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C(007822)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629875 | ||||||||
基金代码 | 007822 | ||||||||
公告日期 | 2019-08-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9]363 号文 准予注册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本基金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等)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 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1 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amc.htsc.com.cn)。 10、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 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95597)或各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 整。 14、风险提示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 的管理风险;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或 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代码和简称 A 类基金代码:007821 A 类基金简称: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 A C 类基金代码:007822 C 类基金简称: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 C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 (七)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另行公告。 (十)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具体营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 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 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 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二) 基金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本基金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A 类认购费率 C 类认购费率 M<100 万 0.3% 100 万≤M<1000 万 0.1% 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3%,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 =99,750.9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择其可获得 99,750.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0)/1.00 =10,050.0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择其可获得 1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五)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认购限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1 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三、投资人开户 投资者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若已经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 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11:30、13:00—17:00。17:00 以后及周六、 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 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 17:00 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 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 17:00 前。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一般风险揭示书》、《传真交易协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测评表》、《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4、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 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 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 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网上直销: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司网 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 系统查询。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 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 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 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11:30、13:00—17:00。17:00 以后及周六、 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需公章确认);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 签字;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一般风险揭示书》、《机 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 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 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 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 年。在满 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四)登记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88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朱鸣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九、发售费用本次基金发售过程中发生的与基金销售有关法定信息披露费 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