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基金景博(18469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6157 | ||||||||
基金代码 | 184695 | ||||||||
公告日期 | 2006-11-1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分红需求,维护投资者利益,经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17,以下简称"基金景业")、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07,以下简称"基金景阳")、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5,以下简称"基金景博")、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01,以下简称"基金景福")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以及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1,以下简称"基金景宏")的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五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五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改基金景业、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五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基金当期收益在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9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6年11月13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