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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添利宝货币A(00042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17052
基金代码 000424
公告日期 2019-07-23
编号 2
标题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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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0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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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 2
目录............................................................................................................................................. 3
第一节 绪言 ............................................................................................................................... 4
第二节 释义 ...............................................................................................................................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类别 ......................................................................................................... 58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61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3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75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90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92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8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11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45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46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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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
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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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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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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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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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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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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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9 年 6 月 9 日,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五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
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
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
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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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严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贵阳资产管理部正科
级行员、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正科级行员、党委宣传部综合处副处长、党委宣传
部党校办公室副主任、信用管理局信用五处副处长、信用管理局评级方法与标
准处副处长;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副
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池州市委常
委、副市长;宣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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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
永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和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
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
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
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
务三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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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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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硕士。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
债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起兼任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8月4日起兼任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 8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
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赛飞女士,硕士。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信用评审委
员会委员。2015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曾任信用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帆先生,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MBA 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
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
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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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
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
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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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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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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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
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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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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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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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胡琳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胡鹤铧
电话:010-64816399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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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sb.com.cn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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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址:www.dbs.com.cn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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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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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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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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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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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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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春涛
电话:010-84183226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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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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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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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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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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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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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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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xcsc.com
(4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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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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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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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9)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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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2)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东半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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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6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64)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nd.com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6)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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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6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8)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6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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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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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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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76)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7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7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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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0)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 11 层 1102 内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万春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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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3)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8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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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8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8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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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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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9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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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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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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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0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0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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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0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0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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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0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张逸伦
电话:1381019095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8)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传真:021-688110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10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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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11)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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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1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1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1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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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类别
(一)基金份额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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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
分。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424,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425。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等交易及每月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管理费 0.33% 0.33%
托管费 0.10% 0.10%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500 万元
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 500 万份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500 万
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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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
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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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3】1403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4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募集长盛添利宝货币 A 1,343,232,463.49 份、长盛添利宝货币 B
2,531,698,073.00 份,合计募集 3,874,930,536.4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总数
6,05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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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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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4 年 1 月 6 日
赎回开始日:2014 年 1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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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
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
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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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含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
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
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与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
人通过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
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与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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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基金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比例或数量的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基金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强制赎回费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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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
离度为负时。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1.00 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额等
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2:假定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2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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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200 元。
例 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2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此时,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2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2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 元。
2)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
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 5: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49,2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后剩余 8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49,200/50,000)=﹣984.00 元
赎回金额=49,200×1.00﹣984.00=48,21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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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9,200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48,216.00 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益
为﹣16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
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 6: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T
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200=50,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2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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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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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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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
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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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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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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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含银行间市场债券和交易所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将采用主动投资策略,在投资中将充分发挥现代
金融工程与数量化分析技术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
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
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
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
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期限结构与品种配置计
划是未来一段投资的基础。
2、期限结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组合资产在到期期限配置上采用滚动配置的
策略,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
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
地提高到期期限约束条件下的流动性。
3、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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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优化管理策略是指在期限结构与品种比例约束下,在滚动配置策
略的基础上采用优化技术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体系。其优化目标是组合资产
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
束等。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
机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
不断减少,但是相信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市场中仍然会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投资人带来
更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
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5、各类资产配置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比较各类短期固定收益工具如央行票据、债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等指标的差异,确
定这些投资品种的合理配置比例,以保证投资组合在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
高组合收益率。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各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和存款利率,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同时注重分散投
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
行存款投资。
(3)债券或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
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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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严谨、
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
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
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
深入研究,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
