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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LOF)A(1693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22271
基金代码 169301
公告日期 2019-08-01
编号 1
标题 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财通 500
基金主代码 1693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6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8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8 月 5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场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且申购金额必须为整数金额。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0.48%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8% 0.32%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的一般申购费率设定。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且赎回份额必须为整数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7 日以内 1.5%
7 日(含)至 30 日 0.75%
30 日(含)至 180 日 0.5%
180 日(含)至 365 日 0.25%
365 日(含)以上 0
C 类基金份额
7 日以内 1.5%
7 日(含)至 30 日 0.5%
30 日以上(含) 0
(2)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期限的计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的赎回费率设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9720021、(0571)89720022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吴琳晓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直销机构或场外非直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95336(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tzg.com 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8)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5 月 24 日《证券时报》的《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9)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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