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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蓝筹混合(1616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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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34 | ||||||||
基金代码 | 161601 | ||||||||
公告日期 | 2002-08-12 | ||||||||
编号 | 2 | ||||||||
标题 |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名称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1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的“新蓝筹” 上市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 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 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新蓝筹”组合的股票资产将 不低于股票总资产的80%;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 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认购费 认购金额的1%,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免收认购费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费 最高为申购金额的1.5% 赎回费 赎回总额的0.5%,最低5元 最低认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100万元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 最低申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100万元(直销网 点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此限)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元,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销售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康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组合投资,资本增值,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新蓝筹”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硕果。 投资类型: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 投资策略: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个股。在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3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不低于5%。 基本选股标准: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处于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的早期。成长性好,市场竞争能力强,过去三年或预期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大于6%或者GDP增长率;盈利能力较强,毛利率水平、资产收益水平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是“国泰君安指数”。国泰君安指数于1997年底开始编制,是国内较早的同时反映两个市场的统一指数。该指数采用流通股加权的方式计算,涵盖所有在上海、深圳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基金产品风险:存在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对宏观经济增长的预期发生偏差,可能会带来入选的新蓝筹股票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使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和购买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绩效评估体系(包括VaR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管理、业绩的归因分析、均值-方差分析)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电话:(0755)82950532 传真:(0755)82950679 联系人:刘泽兵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288 (二)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电话:(010)67597114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电话:(0755)82950532 传真:(0755)82950679 联系人:刘泽兵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288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电话:(010)67597114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电话:(021)62751234 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兆民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电话:(0755)820807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电话:(021)62580818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8日 电话:(010)6518675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电话:(0755)8213083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电话:(0755)82943666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楼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成立日期:1997年9月5日 电话:(0755)8249372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王琪 经办律师:娄爱东 杜玉兰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6号北海万泰大厦802-8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6号北海万泰大厦802-807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人:罗国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 金馨 联系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65544718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2年8月15日到2002年8月2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银行代销网点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项第(一)条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2、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免收认购费。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净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基金单位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0=4,950元 认购份数=4,950/1.00=4,9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2、本公司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办理。 3、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确认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在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但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不规定赎回的最低份额,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含)—1亿元(含) 1.0% 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赎回费总额的20%)、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基金单位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5,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2% 1.0% 申购费用(元,C=A*B) 75 12,000 100,000 净申购金额(元,D=A-C) 4,925 988,000 9,900,000 申购份数(份,E=D/1.2000) 4,104.17 823,333.33 8,25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资产。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3、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登记过户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本公司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过户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文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成立的中国第二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主要设立以下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市场拓展部、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基金交易部、登记清算部、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研究策划部总监、基金交易部总监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基金管理部和研究策划部所提供的信息与调查研究结论制定基金投资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债券、现金资产的投资比例,最终确定投资组合,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各基金之间的投资协调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非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督察员、研究策划部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3、基金管理部 下设若干基金管理组,基金管理组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的投资建议拟订资产配置提案,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4、研究策划部 主要职能是围绕公司的基金资产管理提供研究信息上的支持并提出投资建议,主要包括各类信息的采集、宏观经济的研究、行业、地区经济的研究、上市公司的深入调研、撰写研究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承担新业务的开发与研究等。 5、基金交易部 负责执行基金管理部的投资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部。基金交易部的交易员一般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对由不同基金下达的投资对象相同且价格相近、数量较大的投资指令,由基金交易部负责人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基金交易部负责人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解决。 6、登记清算部 负责基金的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核算,主要职责有:处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与托管行进行业务联系,及时准确地做好基金的基金清算和会计核算工作。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直属总经理领导。其职责是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控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各项控制管理制度,检查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情况;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调查内部的经济违法违规案件;审查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营运情况;进行基金投资风险分析与评价;提出风险控制的方案以供决策部门参考;处理各种风险事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项。 8、市场拓展部 负责基金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管理、客户服务和公司对外交流。主要职责有:市场的调研及基金新品种的研究和设计;基金产品的宣传策划及营销;提供客户服务;公司的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等。 9、信息技术部 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主要职责有:对公司的交易系统、清算系统、资讯系统及公司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办公电脑软硬件的配置、维护;建立及维护公司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设计、建立及维护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运作系统,并确保其安全运行;制订有关技术系统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和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等。 10、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人事和劳资管理、文件档案管理、公司后勤保障等。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员工60人,其中57.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和累计净值截止2002年6月30日): 基金名称 基金通宝 基金通乾 成立时间 2001.05.25 2001.8.29 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经理 郝继伦 赵枫 基金单位总数 5亿份 20亿份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元/份) 1.0107 1.0451 累计净值 1.0107 1.0451 历年分红情况(元/份) 0 0 上市代码 184738 500038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投资者需注意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业绩表现,此外,上述2只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而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或许并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基金的业绩表现只作参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孟立坤先生,1962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董事刘承运先生,1947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董事沈国兴先生,1964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历任四通集团总裁金融办公室主任、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董事;1996年至今,任四通集团公司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董事庹启斌先生,1965年生,博士研究生,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委托管理总部总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00年至今,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委托管理总部总监。 