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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养老2035混合(FOF)A(0062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04337
基金代码 006296
公告日期 2019-07-13
编号 2
标题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42 号)注
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
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收益保障或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存
在发生本金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
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水
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将投资
港股通标的资产,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
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存在锁定期限,最短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
得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
期持有不足 3 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
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下滑路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
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
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
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
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9 年 6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
作,现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经理。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一带
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养老 2035 混合(FOF)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4 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
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4 月担任鹏华养老 2045 混合发起式(FOF)基
金基金经理。焦文龙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4 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4 月担任鹏华养老 2045 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于洪洋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
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客户服务电话:河北省内:95363 、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2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李盼盼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8]124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0,266,319.30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117,262.9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11,908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三年
内锁定。在锁定期内,该份额不能赎回。
自锁定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该份额可以赎回。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目标日期设定为 2035 年 12 月 31 日。目标日期到期后,
即203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
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鼎弘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功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同一系列的其他基金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在锁定期内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
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9 年 01 月 09 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
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
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M<200 万 0.8% 0.24%
200 万≤M<500 万 0.6% 0.1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前后申
购费率不变。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5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5055=32,817.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55 元,则
其可得到份基金份额 32,817.74 份。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
Y≥6 个月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8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685=12,685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68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685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685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2035 年 12 月 31 日(含)前,本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2035 年
12 月 31 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投资详见
本章节第八部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权益类资产比例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45%-60% 60%
2021.01.01-2023.12.31 45%-60% 60%
2024.01.01-2026.12.31 43%-60% 58%
2027.01.01-2029.12.31 39%-60% 54%
2030.01.01-2032.12.31 30%-55% 45%
2033.01.01-2035.12.31 17%-42% 32%
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 4
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含目标日期投资策略和基金优选投资策略。在严格的风险管理的
基础上,科学的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一种稳健的
养老理财工具。
目标日期投资策略是指,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基金的
投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下降,而低风险
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基金优选投资策略是指,通过优选基金的投资策略聚焦大类资产配置,来获得各类资
产的收益,同时避免投资高估值资产,实现基金长期较高的收益风险比。
1、目标日期投资策略
目标日期投资策略核心是规划各类资产配置的下滑路径(Glide Path)。下滑路径是为
目标日期基金设计的一种优化的资产配置比例路径。基金早期更多地配置权益类基金、股
票等高风险资产,随着目标日期逐步接近,基金开始配置债券型基金、货币类基金等具有
稳定收益特点资产;另外,为了达到投资组合的分散化,在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大宗商品类资产进行配置。
(1)下滑路径
下滑路径的设计理念基于两个原则,一是从长期维度上看,权益资产体现出稳定的风
险溢价;二是随着年龄的增大,人力资本逐步贬值,风险承受能力逐渐降低。本基金以实
现养老金财富稳健增值为目标,基于谨慎的长期资本市场假设,综合考虑投资者养老金替
代率缺口、预期寿命、定投比例以及生命周期上的风险偏好特征等因素,最终得到权益投
资比例随投资者年龄增大而逐渐下滑的资产配置路径,即“下滑路径”。下滑路径是资产
配置在时间轴上的动态规划。基金的下滑路径初始设计完毕后,会根据资本市场资产变化
情况实时监控配置的有效性,结合战术资产配置方法最终确定调整方式与比例。
本基金初始下滑路径(即预设下滑路径)具体如下:
(2)战术资产配置
战术资产配置的重点有两方面:大类资产配置和大类资产下的子类资产配置。
大类资产配置,即确定不同经济周期下各大类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全面分析研究全
球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周期变化,包括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
展对比、中国经济宏观周期、中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在此基础上,确定
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另类资产的理论最优配置。
大类资产下的子类资产配置。在权益资产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行业、主题、风格
等;在固定收益资产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资产;
在商品类资产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贵金属、能源、农产品等资产。在大类资产配置完
成后,对各个子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达到进一步优化被动资产配置的效果。
2、基金优选投资策略
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通过甄选各类资产中优秀的基金来实现大类资
产配置的理念。基金优选投资策略基于科学严谨的评价体系,从定量和定性两大维度展开,
对基金及基金公司做出综合性评价。对基金的评价包括风格评价和业绩评价两方面,重点
衡量基金风格是否清晰稳定、中长期业绩及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对基金公司的评价则
主要对其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进行综合评判。
基于上述评价体系,最终挑选出风格清晰稳定、长期收益风险比较高的基金,在获得
资产收益的同时,力争获得主动管理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
鹏华基金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在传统的基金三级分类基础上,为深入比较并归因不同风
格和类型的基金,将基金分类扩展至第四层级,有利于基金中基金建立以资产配置为核心
的基金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以具体的基金为对象进行评价,并对各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考虑的主要因
素包括:
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
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 Sharpe 比率、
Treynor 指标和 Jensen 指标等);
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
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将主要从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方面进行评价
分析,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
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
定性及从业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 2 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和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结果,挑选出进入基金备选库的基金
名单,按照管理人有关基金池的构建流程,构建备选基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 A 股和港股的优质的公司,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
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标的: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
资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
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
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2021.01.01-2023.12.31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2024.01.01-2026.12.31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8%+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2%
