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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全球债券(QDII)人民币A(1000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25779
基金代码 100050
公告日期 2019-08-07
编号 2
标题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富国全球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0]1200 号文核准募集。《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
2018 年 3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91
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后的《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3 日,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19 年 8
月 7 日起《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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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4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78
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83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5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56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全球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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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基金由富国
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全球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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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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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富国全球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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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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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
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
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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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证券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欧洲
和亚洲等国家或地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
险。
一、 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
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经济
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对市
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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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
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
险。
10、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
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
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的费率、
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
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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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
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
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
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
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是指境外投资顾问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影响基金运作
的正常进行,致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险。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
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4、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
险。
5、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暴露。
6、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投
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7、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
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
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8、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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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9、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
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10、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
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
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
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
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
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
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
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
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汇率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
如果主要持有货币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波动,对本基金将产生较明显的影响。
4、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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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风险。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六、 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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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内发行
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13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信
用、利率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和深入的研究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
的当期收益和长期资产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欧洲和亚
洲等国家或地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
期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招募说明书
15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内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
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和走势的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发展走向、中国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
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以期获得稳健的回报。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采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久期控制及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利率债投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
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全球各国或地区的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分析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并且,我们将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
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
招募说明书
16
利。
(2)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对利率
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
的收益和风险,同时结合组合平均久期的期限判断,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投资品种。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
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
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
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
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在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以及自下而上个券精选
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
险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在定性方
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其次分析公司
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
市场竞争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
理等。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
招募说明书
17
具备良好业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通过详实的案头研究和深入的实地调研,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精
选出优秀的全球债券相关债券型基金进入组合,它具有以下特征:(1)由历史业
绩出色、发展态势良好和拥有强大投资研究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3)基金历史业绩优异,综合排名靠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资产
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
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
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
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
变现效率。
本基金对境内国债期货的投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
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6、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
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
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投资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
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
18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
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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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
内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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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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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
(4)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2)、(4)中第 5)、12)、13)项以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5)中第 8)项外,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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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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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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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收益率×80%+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20%。
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是巴克莱债券系列指数之一,用以衡量全球主要债
券资产的表现。该指数主要由其美国全债指数(US Aggregate Index)、泛欧全债
指数(Pan-European Aggregate Index)、亚太全债指数(Asian-Pacific Aggregate
Index)组成,广泛包含三大区块的各种不同等级、产业及久期的债券。该指数
每日追踪成份债的到期与新发行,进行必要替换,并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成
份债作为下月价格计算的标准,亦即该指数再平衡的频率是以月为单位。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的投资风格一致。而巴克莱债券系列指数为全
球最具公信力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之一,其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
获取,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业绩比较基准并具有可
复制性,故被全球资产管理公司所广泛采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
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
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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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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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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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
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
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
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
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
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
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
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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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
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
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
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
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
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
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
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64 人,其中 70.04%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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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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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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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总监
助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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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博文,硕士,自 2011 年 01 月至 2013 年 06 月任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研究部分析师;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3 月任中投国际(香港)有限责任公
司债券投资部副经理;2018 年 0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8 月起任富国全
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备注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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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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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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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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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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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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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0]1200 号文核准并设立。基金
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5 日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生效。
2018 年 3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91
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后的《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3 日,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19 年 8
月 7 日起《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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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
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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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它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
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
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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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依此类推;
6、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
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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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
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
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对于人民币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
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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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200 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 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
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人民币份额和/或美元份额时,每次对本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前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
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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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含申购费) 一般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人民币,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元≤M<500万 0.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2)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美元,含
申购费)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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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0 万 0.8% 0.08%
20 万≤M<100 万 0.5% 0.05%
M≥100 万 每笔 200 美元 每笔 200 美元
注:上述一般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
金美元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美元现汇份额和本基金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的人民币基金份额采用相
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90 天以内 0.3%
大于等于 9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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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对
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
得到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70=97,548.0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可得到97,548.03份人民币份额。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
民币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05%,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5%)=1,999,000.50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9,000.50=999.50元
申购份额=1,999,000.50/1.0170=1,965,585.55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
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可得到
1,965,585.55份人民币份额。
例 3: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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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美元,则其可
得到的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美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70=97,548.0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美元,可得到97,548.03份美元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10天,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170×10,000=10,170.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0.3%=30.51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30.51=10,139.49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假设赎回当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39.49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0170=10,170.00美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00美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00=10,170.0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美元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对应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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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170.00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
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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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
