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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小盘混合(18003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99585
基金代码 180031
公告日期 2019-07-09
编号 1
标题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投资者查询业绩比较基准,使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决定变更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自2019年7月10日起,本公司决定变更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更改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说明

(一)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调整原因

1、原业绩比较基准中的天相中盘指数、天相小盘指数发布较早,目前应用该指数作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越来越少。

2、天相中盘指数、天相小盘指数发布渠道有限,投资者经常使用的一些专业软件工具都无法查询到该指数信息,因此,给投资者查询业绩比较基准造成很大的不便。

3、调整后的中证500指数应用更广,便于投资者查询。中证500指数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500指数是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基准指数之一,投资者查询该指数较为方便。

(二)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调整原因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由“中债总指数”调整为“中证综合债指数”,主要是因为两个指数涵盖范围有所差异。中债总指数成份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1个月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中证综合债指数更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方向。

三、《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六、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其中,中证5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1个月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自2019年7月10日起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生效。

上述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本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本公司将在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或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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