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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开债券(00543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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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24069 | ||||||||
基金代码 | 005432 | ||||||||
公告日期 | 2019-08-03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银聚鸿益”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了计票,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其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共计1,010,000,000.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7月1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10,000,000.00份)的100.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1,0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8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伟欣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万元,共计3万元。 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8月2日表决通过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2019年8月2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92 号),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9年9月2日生效,自该日起《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选择期安排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未选择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默认转为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30日,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基金合同》及《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自2019年9月2日起,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3、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选择期结束后,即2019年9月2日起,正式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转型,将原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5432)转为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型后基金代码不变。 四、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10524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汪明。 委托代理人:任佳宝,女,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六月二十九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九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李真的监督下,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任佳宝、王蕾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八月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010,000,000.00份,占二○一九年七月一日权益登记日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10,000,000.00份的10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述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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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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