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
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
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
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
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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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
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
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
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
提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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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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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款等;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
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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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遵守
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7)、(8)(10)、(12)、(15)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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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存续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
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
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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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
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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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1 固定收益投资 1,999,047,476.51 38.64
其中:债券 1,999,047,476.51 38.6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78,505,757.75 9.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79,633,945.30 51.80
4 其他资产 15,735,287.02 0.30
5 合计 5,172,922,466.5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8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80,748,989.62 12.6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1.15 12.6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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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4.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16.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8.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36 12.65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0,115,391.59 2.6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031,954.57 2.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0,031,954.57 2.6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473,762.98 3.5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598,426,367.37 34.83
8 其他 - -
9 合计 1,999,047,476.51 43.5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990006 19 宁波银行 CD001 2,000,000 199,954,097.60 4.36
2 111992088 19 宁波银行 CD040 2,000,000 199,252,180.42 4.34
3 111814203 18 江苏银行 CD203 2,000,000 198,358,843.72 4.32
4 160415 16 农发 15 1,200,000 120,031,954.57 2.62
5 140008 14 附息国债 08 1,000,000 100,137,129.08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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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1813081 18 浙商银行 CD081 1,000,000 99,668,905.54 2.17
7 111809307 18 浦发银行 CD307 1,000,000 99,229,865.68 2.16
8 111880561 18 江西银行 CD061 1,000,000 99,220,850.46 2.16
9 111811300 18 平安银行 CD300 1,000,000 99,127,112.38 2.16
10 111903003 19 农业银行 CD003 1,000,000 98,777,550.84 2.1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7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49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
1)、18 浦发银行 CD307
根据银保监会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4 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公告,浦发银行因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分行
协议存款,虚增一般存款;通过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进行收
益调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例超监管要求;提供不实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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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调查取证;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
不严;国内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贷款管理严重缺失,导致大额不良
贷款;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转存款方式,虚增存款;票据资管业务在总行审批驳
回后仍继续办理;对代理收付资金的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承诺;以存放同业业务
名义开办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并少计风险资产;投资多款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
审查,涉及金额较大;修改总行理财合同标准文本,导致理财资金实际投向与
合同约定不符;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明显质价不符;收费超过服务价格
目录,向客户转嫁成本共 19 项违规被罚罚款 584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927
万元,罚没合计 5855.927 万元。根据 1 月 20 日浦发银行《关于成都分行处
罚事项的公告》2018 年 1 月 18 日,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成都分行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对成都分行内控管理严重失效,授信管理违规,违规办理信贷
业务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执行罚款 46,175 万元人
民币。此外,对成都分行原行长、2 名副行长、1 名部门负责人和 1 名支行行
长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警告及
罚款。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浦发银行是中国最优秀的银行之一,
基本面良好,上述处罚对经营管理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高度重视相关
事项,已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改进或正在落实整改。针对成都分行上述违规经
营事项,浦发银行高度重视,在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及时调
整了成都分行经营班子,并对资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分类施策、强化管理,
按照审慎原则计提风险拨备,稳妥有序化解风险。目前,成都分行已按监管要
求完成了整改,总体风险可控,客户权益未受影响,经营管理迈入正轨。在此
基础上,公司在全行范围内认真开展举一反三教育整改工作,深刻反思,统一
思想,吸取教训;端正全行经营理念,更加关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
衡发展,强化统一法人管理;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
化合规内控体制机制建设,着重提升内控执行力和有效性,确保全行依法合规、
稳健发展。并且上述处罚金额已全额计入 2017 年度公司损益,对公司的业务
开展及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上述处罚对公
司影响极小。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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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2)、19 宁波银行 CD001/19 宁波银行 CD040
根据宁波银保监局 2019 年 3 月 3 日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司因违规
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被宁波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以上事
件,本基金判断,宁波银行作为一家在宁波及长三角地区较为有影响力的上市
银行,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小。后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
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3)、18 平安银行 CD300
根据大连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监罚决字[2018]5 号),公司因
贷款资金转存款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在他行贴现,贴现资金回流转存款质
押重复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被大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银支付罚
决字【2018】2 号,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
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 3,036,061.39 元,并处罚款 10,308,084.15 元,合计处罚金额
13,344,145.54 元;根据天津银监局 2018 年 6 月 28 日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司因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贷后管理失职,流动
资金贷款被挪用,被天津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银反洗罚决字【2018】
2 号,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
银行合计罚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判断,平安银行作为
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小。后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
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4)、19 农业银行 CD003
根据 2018 年 5 月 15 日农业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
复”中提到“农业银行及境内分支机构报告期内(2015 年至 2017 年)存在被税务
机关处以的单笔金额为 10 万元(含)以上的税务处罚共计 44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
计约 2,320.43 万元,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少申报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等。”其中涉及湖北省分行、浙江省分行、广东省分行等。对此事件,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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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是中国最优秀的银行之一,基本面良好,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主要
为罚款,且未导致农业银行或境内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所需
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
业执照等重大后果。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极小。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
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733,843.49
4 应收申购款 1,443.5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735,287.0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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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添利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3年12 月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756% 0.0016% 0.0851% 0.0000% 0.2905% 0.001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243% 0.0042% 1.3500% 0.0000% 3.2743% 0.004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8134% 0.0114% 1.3500% 0.0000% 2.4634% 0.011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581% 0.0025% 1.3537% 0.0000% 1.0044% 0.002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5279% 0.0014% 1.3500% 0.0000% 2.1779% 0.001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2717% 0.0033% 1.3500% 0.0000% 1.9217% 0.003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0.5988% 0.0044% 0.3329% 0.0000% 0.2659% 0.0044%
2013年12 月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0.0241% 0.0061% 7.1716% 0.0000% 12.8525% 0.0061%
长盛添利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2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901% 0.0015% 0.0851% 0.0000% 0.3050%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770% 0.0042% 1.3500% 0.0000% 3.5270% 0.004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0627% 0.0114% 1.3500% 0.0000% 2.7127% 0.011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6040% 0.0025% 1.3537% 0.0000% 1.2503% 0.0025%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800% 0.0014% 1.3500% 0.0000% 2.4300% 0.001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5196% 0.0033% 1.3500% 0.0000% 2.1696% 0.003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0.6568% 0.0044% 0.3329% 0.0000% 0.3239% 0.0044%
2013年12 月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1.5654% 0.0061% 7.1716% 0.0000% 14.3938% 0.006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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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
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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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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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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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导致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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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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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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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日起按照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计提。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日起按照 B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计提。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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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人的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人的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
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人的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保持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本基金对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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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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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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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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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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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1+ 1 100%
10000
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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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F)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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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
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G)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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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H)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I)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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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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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
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
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
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
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
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
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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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
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
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
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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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一方面,货币市场的利率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动。另一个方面,为应对赎回而卖
出证券时,尤其是出现巨额赎回时,可能存在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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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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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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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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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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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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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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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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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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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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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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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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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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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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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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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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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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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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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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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
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或办公地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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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含银行间市场债券和交易所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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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
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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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遵守
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7)、(8)、(10)、(12)、(15)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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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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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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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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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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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数据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导致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
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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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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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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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
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6
5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1-19
6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1-22
7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1-22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2-17
9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9-2-18
10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2019-3-29
11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摘要 2019-3-29
12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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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募集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与投资者查阅方式
本节第(一)部分中的第 6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
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
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23 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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