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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内需成长混合E(00639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56289
基金代码 006397
公告日期 2019-06-03
编号 2
标题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015 年 8 月 7 日起本基金更名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基金更名的事宜,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更名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0
九、基金的投资 ............................................................................................................................55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3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8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8
十八、风险揭示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6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内需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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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
放时间另行公告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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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E 类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
金份额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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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
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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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元瑞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
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
所总经理、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
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副会
长,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部班”干部,
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
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
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
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
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战
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MBA、EMPACC。现任武汉钢铁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理
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理处
综合主管,宝钢股份财务部预算室综合主管,宝钢
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长,不
锈钢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副
总经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经营财务
部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于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
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党委
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合
伙人。
刘 斐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和创新教育基金
(筹)合伙人。曾任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上海国际
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
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
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
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马晨光 独立董事 女
致公党党员,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
所律师,管理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代表,
中国致公党上海市浦东新区副主委,上海市法学会
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
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复旦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校外兼职导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
职教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
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港财
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算统
计处处长,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监事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部财务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
理、总裁特别助理、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
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
行政部副总监、零售服务部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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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
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1 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助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男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
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
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
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执行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市场官,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安昀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担任策略研究工作,2008 年 11 月加入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策略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
和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9 月 6
日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担任基
金经理。2016 年 9 月 8 日重新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安昀
公司副总
经理、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
起至今
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研究生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担任策略研究工作,
2008 年 11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和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9 月
6 日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
担任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8 日重新加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叶松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6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毛楠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16 日
起至 2016 年 10 月 15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小龙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起
至 2016 年 7 月 23 日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安昀 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4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安昀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国际业务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李家春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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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精选
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价值蓝筹两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兼量化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医疗保健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机
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消费精选行业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秦娟
混合债券部总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欣 债券交易部副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卢靖 战略与产品研发部总监
宋海岸
长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
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
设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量化投资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股票交易部、
债券交易部、基金事务部、营销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
综合行政部、国际业务部、战略与产品研发部、电子商务部、财务管
理部、专户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量化专户投资部、绝对收益部、
养老 FOF 投资部、综合机构部、培训部、混合债券部、现金理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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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业务部、量化研究部、固收研究部、北京机构业务部、上海机构
业务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
员工总数 206 人(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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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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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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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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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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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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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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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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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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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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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李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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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徐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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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星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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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王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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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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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 B1 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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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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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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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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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线: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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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4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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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6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7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7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7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站:www.ctsec.com
