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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0001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09244
基金代码 000113
公告日期 2019-07-17
编号 3
标题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290 号)和 2013 年 4 月 26 日《关于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299 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首先,由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
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另外,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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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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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2
九、基金的投资.............................................................................................................................69
十、基金的业绩.............................................................................................................................78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81
十二、基金的财产.........................................................................................................................8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1
十八、风险揭示.............................................................................................................................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132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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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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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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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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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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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之后的
封闭期为每两个相邻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收费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6、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
封闭期为 13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后满 13 个月的第一个对日(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
为一年,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57、开放期: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5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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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
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7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
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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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
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
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
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
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
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
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
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
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
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
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
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
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
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
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
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
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 FOF)。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
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
产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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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
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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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
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稽核部执行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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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5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工作,2005 年开始从事投资相关工作,曾任债
券专职交易员、年金组合组合控制员、投资经理助理、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
30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4月 26日任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任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任嘉实新添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8 日至今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8日至今任嘉实
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8 日至今任嘉实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 日至今任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1 月 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14 日
至今任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合
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丰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润和量化 6 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2 日至今任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4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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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胡永青先生、王怀震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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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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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
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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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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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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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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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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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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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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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只代销 A 份额。)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代)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代)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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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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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丰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2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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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5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2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7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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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1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3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3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3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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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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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4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4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4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0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5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5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5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5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6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 单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6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6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6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6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6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7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7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7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7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7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7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7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8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8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胡贺波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8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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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8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8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方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8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8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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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8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9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9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9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9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9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9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9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9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sxzq.com
9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0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0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0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代)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0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0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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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0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0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10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0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1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林丹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1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1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11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http://www.txfund.com
117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1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2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2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2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
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2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2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28日《关于核准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90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
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3年5月13日到2013年5月31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其他代
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
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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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不同持有
时间适用不同赎回费率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
当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若
法规允许)、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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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认购A类基金份额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300万元 0.12%
300万元≤M<500万元 0.03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B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
B类基金份额,仅限嘉实基金网上直销销售,认购费率如下:
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H) B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
H<365天 0.20%
365天≤H<1095天 0.10%
H≥1095天 0
(3)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零。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即前端收费模式下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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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10 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5%)= 9,950.24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4 = 49.76 元
认购份额= (9,950.24+10)/1.00 = 9,960.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60.2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即后端收费模式下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1.00×后端认购费率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40 元,采
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40,000+40)/1.00 = 40,04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可得到 40,040 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一年零三天后全部赎回,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10%,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40,040 × 1.060 = 42,442.40 元
后端认购费用 = 40,040 × 1.00 × 0.1% = 40.04 元
赎回费用 = 42,442.40 × 0 = 0 元
净赎回金额 = 42,442.40 - 40.04 - 0 = 42,402.3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40,040 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零三天,假设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2,402.36 元。
(3)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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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4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40,000+40)/1.00 = 40,04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可得到 40,040 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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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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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
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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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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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
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余额也不设下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当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若法规允许)、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300万元 0.12%
300万元≤M<500万元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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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其他投资者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B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B类基金份额,仅限嘉实基金网上直销销售,申购费率如下:
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H) B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H<365天 0.20%
365天≤H<1095天 0.10%
H≥1095天 0
(3)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零。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
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4 年 7 月 4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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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不足 7 天 1.50%
满 7 天,但不足 30 天 0.1%
满 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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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47,382.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382.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即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
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0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09 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365 天后全部赎回,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10%,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95,238.09×1.150=109,523.80 元
后端申购费用=95,238.09×1.050×0.10%=99.99 元
赎回费用=109,523.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9,523.80-99.99-0=109,423.81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95,238.09 份 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23.81 元。
(3)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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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0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09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有时间
为 36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B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数×认(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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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持有时间为 365 天,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1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11,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10%=10.5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0.50-0=11,48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 B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9.50 元。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 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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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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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若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本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有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
原开放期内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并以实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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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以本开放期
