。以上任何预测值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及时对进行调整。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长期利率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根据到期收益率的高低,选择能带来满意收益水平的投资组合买入并持有。并根据不同期限债券即期收益率、远期收益率以及到期收益率结构积极寻找无风险套利或风险套利机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操作策略,在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达到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即在基金正常运作时期,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低于20%;股票投资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不高于75%,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符合稳定收益型条件的公司。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时,本基金将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整,以重新达到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的经营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是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决策程序如下:
  (1)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和外部专业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策略建议,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进行投资整体方案决策的依据;
  (2)研究发展部和行业研究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推荐股票的清单;此外,外部专业研究机构也可以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建议报告以及推荐股票名单。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整体方案,对股票推荐清单进行筛选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基金股票投资的备选库;
  (3)基金经理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制定投资组合草案,投资组合草案包括计划投资股票的清单和数量范围;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形成投资组合方案;如草案不获通过,基金经理负责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续讨论;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形成投资组合;
  (6)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7)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1、选择使用其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最终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课题所撰写的研究论文的质量;
  (6)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开放程度。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做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3、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4、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这里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公司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3)越权或违规经营;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5)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6)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7)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8)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1)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包含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的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任何证券投资基金都面临特定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可能无法达到预定的盈利目标,或发生本金损失,下面列举的是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可能产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契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对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作出判断,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如果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发生失误,将可能使基金投资收益无法达到参照基准的水平;
  本基金股票选择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基金股票投资以收益型公司为主,强调满意的现金红利分配,收益型的公司出现快速、爆发性增长的可能性较小,有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这在股票市场持续上升时期将更为明显。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上市的股票、债券,以A股统一指数(中信指数)为主要参照基准,固定收益类投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一小部分权益类投资的收益率风险,无法对整体A股市场的波动形成“免疫”,股票市场整体的价格波动将给基金投资带来较大的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风险的计量主要以历史数据为依据,结合基金管理人的研究进行适当调整,但如果实现的结果与历史数据发生了较大的结构性差异,本基金对于风险的控制可能会与基准水平出现一定差异;
  当市场利率水平提高时,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资产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这种损失对于长期债券会更为严重,因为长期债券对于利率的敏感程度要大于短期债券。
  (3)信用风险
  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资产变现的困难,或在基金资产变现时给市场价格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人员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都将给本基金引致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也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使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属自主决策,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不能保证基金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确认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五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交易佣金;
  4、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以现金分红进行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具体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免收现金分红的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其他重要事项。
  (七)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本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1:
  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订立《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六、争议处理
  (一)本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可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任何不接受上述协商或调解的争执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二十九 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规则》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管理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与基金契约的规定相一致。
  (三)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附2: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作为证券市场及其相关市场上一个普通的投资人,其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本着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的原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并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资扩股,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范围;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有关股东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的议案;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一)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三)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不干涉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五)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用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六)及时向公司说明在本公司之外的任职情况;
  (七)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因履行职责到达公司现场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七名,独立董事四名。
  股东董事由股东分别提名,股东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由股东推荐,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和督察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基金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督察员、基金经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决定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设置、撤消或变更;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修订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十三)拟订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组织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审计事务;
  (十四)决定发起或管理新的基金;
  (十五)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做出决议;
  (十七)对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做出决议;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三名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公司和基金的审计事务;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六)公司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决定相关费率;
  (七)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按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任监事长,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可以连选连任。监事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员工代表和一名独立监事组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员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办法与独立董事相同。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及财务负责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请其改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三)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总 经 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除公司董事长外)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及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 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计划;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八)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或辞退工作人员;
  (九) 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员工具体的薪酬、奖惩等;
  (十)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督察员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督察员一名,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聘任。督察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督察员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七十七条 督察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二)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十章 经营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前述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实行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公司资产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要严格分离;
  (二) 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三)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建立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须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二)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三)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四)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五)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六)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七)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八)以基金资产从事房地产投资;
  (九)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十一)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二)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价格;
  (十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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