2027.01.01-2029.12.31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4%+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6%
2030.01.01-2032.12.31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5%
2033.01.01-2035.12.31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32%+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68%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
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
与权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
金中与固定收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
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
金除外;
(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2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2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3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31)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 4 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
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3)、(4)、(5)、(18)、(24)、(25)项规定
以外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2035年12月31日后转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目标、
范围、策略等
2035 年 12 月 31 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 QDII 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
为 2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战略配置比例
80%。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正负 10%。在极端市场情况下,
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 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
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甄选基金来实现
每一部分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为了保持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长
期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权益类资产为辅。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为: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占比为 20%,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投资占比为 80%。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根据市场判断对战略资产配置进行调
整,极端情形下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 0%。此外,本基金通过各类量化指标或
模型,分析各类资产的短期机会,对于有确定性机会或较大概率机会的资产类别予以超配,
对于弱势资产或由强转弱资产类别予以低配。上述情况下,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
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正负 10%。
2、基金优选投资策略
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通过甄选各类资产中优秀的基金来实现大类资
产配置的理念。
本基金将通过内部基金评价及调研机制,并结合对基金管理人的考察构建备选基金池。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
鹏华基金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在传统的基金三级分类基础上,为深入比较并归因不同风
格和类型的基金,将基金分类扩展至第四层级,有利于基金中基金建立以资产配置为核心
的基金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以具体的基金为对象进行评价,并对各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考虑的主要因
素包括:
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
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 Sharpe 比率、
Treynor 指标和 Jensen 指标等);
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
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将主要从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方面进行评价
分析,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
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
定性及从业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 2 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和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结果,挑选出进入基金备选库的基金
名单,按照管理人有关基金池的构建流程,构建备选基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 A 股和港股的优质的公司,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
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标的: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
资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
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
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
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
金除外;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1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
(4)、(15)、(16)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
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
与权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
金中与固定收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
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0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54,649,296.47 20.47
3 固定收益投资 104,507,223.60 39.14
其中:债券 104,507,223.60 39.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2,500,000.00 30.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71,291.92 5.38
8 其他资产 10,986,939.18 4.11
9 合计 267,014,751.1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894,390.00 5.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00,390.00 1.46
4 企业债券 90,067,000.00 33.7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45,833.60 0.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4,507,223.60 39.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3587 18 航集 02 100,00010,128,000.00 3.80
2 136372 16 光大 01 100,00010,000,000.00 3.75
2 143076 17 兵装 01 100,00010,000,000.00 3.75
3 136427 16 葛洲 02 100,000 9,995,000.00 3.75
4 136452 16 南航 02 100,000 9,994,000.00 3.75
4 136455 16 银河 G1 100,000 9,994,000.00 3.75
5 136544 16 联通 03 100,000 9,993,000.00 3.7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中国银河 2018 年 7 月 5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反洗罚告字[2018]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拟对公司未按照规
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
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行为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 100 万元罚款。
公司在接受检查期间即立查立改,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制度机制,
细化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流程,加强了反洗钱
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大了对历史存量客户持续识别力度,反洗钱相关系统功能也不断改进。
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
述违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
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388.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637,517.14
3 应收股利 369.43
4 应收利息 2,219,226.76
5 应收申购款 115,780.73
6 其他应收款 4,656.5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86,939.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是否
属于
基金
值比例
(%)
管理
人及
管理
人关
联方
所管
理的
基金
1 000290
鹏华全
球高收
益债
(QDII)
契约型
开放式 14,262,840.98 16,475,007.62 6.18 是
2 050030
博时亚
洲票息
收益债

(QDII)
契约型
开放式 7,446,748.97 10,218,428.94 3.83 否
3 160618
鹏华丰
泽债券
(LOF)
上市契
约型开
放式
(LOF)
7,848,470.68 10,096,272.68 3.79 是
4 206018
鹏华产
业债债

契约型
开放式 6,725,304.84 7,787,903.00 2.92 是
5 160612 鹏华丰
收债券
契约型
开放式 4,566,210.05 5,237,442.93 1.96 是
6 001666
鹏华添
利宝货

契约型
开放式 4,834,241.30 4,834,241.30 1.81 是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
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元) 2,000.00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元)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的销售服务费(元) 12,518.24 12,518.2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的管理费(元) 46,040.08 41,034.59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的托管费(元) 14,194.76 12,630.54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8 年 12 月 05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0.02% 0.02% -4.57% 0.53% 4.59% -0.51%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1.10% 0.02% 17.77% 0.92% -16.67% -0.9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1.12% 0.02% 12.39% 0.87% -11.27% -0.8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 日完成 T 日估
值,估值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
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T+2 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
认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所需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3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及时披露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3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并说明与预设的下滑路径是否存在差异。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9、本基金转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