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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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2017 年 7 月 24 日(含该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适用基金转换的基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与本
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嘉
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
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
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货币 A、嘉实超
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多
元债券 B、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嘉实信用债券A、
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A、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货币B、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A、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2、基金转换费率及计算方式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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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货币 A、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
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
实货币 B、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有单日单
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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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考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
转换。
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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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转入申请。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g)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或无法接受转出申请;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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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临时公告)。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
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
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
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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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1、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后满 13 个月的第一个对日(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为一年,
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2、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作日,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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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谋求本金稳妥和稳定收益,在此基础上力争较高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可持有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对因此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外,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追求本金安全的风险控制目标和收益稳定递增的产品运作风格,定期满足投资
人的变现需求。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控制组合较低波动幅度。在此基础上,本基金
将深刻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债券分析与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通过“自上而下”的宏
观研究与“自下而上”的微观分析,挖掘风险收益优化、满足组合收益和流动性要求的投
资机会,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力争持续稳定的收益,并择机少量投资可转
债,谋求增强收益。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在具备足够多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良好的投资标的时,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匹配的短期债券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持有到期策
略为主,谋求稳定的本金和票息收入。本基金可根据所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状况变化,
动态调整组合;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预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力求杠杆放大收益。
2、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从组合层面以及个券层面分别度量组合潜在的下行风险,
根据宏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设置一定的阀值,将组合可能的下行波动控制在较小范
围内。在组合层面,本基金使用下方波动率、CVAR(条件在险价值)等指标,结合情景分析
和压力测试的方法,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下行波动的可能性及幅度。在个券层面,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凸度分析法,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环境相联系,
当预期未来进入加息通道、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持续上移时,本基金根据期限结构和类属
配置目标,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债券,从而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精选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信用债券,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构造和优化组合,谋求为投资人创造较高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参考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执行
“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
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期、凸性、
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
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
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
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
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套利策略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可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调整回购放大的杠杆
比例,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
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
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
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
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
险暴露。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
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
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
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
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
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
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
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4、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
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可适当调整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或从长、中、短期债券的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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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
略。
(3)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利用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
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
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
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5、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
益增强。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组合风险控制措施,纪律性地控制可转债总体投资仓位。在个债选择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
适用范围、期权价值、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流通性,发现投资价值,积极寻找各种
套利机会,谋求在较高安全边际下获取增强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而
产生的权证。对所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权证
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8、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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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规定,进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
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
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2)除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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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可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进行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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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是指当期封闭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绝对回报型债券基金的产品定位,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易于被投资人广泛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月 1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98,247,725.80 96.79
其中:债券 1,598,247,725.80 96.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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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008,336.62 1.21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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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33,010,069.79 2.00
9 合计 1,651,266,132.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6,505,025.00 22.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265,000.00 6.03
4 企业债券 310,402,700.80 30.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019,000.00 5.81
6 中期票据 989,085,000.00 95.7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36,000.00 0.2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98,247,725.80 154.7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800542 18 首钢 MTN001 500,000 51,910,000.00 5.02
2 101661019 16 中建材 MTN001 500,000 50,465,000.00 4.88
3 136607 16 宁安 01 500,000 49,955,000.00 4.84
4 127429 G16 京汽 1 500,000 49,785,000.00 4.82
5 101800171 18 华润置地 MTN001 400,000 41,380,000.00 4.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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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608.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75,397.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813,063.3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010,069.7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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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90% 0.05% 2.04% 0.01% -1.14% 0.04%
2014 年 11.85% 0.14% 3.53% 0.01% 8.32% 0.13%
2015 年 10.71% 0.16% 2.65% 0.01% 8.06% 0.15%
2016 年 0.26% 0.09% 2.03% 0.01% -1.77% 0.08%
2017 年 1.38% 0.05% 2.02% 0.01% -0.64% 0.04%
2018 年 7.10% 0.07% 2.02% 0.01% 5.08% 0.06%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41% 0.08% 0.49% 0.01% 0.92% 0.07%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5% 2.04% 0.01% -1.34%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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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46% 0.14% 3.53% 0.01% 7.93% 0.13%
2015 年 10.24% 0.16% 2.65% 0.01% 7.59% 0.15%
2016 年 -0.17% 0.09% 2.03% 0.01% -2.20% 0.08%
2017 年 1.02% 0.05% 2.02% 0.01% -1.00% 0.04%
2018 年 6.73% 0.07% 2.02% 0.01% 4.71% 0.06%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33% 0.07% 0.49% 0.01% 0.84% 0.06%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图 1: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B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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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
制”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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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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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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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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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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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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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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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也不收取申购费);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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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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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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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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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最新规定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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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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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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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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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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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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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
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
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
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
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
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
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
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
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
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在
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
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
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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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
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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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再有,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
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
交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信用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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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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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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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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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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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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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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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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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在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
以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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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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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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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二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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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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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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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D.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E.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F.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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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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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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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可持有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对因此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外,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2、除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3、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
产;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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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
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产;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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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第 3、11、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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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G.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J.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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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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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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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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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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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前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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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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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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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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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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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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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2018 年 12 月 7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嘉实
财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8 日 含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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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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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7 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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