(7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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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77)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28 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谭显荣 联系人:史萍
电话:027-65261377 传真:027-85860103
客户服务电话:027-85861133 网站:www.cjfco.com.cn
(78)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7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8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app.com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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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8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www.tx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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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内需A类注册登记机构 内需 E 类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10-59378907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联系人 崔巍 孙红辉 廖海、刘佳 蒋燕华(蒋燕华、沈熙
苑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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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1】
43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1 年 9 月 5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结束募集。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55,399,768.3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868.0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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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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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基金代码:519979[前端模式])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尚未开放本基金[后端模式]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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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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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
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
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
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
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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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
纳的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投资者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元每笔
注:M 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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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随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后端申购费率
N<1 年 1.8%
1 年≤N<3 年 1.2%
3 年≤N<5 年 0.6%
5 年≤N 0
注:N 为持有年限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
定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一致。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
A 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日/年)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
2 年≤N 0
注:N 为持有期限
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 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日/年) 赎回费率
N<7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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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
N≥2 年 0
注:N 为持有期限
E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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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申购金额为 1 万元,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 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0000/(1+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8956.56(=9852.22/1.10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8956 份,剩余 0.62 元返还给
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定 T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申购金额为 1 万元,采用后
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
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91(=10000/1.100)份;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 份,剩余 1.00 元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赎回时需根
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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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申购时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1.8%=198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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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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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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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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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公司开通了本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979[前端模式])与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
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
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991[前端模式])、长信利
丰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519989)、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长信纯债
壹号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85)、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码:519983)、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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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中小盘股票基金、长信新利混合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
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65),长信利盈混合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
长信多利混合基金、长信睿进混合基金、长信利泰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长信电子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创新驱动
股票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基金、长信富民纯
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长信先优债券基金、长
信中证 500 指数基金、长信乐信混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低碳环保量化股
票基金、长信消费精选股票基金(非直销渠道)和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基金之间的
相互转换业务。具体业务信息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本公司开通了本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份额基金代码:006397[前端模式])与
与长信长金通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代码:005134;B 级代码:005135)、
长信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混合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基金、
长信稳益纯债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E 类基金份额(E 类
代码:004651)、长信乐信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1)、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0)、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858)、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
合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6396)、长信消费精选
股票基金(直销渠道)、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代码:519999;
B 级代码:519998)(直销渠道)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业务信息详见本公
司相关公告。
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上
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起,暂停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基金的转换转入和转换
转出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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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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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
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办理。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可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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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将带来内需加速增长的投资机会。
成长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仍将是中国股市的投资主调。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对于受益
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及规范的投研流程,采用科学有效
的分析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备较好成长潜
力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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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本基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
