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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固收益债券C(0700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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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06887 | ||||||||
基金代码 | 070020 | ||||||||
公告日期 | 2019-07-1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6月6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7月1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77,751,020.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41%,其中同意的份额为:277,751,020.46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7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前: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在运作期和间歇期,本基金按不同的方式收取赎回费。 (1)运作期的赎回费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在适用本基金运作期的赎回费率时,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以外的间歇期或运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具体如下: 当期运作持有限 赎回费率 不满90天 0.8% 满90天,但不满365天 0.3% 满365天,但不满730天 0.2% 满730天,至本基金3年当期运作期期满日之间(含该期满日) 0.1% (2)间歇期的赎回费 在间歇期内,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3)尽管有前述第(1)、(2)项约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后: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5% N≥30天 0 ” 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表决通过日次日(2019年7月17日)起执行新的赎回费率。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以上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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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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