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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A(0045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45098
基金代码 004577
公告日期 2019-08-27
编号 2
标题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9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62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正式生效。基金类型为契约
型开放式。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第一期运作期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第二期运作期集中申购期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截至第二期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日终,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的申购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 5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下一运作期运作。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理财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集中申
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运作期、集中申购期及暂停运作 ................................. 2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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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季季通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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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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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限,本基金在运作期
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仅在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赎回开
放日)开放当期赎回。在运作期结束后设置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期。除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左右
32、集中申购期:在每个运作期结束日之后,本基金将开放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的申购业务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改,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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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运作期结束日,由登记机构自动发起赎回,并强制
赎回全部份额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在运作期结束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提交赎回申
请,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5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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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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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
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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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9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
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
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
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
12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
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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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
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
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
理。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任稽核部
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
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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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
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谈云飞女士,硕士。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产品经理、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
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债券(原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海富通双利
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
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通
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兼任海富通欣
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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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
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
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
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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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76 只,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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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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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思思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陈实
网址:www.icbc.com.cn
(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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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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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1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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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1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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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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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网址:www. howbuy.com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单丙烨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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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 层 3201 内 3212、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2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2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京东金融 APP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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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7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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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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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4】96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7 日止,共
募集 1,704,281,569.9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411 户。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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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运作期、集中申购期及暂停运作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和集中申购期:
(一)运作期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
作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称“赎回开
放日”)开放当期的赎回。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集中申购期,进
行下一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左
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含)
起至该季度末(即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日
(含),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
放日。
(二)集中申购期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连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期
间,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
中申购。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前至少 2 日公布下一运作期的
具体时间安排。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集中申购期起始日或集中申购
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集中申购期起始日或集中申购期相应顺延。
下一运作期(如有)开始时间相应顺延。本基金运作期和集中申购期的具体时间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运作期机制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排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举例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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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月26 日生效,则本基金2014年第1 个
运作期(即“2014 第 1 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第 1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其他运作期、集中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
作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
期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在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日
终,将全部基金份额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
(2)截至某个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
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则基金管理
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人当日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将予以拒绝。对于当日
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
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
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运作期前的集中申购或其他交易
安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本基金第一期运作期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第二期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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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期集中申购期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截至第二期集中
申购期最后一日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
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的申购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下一运作
期运作。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在运作期结束时登记机构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分为
A、B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若投资人选择持有A类基金份额,则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赎回开
放日),登记机构将对A类基金份额全部进行强制赎回;若投资人选择持有B类基
金份额,则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工作日(赎回开放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进
行赎回,则其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将进入下一运作期。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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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
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
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截至某个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
基金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则基金管理人
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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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一、集中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二、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
作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当期的赎
回。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集中申购期,进行下一个运作期的集
中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含)
起至该季度末(即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日(含),
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 个工作日(含)起连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期
间,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
申购。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
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集中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运作期期满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集中申购期的安排及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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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及《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暂停运作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集
中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集中申购
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或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集中
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
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等,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
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一类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
将该类基金份额相应的当期收益一并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扣除;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集中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集中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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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或登
记机构发起的强制赎回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将赎回
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指示基金托管人提前将
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或登
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集中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A 类份额除外)。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集中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集中申购
不成功,则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的单笔集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
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本基金交易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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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集中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金额/1.00
集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集中申购的情形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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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日常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综合评估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该运作期
不设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截至某个集中申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如果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
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公告,进行下一运作期前的集中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集中申购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集中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集中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集中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集中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集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集中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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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业务的办理。集中申购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赎回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赎回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包括登记机
构发起的强制赎回,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赎回开放日、集中申购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九、暂停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集中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集中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
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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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
前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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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某一或全部
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
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开放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约定在指定
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
基金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
额。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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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为投
资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包括
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目标流动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匹配作为基本原则,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
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
类工具。在集中申购期内,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各类资产的利差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决定资产配
置比例。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在对银行存款利率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对银行的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研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究,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3、短期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挑选期限适当
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回购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
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另外,本基金将根据运作期内资金面情况,决定回购期
限的选择。

五、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
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
控。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集中
申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 -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007 年 7 月 1 日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
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7 其他 -
8 合计 -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7.14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10.1
1
0.7128% 0.0036% - - - -

2.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7.14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10.1
1
0.7389% 0.0030% - - - -
注:本基金第一期运作期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第二期运作期集中申购
期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截至第二期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最后一日的申购申请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本基金下一运作期运作。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暂停运作状态。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二)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 A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


2.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 B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4日生效。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已在第一个运作期开始
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
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2、本基金第一期运作期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截至第二期集中申购期
最后一日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最后一
日的申购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下一运作期运作。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暂
停运作状态。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予以公布。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按
照去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末进行收益的集中支付时,若投资人当期累计收益为
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
每个运作期例行的收益结转可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及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集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本运作期内
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果公布)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
益率(如遇节假日休刊可顺延)。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当期运作期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累计
值/10000/当期运作期日历日天数×365 ×100%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告下一个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
者集中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告不设集中申购期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
安排;
25、进入集中申购期;
26、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7、本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
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包括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有效投资风险
指基金在运作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金执
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
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
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2)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若投资人没有做好投资安排,可能在运作
期末无法及时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此外,在市场处于极端情况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固
定收益类证券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或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出清以应付投资
者的赎回,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3)估值方法引发的风险
对于债券估值,可能采用市价法或成本法,在市场处于极端情况时,市价法
和成本法之间可能差别较大,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引发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面临债券所要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延期支付风
险。
8、模型风险
指在投资决策、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9、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
的债券。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含)
起至该季度末(即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日
(含),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
放日,期间开放本期基金份额的赎回,赎回日之外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面临在赎回日之外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在赎回期,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者安排后续投资,正常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
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
仍然存在。
10、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
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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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集中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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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集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运作期的期间,并有权决定暂停运作期,及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
际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4)按规定受理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
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赎回开放日依法申请赎回或由登记机构强制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集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期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赎回其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不被确认;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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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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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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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 本基金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在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末进行收益的集中支付时,若投资人当期累计收益为
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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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
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个运作期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及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为投
资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包括
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匹配作为基本原则,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策
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在开放期内,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各类资产的利差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决定资产配
置比例。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在对银行存款利率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对银行的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研
究,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3、短期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挑选期限适当
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回购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
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另外,本基金将根据运作期内资金面情况,决定回购期
限的选择。
5、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
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
控。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集中
申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第(12)项、第(1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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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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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
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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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
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
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
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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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项、第(11)项、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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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
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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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资金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的估值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
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子
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
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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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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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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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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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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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
册的文件
(2)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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