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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16022B)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19013
基金代码 16022B
公告日期 2014-09-10
编号 5
标题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七部分 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第八部分 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28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68
第二十二部分 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的终止运作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87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8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基金合同
2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90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2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基金合同
4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合同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食品份额”)、国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食品 A份额”)和国泰国证食品饮
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食品 B份额”)。其中,
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32、国泰食品份额: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
份额
33、食品 A 份额: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
收益类份额
34、食品 B 份额: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
收益类份额
35、分级份额:指食品 A份额、食品 B份额的统称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基金合同
6
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本金: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食品 A份额而言,指 1.0000

42、食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43、食品 A 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指食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44、食品 A 份额的约定收益: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第 1 个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
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
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食品 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的金额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
7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 日:指自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标的指数:指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食品 A份额、食品B份额的行为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B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按照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的行为
58、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与分级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9、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对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按照
1:1的基金份额配比确认为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份额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合同
8
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泰食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食品
份额、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国泰食品份额、食
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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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如果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 基金合同
10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泰食品份额,并可选择将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投资人也可将其持有的食
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泰食品份额不进行分拆,场外的国泰食品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
作。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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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础份额(简称“国泰食品份额”)、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食品 A 份额”)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食品 B 份额”)。其中,食品 A 份额和食
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国泰食品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
得的国泰食品份额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食品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可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3、食品 A份额、食品B份额与国泰食品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食品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
国泰食品份额,按照 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
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按照 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食品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食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
按照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配对转换原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
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 基金合同
12
金的运作方式不变,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6、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场内国泰食品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泰食品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
三、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原则对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食品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
食品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所有食品 A 份额的本金
及食品 A 份额的约定收益;食品 B 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食品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
保所有食品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计为食品 B份额的净资产。
在食品 A份额和食品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食品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
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
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食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食品A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食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食品 A 份额的约定收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
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食品 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食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
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食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 1 份食品 A份额与1 份食品 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
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2份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食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食品 A份额、食
品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A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T 日为计算日,T 日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为NAV 、NAV(A) 、NAV(B) ;RT为T 日食品 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t为截至T 日食品 A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至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
日)至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则:
NAV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365 ( ) 1.0000 1.0000 RT NAV A = + ×t×
NAV(B) = 2×NAV ?NAV(A)
其中,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
价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 日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五、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 基金合同
14
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
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食品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
将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食品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基金合同
16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食品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
得的全部份额将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
额。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本基金场内
认购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按照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基金合同
17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8
第七部分 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可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
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国泰食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
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基金合同
19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合同
20
第八部分 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
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食品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食品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食品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
21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食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国泰食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食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食品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
泰食品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国泰食品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食品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食品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对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国泰食品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
22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国泰食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国泰食品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
23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国泰食品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国泰食品份额的份
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国泰食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国泰食品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食品份额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基金合同
24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基金合同
25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食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
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基金合同
26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泰食品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基金合同
27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合同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泰食品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
购的国泰食品份额,或上市交易的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食品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 1:1 的份额配
比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
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泰食品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29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食品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食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
食品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合同
30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与
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与
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按照 1:1的基金份额
配比分拆为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食品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国泰食品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食品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
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 基金合同
31
数倍,份额配比为 1:1。
4、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国泰食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体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就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合同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基金合同
33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34
确定国泰食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基金合同
3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基金合同
36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基金合同
37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权益。如果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终止运作,则在终止食品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38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国泰食品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
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与食
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合同
40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基金合同
41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基金合同
42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
一,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
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
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泰食品
份额、食品A份额、食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
43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
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食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泰食品份额、
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基金合同
44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基金合同
45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A份额和食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
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基金合同
46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食品份额、
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
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
48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食品份额、
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
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基金合同
49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
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合同
52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
54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基金合同
55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5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 基金合同
57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
额、食品 B 份额。其中国泰食品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食品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食品 B 份
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
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金合同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金合同
6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已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已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合同
61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具
体计算方法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中“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基金合同
6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65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
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
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同
66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
修改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但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
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的,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食品 A份额和国泰食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
对食品 A 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2)折算前的食品 A份额持有人,以食品 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分配。折 基金合同
69
算不改变食品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食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食品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 2 份国泰食品份额,
按 1 份食品 A 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食品份额。持有场外国泰食品份
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食品份额;持有场内国泰食品份
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食品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泰食品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4)折算不改变食品 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食品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食品 A份额
( ) ( ) 后 前 NUM A = NUM A
( ) =1.0000 后 NAV A
( )
2
A -1.0000 -

