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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尊尚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0073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23282
基金代码 007310
公告日期 2019-08-02
编号 1
标题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1.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年4月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59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在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1.00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7310。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2.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产品、股票和债券类品种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产品、股票和债券类品种,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投资人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过实现当期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总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合理安排场内基金与场外基金、流通受限基金的分布,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对基金投资部分,本基金将参考备选基金的最新规模,场内基金的最近日均成交量、基金投资者结构等指标情况,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品种适度分散配置,保证基金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分延期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前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前述20%以内的部分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此外,当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4)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其中,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3)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
4)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5)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和还款来源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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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银华尊尚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代码:007310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在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在既定的目标风险水平约束下,通过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基金的波动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其中,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研判、投资经验等,对风险资产进行战术调整,本基金所指的风险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仅包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或近4个季度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基准为25%,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5%、10%,即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15%-30%之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进行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8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8%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这4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0.60%)=397,614.31元
认购费用=400,000.00-397,614.31=2,385.69元
认购份额=(397,614.31+90.00)/1.00=397,704.31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397,704.31份。
(十八)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24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渠道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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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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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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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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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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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8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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