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主要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
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10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
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从所投资行业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QDII 基金及其他,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
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被投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2 亿元(若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则不低于 1 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
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
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
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二)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
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及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不存在短期赎回行为,故
不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在此情形下,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
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
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在份额锁定期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存在锁定期限,最短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
得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
期持有不足 3 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
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3、目标日期策略下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
变化的风险。
4、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差异的风险
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设计了下滑路径。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
预设下滑路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存在差异。
5、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
无法以公允价格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流通受限证券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
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
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潜在流动性风险。
6、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
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
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
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
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
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
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
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
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
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
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
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
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
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
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
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
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
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
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
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
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8、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
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
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
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
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费率等执行;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12.31
45%-60%
2021.01.01-2023.12.31 45%-60%
2024.01.01-2026.12.31 43%-60%
2027.01.01-2029.12.31 39%-60%
2030.01.01-2032.12.31 30%-55%
2033.01.01-2035.12.31 17%-42%
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 4
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2、2035 年 12 月 31 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 QDII 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
为 2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战略配置比例
80%。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正负 10%。在极端市场情况下,
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 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
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
金除外;
(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2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3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31)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 4 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
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3)、(4)、(5)、(18)、(24)、(25)项规定
以外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2035 年 12 月 31 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
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
有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
金除外;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1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
(4)、(15)、(16)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
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
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
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
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度纸质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
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摘要、份额发
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 2018 年 10 月 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2

关于鹏华直销客户通过“A+钱包”移动客户
端认购旗下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006296)
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006296)在部分销售机构开展认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006296)在部分销售机构开展认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体员工投
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个人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
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26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29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6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客服热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9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直销渠道开展申
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1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1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江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24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暂停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2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 1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2 月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
报》
2019 年 4 月 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4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4 月 13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暂停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7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9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暂停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5 月 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5 月 7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暂停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5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5 月 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1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5 月 1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5 月 1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5 月 1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5 月 22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止。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
集的文件
2、《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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