后 前 NAV
NAV = NAV
食品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前 前
NAV
NUM A × NAV A -1.0000
其中:
( )
前 NUM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A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NUM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A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NAV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NAV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70
(2)食品 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
数。
(3)国泰食品份额
( )
2
A -1.0000 -

后 前 NAV
NAV = NAV
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 )

前 后 前
NAV
NAV ?NAV ×NUM

其中:
前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NAV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食品A份额和食品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1.5000元时以及食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进行不
定期份额折算。
1、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基金合同
71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基金
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食品 A份额、食品 B份额、国泰食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食品 A 份额持有人,以食品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
不改变食品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食品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食品份额;
②折算前的食品 B 份额持有人,以食品 B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
不改变食品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食品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食品份额;
③折算前的国泰食品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
不改变国泰食品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持有场外国泰食品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
场外国泰食品份额;持有场内国泰食品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内国泰食品份
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食品 A份额
( ) =1.0000 后 NAV A
( ) ( ) 后 前 NUM A = NUM A
折算后食品 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基金合同
72
( ( ) ) ( )
1.0000
-1.0000 前 前 NAV A ×NUM A
其中:
( )
前 NUM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A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NUM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A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食品 B份额
( ) =1.0000 后 NAV B
( ) ( ) 后 前 NUM B = NUM B
折算后食品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1.0000
-1.0000 前 前 NAV B ×NUM B
其中:
( )
前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B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B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国泰食品份额
=1.0000 后 NAV
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 )
1.0000
-1.0000 前 前 NAV ×NUM
其中: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73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食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食品A份额和食品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
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食品 A份额、食品 B份额、国泰食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不改变食品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食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食品A份额与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③折算不改变食品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食品 A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食品份额;
④折算不改变国泰食品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基金合同
74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食品 B份额
( ) =1.0000 后 NAV B
( ) ( ) ( )
1.0000
前 前
后 NUM B NAV B
NUM B
× =
其中:
( )
前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B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B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食品 A份额
( ) =1.0000 后 NAV A
( ) ( ) 后 后 NUM A = NUM B
折算后食品 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1.0000
× ? ×1.0000 前 前 后 NUM A NAV A NUM A
其中:
( )
后 NUM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A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B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食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③国泰食品份额
=1.0000 后 NAV 基金合同
75
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为:
1.0000
前 前 NAV ×NUM
其中: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食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食品A份额和食品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四、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
述规则,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二部分 食品 A份额和食品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
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食品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终止
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按届时各自基金份额净值
与国泰食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食品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食品 A份额折算的国泰食品份额份额数= ( ) ( )
NAV
NUM A ×NAV A
食品B份额折算的国泰食品份额份额数= ( ) ( )
NAV
NUM B ×NAV B
其中:
NUM(A)、NUM(B)分别指折算前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份额数,即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份额数;
NAV(A)、NAV(B)、NAV :分别指折算前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和国
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食品 A份额、食品 B
份额和国泰食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食品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
77
5、份额折算的公告
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8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
食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食品份额开始办理国泰 基金合同
81
食品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
品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
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
额和食品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国泰食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泰食
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基金合同
82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国泰食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泰食品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国泰食品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国泰食品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国泰食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
83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终止运作;
30、食品 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运作后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的份额
折算;
31、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泰食
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合同
8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8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8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
额和食品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91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基金合同
92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国泰食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
93
(14)按规定受理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
94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基金合同
95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合同
96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食品 A份额和食品 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国泰食品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9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
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食品 A份额与食品 B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与食
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
98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泰食品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基金合同
99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基金合同
100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
一,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
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
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泰食品
份额、食品A份额、食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基金合同
101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食
品份额、食品 A份额、食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泰食品份额、
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食品 A 份额与食品 B 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基金合同
102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份额和食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基金合同
103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A 份额和
食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
品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食品 A份额和食品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基金合同
104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基金合同
105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
修改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食品 A
份额、食品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基金合同
1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
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
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
107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108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基金合同
109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
110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
食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国泰食品份额、食品A份额和食品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食品份额开始办理国泰
食品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
品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
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
额和食品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111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基金合同
11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额和食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食品份额、食品 A 份
额和食品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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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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