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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分级债券(16101L)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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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33852 | ||||||||
基金代码 | 16101L | ||||||||
公告日期 | 2011-05-11 | ||||||||
编号 | 5 | ||||||||
标题 |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2 第六部分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4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97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8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101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基金合同 3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天盈 A、天盈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天盈 A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A 份额。 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天盈 B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归天盈 B 享有,亏损以天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 盈 B 承担;天盈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基金合同 5 天盈 A 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天盈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天盈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基金合同 6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天盈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7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基金合同 8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天盈 A 的单个 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天盈 A 的净 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 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基金合同 9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合同 10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合同 1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名称为“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天盈 B 两级份额;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 称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 天盈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天盈 A 和天盈 B 的收益 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 B 享有,亏损以天 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盈 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天盈A的开放日 天盈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 12 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天盈 B 的封闭期 天盈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天盈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13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 天盈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天盈 A、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天盈 A、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天盈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天盈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天盈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天盈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天盈 A、天盈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天盈 A 的净赎回 份额较多,天盈 A、天盈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 情形。 (二)天盈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4×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天盈 A 的首次年收 益率;在天盈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天盈 A 的年收益 基金合同 14 率。 2、开放日 天盈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天盈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 11 月 19 日、2012 年 5 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19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1 年 11 月 19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 11 月 18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 11 月 18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天盈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天盈 B 的运作 1、天盈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 15 天盈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天 盈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 B 享有,亏损 以天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盈 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天盈 A、天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 的开放日计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天盈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天盈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天盈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Ta 为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天盈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天 基金合同 16 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T Ta r T A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日全部天盈 份额应计收益= 1.00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 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天盈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max ,0 b T aT aT bT F NV NAV F NAV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其中,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天盈 A 的开放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 17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天盈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Ta 为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天盈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天盈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T Ta r T A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日全部天盈 份额应计收益= 1.00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max ,0 b T aT aT bT F NV NAV F NAV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天盈 A 非开放日,NAVaT 为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天盈 A 的开放日,NAVaT 为天盈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18 T 日的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1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天盈 A、天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 中,天盈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天 盈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天盈 B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发售的天盈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天盈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天盈 A 或天盈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 与天盈 A 和天盈 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天盈 A、天 盈 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天盈 A、天盈 B 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 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基金合同 20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天 盈 A和天盈 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天盈 A 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 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天盈 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 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整取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21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2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23 第六部分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天盈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天盈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天盈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天盈 A 的份额数×天盈 A 的折算比例 天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基金合同 24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天盈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天盈A的开放日对天盈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天盈 A 的 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天盈 A 的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天盈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场所 天盈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天盈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 基金合同 26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天盈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天盈 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天盈 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天盈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天盈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天盈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合同 27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 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天盈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天盈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天 盈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天盈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天盈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天盈 A 份额余 额不超过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天盈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天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天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天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天盈 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盈 A 份额赎回。天盈 A 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3、天盈 A 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基金合同 28 4、天盈 A 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天盈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天盈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天盈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天盈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天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合同 29 投资者赎回天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天盈 A 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天盈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天盈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 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30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天盈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 基金合同 31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合同 32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基金合同 33 指定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合同 34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基金合同 35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基金合同 36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天盈 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基金合同 37 四、转托管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天盈 A 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天盈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天盈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天盈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 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合同 38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基金合同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天盈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天盈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天盈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天盈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天盈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天盈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40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天盈 B)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天盈 B)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天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天盈 B)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41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天盈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天盈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 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天盈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天盈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 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金合同 42 天盈 A、天盈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天盈 A 份额(或天盈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天盈 A(或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 A(或天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天盈 A(或天盈 B)的份额数×天盈 A 份额 (或天盈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天盈 A、天盈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天盈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天盈 A 份额(或天盈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天盈 A (或天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天盈 A、天盈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天盈 A、天盈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基金合同 43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基金合同 44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基金合同 4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4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基金合同 47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合同 48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50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天盈A、天盈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天盈A、天盈B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基金合同 52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天盈 A、天盈 B 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基金合同 53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基金合同 54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有效的天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基金合同 55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天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基金合同 56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基金合同 57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天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天盈 A、天盈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合同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天盈 A和天盈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天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基金合同 59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基金合同 61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基金合同 62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 65 等业务记录;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 值的统一。 基金合同 67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 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基金合同 68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 69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 的投资行为,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 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 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基金合同 70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合同 71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基金合同 72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 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天盈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天盈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基金合同 73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合同 75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合同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基金合同 77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合同 78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 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基金合同 79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 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基金合同 80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合同 82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83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基金合同 85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8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同 89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天盈 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天盈A的首次开放或者天盈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天 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天盈 A 的年 收益率、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合同 91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天盈A办理申购、赎回; 22、天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天盈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基金合同 92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基金合同 93 产价值时; 2.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 94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基金合同 95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天盈A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天盈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合同 9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基金合同 97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基金合同 98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99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10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101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102 本页无正文,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201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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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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