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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食品饮料量化股票发起式C(0052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17621
基金代码 005236
公告日期 2019-07-24
编号 5
标题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相关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5日生效;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9日生效;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9日生效;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5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9年7月25日起变更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说明
鉴于上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涉及的部分指数停止更新或已不再符合上述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上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基金业绩体现出的实际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决定选取更加符合上述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关指数作为上述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一)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全指能源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收益率×4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收益率×4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2、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收益率×4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的股票,包括新型能源和新型材料两个部分。中证新能源指数和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基本反应了沪深A股中新能源新材料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新材料主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故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给予投资主题相匹配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0%的权重,相应将10%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的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食品饮料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2、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食品饮料主题的股票。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基本反应了沪深A股中食品和饮料主题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本基金定义的食品饮料主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故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给予投资主题相匹配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0%的权重,相应将10%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的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医药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2、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医疗健康主题的股票。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基本反应了沪深A股中医药卫生和健康主题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本基金定义的医疗健康主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故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给予投资主题相匹配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0%的权重,相应将10%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的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汽车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证汽车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2、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中证汽车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智能汽车主题的股票,包括传统整车、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及相关产业链。中证汽车指数基本反应了沪深A股中汽车行业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本基金定义的智能汽车主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故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给予投资主题相匹配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0%的权重,相应将10%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的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上述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在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三)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若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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