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开债券(0054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79609
基金代码 005432
公告日期 2019-06-27
编号 1
标题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8 号文注册募集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7月20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年8月2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邮政编码:2001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及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7月1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cam.com.cn)下载并打印表等方式填制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等大会召集人认可的印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银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表决意见未选,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cn/index.html

3、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2层

联系电话:021-62487001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9803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及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及说明

附件一: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对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进行修改,将本基金的封闭期限由六个月变更为三个月,即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2018年4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修改部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方案详见附件四《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及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修改后的《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按以上格式自制或在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__年_月_日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上银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及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说明
基金名称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封闭期修改基
金名称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
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开放期: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6个月对日, 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
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6
个月对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5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
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8、 开放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
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3个月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
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
个月对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
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封闭期调整本条款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
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
金中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封闭期修改基
金名称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
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
运作。
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第一个
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
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
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6个月对
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6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
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第一
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三个
月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
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三个月对
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根据封闭期调整本条款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
不得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
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上银聚鸿
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上银聚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978'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8年 7'月 21'
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月【】日上银聚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了《上银聚鸿益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
括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封闭期限等相关内容,大会决定将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上银聚
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年【】月【】日起正式生效。(新
增)
转型后记录基金转型前
后的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
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
束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
须遵守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
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删除)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
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新增)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删除)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
限制。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
根据基金封闭期调整投
资比例限制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
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根据基金封闭期调整投
资比例限制限制。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被
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被
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所以
删除关于股票的投资限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
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新增)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
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
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
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
付现金;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
收益分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进
行修订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若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出现连
续40、45、50、5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就本情况当日予以公
告。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动终止《基金
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新增)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