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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富货币B(1500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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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5859 | ||||||||
基金代码 | 150015 | ||||||||
公告日期 | 2004-11-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证监基金字[2004]177号 核准日期:2004年11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元: 指人民币元;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 3.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4.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5.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6.电话:021-65956688 7.联系人:徐传球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50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25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250 12.5%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1,250 12.5% 合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职。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李庆毅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石化锦西炼化总厂财务处处长、体改办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锦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 董事李培英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民航北京管理局处长,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等职。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董事高国富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工程博士。历任上海团市委副书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巢湖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分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董事、总经理谭庆中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工业信贷科主办科员、副科长,广东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分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傅丰祥先生,高级工程师、教授。历任机械工业部副局长,国家体改委司长、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等职。1991年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总干事、中国证券培训中心理事长、亚洲证券研究院理事、华东师大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谢朝华先生,法学博士。曾先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欧盟对外关系委员会、欧盟对外发展委员会、法国及比利时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1994年至今任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独立董事秦荣生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会计审计及证券市场研究工作。现任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组成员、财政部财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董事会秘书周长青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实业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王长慧先生, 1969年生,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清算中心副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副经理。 监事黄著文先生,1966年生,民主建国会会员,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任职于中国通广电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本公司员工。 公司副总经理熊科金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2000年至本公司成立前,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督察员屈艳萍女士,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榆树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小组 毛卫文,女,1970年生,本科学历。8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与投资及相应的管理工作。2001年6月参与筹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4月至今,担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经理、银河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男,1968年生,本科学历。11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至今,担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负责货币市场基金的准备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员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员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i.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i.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iv.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本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十九只,分别是: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规模逾50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稽核部是主管交通银行风险和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此外,交通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下设立了内控综合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处室,独立于其他处室,对总经理负责,客观、公正地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部门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部门巡查监,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部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电脑系统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托管人退任,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电话:(021) 65956688/35104666?6638、6683、6658 传真:(021)65956615 联系人:刘晓彬、章琼、曹霞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0860、021-35104688 网站:www.galaxyasset.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1室(邮编:100032) 电话:010-88067037 传真:010-88067038 联系人:王谦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解放中路306号中曦大厦四楼(邮编:510030) 电话:(020)83176255 传真:(020)83176112 联系人:陈涤、叶健敏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633280 联系人:孙永林、王松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396号6楼609-61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41252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倪晓东、王海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江苏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江苏北路30号(邮编:200042) 电话:021-62511731 传真:021-62269584 联系人:吴哲军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昌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新昌路518号6楼(邮编:200003) 电话:021-63723630 传真:021-63723630 联系人:丁晨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五莲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五莲路11号(邮编:201208) 电话:021-58503685 传真:021-58506928 联系人:戴振秋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一、二层(邮编:200082) 电话:(021)65953650 传真:(021)65954718 联系人:张力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7)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话:020-83270846-72899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陈新 (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 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皇繁豫 肖洁雯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62568800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1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1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6683 传真:(021)65956615 联系人:章琼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陶修明、钟向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2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孙奇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2004年1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7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或代销。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场所: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及本公司网站。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每份基金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的认购价格:每份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3)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例一:如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5.6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利息认购份额=5.60/1.00=5.60份 认购份额=10000.00+5.60=10005.60份 6.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时间安排:在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期间,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具体时间见各销售网点公告。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帐户(已开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帐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网点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网点公告。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帐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帐凭证。 认购的限额:本基金首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多次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于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届满后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不做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1 .00元计算。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1,000元。在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4、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5、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其他 1、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4、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1)基金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成立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50份基金份额,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费率补齐费用和转换手续费。 基金转换的实际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相应费用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舍五入。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第八章第(九)条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8)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转换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9)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大额存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财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财产在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之间的具体分布比例,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议。 3、决策程序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市场心理变化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4、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在战略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在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在战术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寻找错误定价或价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积极把握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2)投资组合管理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的重点是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两个方面取得平衡。本基金将以价值研究为导向,利用基本分析和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短期资金市场中各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信用风险情况,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为:短期债券和央行票据0-95%;债券回购0%-95%;同业存款/现金比例5-10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目前半年定期存款利率为1.89%,税后收益率为1.51%)。 使用该基准的依据是本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列,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事项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投资: (1)投资股票; (2)投资可转换债券; (3)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 8、其它财产等。 基金财产减去负债为基金财产净额。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之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7、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净值,基金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差错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三)中第4、5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并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规定可列支费用后的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等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和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信息披露费; 7、会计师、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 [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字[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对基金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基金买卖股票按成交金额的0.2%缴纳证券交易(股票)印花税。 3、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三)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无特殊情况,每6个月结束后的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基金经营业绩; 4、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等。 1、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收益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3、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市场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2、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的剩余资产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①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向发生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每月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三)查询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888888。为了维护投资者帐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密码未经修改不能使用,请投资者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得到各种在线服务。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三)《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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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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