董事李晓良先生,1966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在读,现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湖南省湘银实验银行理事兼总会计师、珊瑚办事处副行长、长沙市商业银行湘银支行行长兼党支部书记,2000年11月至今,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孙潭镇先生,196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管理研究室主任、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义相先生,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信息部副主任、证券交易监控系统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以来,任瀚蓝投资顾问公司(中英合资)董事长,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公司筹备总顾问,现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曹凤歧先生,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独立董事强力(曾用名强亚利)先生,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李文方先生,1968年生,大学本科。1993年5月至今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公司驻上交所交易员、交易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 监事程燕春先生,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12年金融从业经验。长期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冯立新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在读博士生。曾就职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中农信公司基金部淄博基金董事会秘书、资金处负责人;1993年至2001年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信息部副经理、市场监察部经理、市场监察副总监、上市部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吕秋梅女士,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张涵先生,1964年生,大学本科,具有10年证券投资经验。历任深圳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 督察员吴冶平先生,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詹凌蔚先生,1974年生,硕士学位。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上海中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本运作部副总监,中科信厦门证券营业部证券分析师。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 5)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负责基金登记过户。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A、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B、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中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督察员制度 公司设督察员一人,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督察员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会议,对公司的各项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4、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公司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权限: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国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5、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与公司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主要内容:编制财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基金收益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制定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6、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制度是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收录用,劳动合同,职位设置与职务任免,岗位聘任制度,人事考核,考勤制度,薪资福利,教育与培训,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和档案管理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资本:851亿元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0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5,316.95亿元,所有者权益1,148.5亿元,实现税前利润84.83亿元。一级资本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29位;2000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32位。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遍布全国各地的25,000多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6,700余台联网ATM以及50多个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5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分行设立3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2年6月底,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等1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142亿份。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国建设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过户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资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数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款第7项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交易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55-83160288,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新蓝筹”资本增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的“新蓝筹”上市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新蓝筹”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硕果。“新蓝筹”企业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早期,已经开始显现行业龙头风范,收益开始大幅度上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成长型企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对“新蓝筹”企业的投资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四)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个股。在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3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不低于5%。 1、资产配置 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运行周期确定风险收益互补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在“新蓝筹”投资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把握以及对行业运行周期的认识,确定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 3、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4、股票选择 股票投资中将以“新蓝筹”资本增值型投资为主导,把企业的未来成长能力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最核心标准。致力于建立完善的数理统计体系,利用数理分析方法检验不同的投资方法和投资思路,对市场运行特征进行跟踪,确保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重视对趋势的把握,顺势而为,灵活操作。 “新蓝筹”企业的主要选择标准是: (1)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处于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的早期,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过去三年或预期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大于6%或者GDP增长率; (2)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3)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5)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6)企业管理层开拓进取,具备企业家素质,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和组织架构。 (五)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结合本基金的“新蓝筹”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将以获取资本增值为主。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建仓期:自基金开始运作之日起,将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第(1)条、“投资范围”中关于投资于新蓝筹企业的比例规定以及“投资策略”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的有关规定;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1、本基金在投资风格上属于平衡型基金产品,平衡型基金的产品虽然在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方面具有长期优势,但也存在其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与理财优势,正确预期市场发展趋势,积极调整价值成长资产配置比例,将这一风险最小化。 2、品种选择风险。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处于企业成长期或成熟期早期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背景变化较大,因此处于这一特定阶段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数理统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轨迹及可能的经营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3、本基金对新蓝筹品种的定义及选择是建立在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这种增长的不均衡性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内,这一预期发生了不稳定偏差,可能造成入选新蓝筹股票的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宏观经济研究与预测能力,积极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工具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均价高于配股价,则按均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以上估值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国家如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2、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份额多余部分从投资者基金账户中扣减;若扣减时发现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2)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份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2)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错误期间造成的一切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单个账户中不得对同一基金同时选取两种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为基金单位,不足一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或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其他重要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三、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登记过户 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过户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十、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二、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代表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三、其他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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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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