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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息收益货币B(5199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12670
基金代码 519998
公告日期 2019-07-18
编号 3
标题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一九年七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目 录
释 义 ............................................................................................................................. 3
一、前 言 ..................................................................................................................... 7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10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1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七、基金份额的募集 ...................................................................................................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6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 37
十四、基金资料的保管 ............................................................................................... 38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9
十六、基金财产 ........................................................................................................... 46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2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4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 6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7
二十七、其它事项 ....................................................................................................... 68
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6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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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长信利息收益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发行公告》: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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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对《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会议;
注册登记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基金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 3 月 19 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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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短期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和
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基金资产最近 7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元: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也称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各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设定的不同等
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分别公布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保留的该
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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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保留的该
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A 级份额基金代码为 519999;B 级份额基金代码为:519998;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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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暂行办法》、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3]149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3 月 19 日设立,原《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于基金设立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原《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
并将其名称修改为《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信利息收益基金的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9 号文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并获得了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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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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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持有人,
受本《基金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利益,并承担本
《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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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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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
费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防范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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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记账;保证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6)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7)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以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9)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和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
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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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基金管理人因过错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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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控制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
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
及资料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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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融资条件和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
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
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审议事项行使平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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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该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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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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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
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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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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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召集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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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召集人应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50%(不含 50%)通过方为
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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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召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召集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合同》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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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 30%以上(含 30%)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
证监会审查批准。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
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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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
后的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信”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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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本基金不收认购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情况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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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
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
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
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本基金募集费用,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在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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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分级
(一)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
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具体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
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 1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待支付的投资者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
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赎回日的基金收益
负值时,则以账户现有份额为有效数量进行确认;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
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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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可在 T+2 工作日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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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七)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
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数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
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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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如果发生连续两日以上(含两日)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如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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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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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等级。各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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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设置基金代码,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 A、B 级基金份额分级标准和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分级标准和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
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等交
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
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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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非交易
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间
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申请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对该部
分基金份额进行正常交易。投资者事先应在转入方做好注册确认。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冻结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每日收益分配,即根据当日收益(亏损)变动率,计算当日应
增(减)份额,对原冻结份额进行调增(减)。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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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本基金的托管事
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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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为投资者提供其他形式的销售
业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基金代销机构
订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就基金销售的具体网点、
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清算和划拨、申购、赎回信息的传递、费用的分配及其相关事宜涉
及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以明确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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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并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办理基金交易注册与登记过户及结算业务;
3、代理发放红利;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6、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
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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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十四、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3)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3、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5 年;
5、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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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尽可能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理念
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获取稳定收益、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相结合。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判
断,并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情况,确定
组合的资产配置,在保证组合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升组合的收益。
3、无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短期利率在一定时间可能存在定价偏
离,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也可能出现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充分
论证套利的可行性基础上谨慎参与。
4、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采取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
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以满足基金运作的要求。同时在一部分资金管理上,将采用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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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动投资策略,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流动性。
(五)选券标准
1、短期债券品种到期期限小于等于 397 天;
2、有良好流动性;
3、收益率较高;
4、信用评级须为 AAA。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
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
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
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
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
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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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 1、2 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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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8、11、15 和 16 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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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禁止及特殊交易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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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
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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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
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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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十六、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短期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并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帐户、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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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
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
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
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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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
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
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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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截位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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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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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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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4、证券交易税费;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支付);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G%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率(G%)
长信利息收益基金 0.33%

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G%÷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G%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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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T%年费率计提,本
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均不超过 0.25%。
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计算方法为:
H=E×X%÷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X%为年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 托管费率(T%)
长信利息收益基金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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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本项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上述基金费用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与持有人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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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方式获取
现金红利收益;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收益分配由以前的“每
日分配、按月结转”调整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因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 日
为法定节假日,该节假日收益并入前一交易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予以分配。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即
当日收益分配比例为 100%。如当日收益为正,则相应增加基金份额;如当日收益为
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并相应减少基金份额,保持基金份额净值为 1 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
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三)收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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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基金日收益以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
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算收益,基金 管理
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结果精度为 0.0001,第五位采用截位的方式。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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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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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2)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日
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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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4)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级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等信息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估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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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
买相关金融工具;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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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估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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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户,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
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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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清算后的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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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
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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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一)法律适用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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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
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
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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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但
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终止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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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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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
订日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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