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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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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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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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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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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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5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划款指
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富
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56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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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
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58
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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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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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 REITs、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
流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招募说明书
61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8、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9、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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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11、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3、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6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数量的合计数;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
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招募说明书
64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招募说明书
65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个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招募说明书
66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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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
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
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净值。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
基金份额面值;而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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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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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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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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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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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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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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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一)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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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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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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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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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址:www.icbc.com.cn/icbc/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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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94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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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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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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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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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
约 5,900 千人,在全球 18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 BBH 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
围内,该部门由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
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8 年 3 月底,BBH 的全球托管服务所涉托管资产规
模超过 5.4 万亿美元,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亚洲是 BBH 业务增
长最快的地区之一。BBH 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近 30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
超 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超过 4800 名员
工,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
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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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2017 年 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编辑选择奖:次托管服务 –北美
获奖者–共同基金管理 过户代理 – 北美
2016 年 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共同基金管理 托管服务 – 北美
2015 年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球卓越者”
2015 年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共同基金管理 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银行调查
#1–美国代理银行提供的资产服务
《全球投资人》
2016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共同基金/ UCITS – 美洲地区(原始分数)
#2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加权分数)
2015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加权分数)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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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人
《ETF Express》
2018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2017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R&M 调查》
2014 年 Global 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洲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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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二) 代销机构
1、人民币份额的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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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刘连舸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高国富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 高建平
联系人员: 曾鸣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招募说明书
8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招募说明书
90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0577-966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李伏安
招募说明书
91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崔磊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1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人员: 黎超雄
招募说明书
92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人代表: 俞俊海
联系人员: 孟建潮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borf.cn
(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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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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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客服电话: 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杨华辉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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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李新华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王连志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法人代表: 孙永祥
联系人员: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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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客服电话: 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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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曹宏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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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周健男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5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招募说明书
99
( 5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王少华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0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5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招募说明书
101
( 5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2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 楼
法人代表: 沈继宁
联系人员: 章力彬
客服电话: 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 6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招募说明书
10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陈灿辉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6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1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4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7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 赵洪波
联系人员: 姜志伟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7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7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招募说明书
105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7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 7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78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8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8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8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 刘明军
联系人员: 刘鸣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招募说明书
107
( 8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8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8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8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8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8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8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9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招募说明书
109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9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9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9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招募说明书
110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9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9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9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9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招募说明书
111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10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10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10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10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
招募说明书
112
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104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105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10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10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招募说明书
113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10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11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11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招募说明书
114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11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11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11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11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招募说明书
115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11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18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表: 许欣
联系人员: 屠帅颖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公司网站: www.qiangungun.com
(1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6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2、美元份额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三)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招募说明书
11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招募说明书
11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119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120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21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122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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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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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
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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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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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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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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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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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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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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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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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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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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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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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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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招募说明书
137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
期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内发行
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内
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招募说明书
138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C.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G.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H.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
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招募说明书
139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外银
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一
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14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G.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H.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 1)-4)
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 2)、4)中第 E、L、M 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 5)中第 H 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141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招募说明书
142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招募说明书
143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进行监
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外银行存款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行信用风险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之后再向相关
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
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
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
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
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
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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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
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
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
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招募说明书
146
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
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
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专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
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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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
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
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
招募说明书
148
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招募说明书
149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招募说明书
150
(三)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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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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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市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
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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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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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1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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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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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富国全球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文件
(五)《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六)《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七)《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八)法律意见书
(九)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十)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7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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