究,开展战略资产配置,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实现组合
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的配置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并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成长相关行业的股票。
传统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为国内投资、国内消费和外贸出口。一般
把对外国的出口看作外需,内需就是指相对的国内需求,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和国
内投资需求。
本基金将具有内需增长背景的行业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主要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直接获益
于消费升级,为国内消费者提供终端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具体来说,在申银万
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
资产配置决策
资产类别配置
债券资产 股票资产 其他类别资产
行业配置 风格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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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主要指为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
行业提供基础支持的行业,这些行业通常是上游行业。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
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
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从收益和风险两个角度出发对内需相关行业的行业生命
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政府参与度、板块轮动、风险及相关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深入挖掘内需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
发展成果。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上内需行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系统方法精选受益于
内需增长、成长性较高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对所有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品质评估分析、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
分析,形成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①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
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
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 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
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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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2)个股精选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个股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
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个股。
在定量分析方面,首先,本基金将受益于内需成长的股票界定为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国内部分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总收入的 60%以上;其次,本基
金将成长性股票认定为,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
水平、或者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的股票。该增长
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能是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如资产注入、更换股东、
产品创新、改变主营业务方向等)导致的。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会议、外部研究报告、公
司公告、经理人报告等方式精选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
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适当参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
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评估权
证的合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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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
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
型,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
模型、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
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
益率*20%。
如果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目前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指数本
身对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
平均收益水平。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六)风险收益特征
2015 年 8 月 7 日起本基金更名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由“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的基金品
种。”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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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
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
策;
3、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
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草案
后,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
议形式下达执行;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
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
况、投资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
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
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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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行为;
9、基金经理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场
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
10、基金经理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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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6、9、11、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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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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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5 月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18年年度报
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77,233,040.10 90.88
其中:股票 1,877,233,040.10 90.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5,625,849.50 5.11
其中:债券 105,625,849.50 5.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070,189.36 3.78
8 其他资产 4,732,697.87 0.23
9 合计 2,065,661,776.83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0,666,959.85 65.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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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7,116,224.45 12.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69,044,798.74 13.05
J 金融业 50,145.8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4,911.26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77,233,040.10 91.0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877 正泰电器 8,716,257 211,282,069.68 10.25
2 600519 贵州茅台 283,571 167,309,725.71 8.12
3 000895 双汇发展 6,905,952 162,911,407.68 7.90
4 601933 永辉超市 19,188,889 151,016,556.43 7.33
5 000651 格力电器 3,979,020 142,011,223.80 6.89
6 000333 美的集团 3,778,880 139,289,516.80 6.76
7 300383 光环新网 10,952,098 138,763,081.66 6.73
8 002410 广 联 达 6,253,628 130,137,998.68 6.31
9 603589 口子窖 3,569,081 125,167,670.67 6.07
10 603708 家家悦 5,778,978 116,099,668.02 5.63
11 002372 伟星新材 7,473,191 115,909,192.41 5.62
12 600271 航天信息 3,560,258 81,494,305.62 3.95
13 603816 顾家家居 1,647,103 74,119,635.00 3.60
14 603866 桃李面包 1,438,267 64,952,137.72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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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03960 克来机电 2,014,443 55,961,226.54 2.72
16 603259 药明康德 4,741 354,911.26 0.02
17 601138 工业富联 17,576 192,808.72 0.01
18 300454 深 信 服 1,604 143,718.40 0.01
19 603185 N 上 机 1,345 66,039.50 0.00
20 601860 紫金银行 15,970 50,145.80 0.00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本期累计买入金额 占期初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85 海螺水泥 333,946,806.91 9.98
2 300383 光环新网 291,601,866.24 8.71
3 300308 中际旭创 277,824,434.88 8.30
4 000895 双汇发展 252,318,541.01 7.54
5 000418 小天鹅A 244,980,653.36 7.32
6 600519 贵州茅台 228,558,046.64 6.83
7 002138 顺络电子 225,502,546.19 6.74
8 600887 伊利股份 222,086,808.19 6.63
9 002044 美年健康 217,108,163.45 6.49
10 002258 利尔化学 213,305,542.46 6.37
11 600570 恒生电子 198,060,877.42 5.92
12 600867 通化东宝 195,041,421.08 5.83
13 600486 扬农化工 189,806,059.36 5.67
14 002410 广 联 达 183,314,693.69 5.48
15 601318 中国平安 166,959,258.76 4.99
16 600660 福耀玻璃 157,987,253.96 4.72
17 603866 桃李面包 152,533,430.66 4.56
18 601933 永辉超市 145,080,733.14 4.33
19 300017 网宿科技 139,978,816.73 4.18
20 603799 华友钴业 139,973,899.64 4.18
21 300618 寒锐钴业 137,741,729.41 4.11
22 603589 口子窖 137,040,235.97 4.09
23 600567 山鹰纸业 134,074,505.90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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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603708 家家悦 132,217,896.96 3.95
25 002415 海康威视 129,967,294.52 3.88
26 601877 正泰电器 112,311,706.97 3.36
27 600276 恒瑞医药 109,972,279.07 3.29
28 603096 新经典 104,201,238.00 3.11
29 600036 招商银行 99,982,399.68 2.99
30 002304 洋河股份 98,475,197.36 2.94
31 600271 航天信息 96,966,065.89 2.90
32 000651 格力电器 93,148,131.92 2.78
33 000333 美的集团 74,529,560.24 2.23
34 603960 克来机电 73,730,495.07 2.20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
费用。
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本期累计卖出金额 占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369,231,779.38 11.03
2 600309 万华化学 345,517,444.47 10.32
3 600585 海螺水泥 308,236,088.98 9.21
4 002310 东方园林 240,475,053.68 7.18
5 000651 格力电器 226,128,624.54 6.76
6 600690 青岛海尔 225,400,008.93 6.73
7 000418 小天鹅A 209,512,331.47 6.26
8 002027 分众传媒 207,824,566.47 6.21
9 002706 良信电器 207,709,025.74 6.20
10 002138 顺络电子 207,024,386.77 6.18
11 300308 中际旭创 202,170,964.00 6.04
12 002044 美年健康 200,878,096.85 6.00
13 600570 恒生电子 181,001,729.98 5.41
14 002304 洋河股份 165,790,595.23 4.95
15 600486 扬农化工 156,686,521.33 4.68
16 002258 利尔化学 156,458,183.38 4.67
17 002508 老板电器 154,161,885.45 4.61
18 600867 通化东宝 153,260,974.13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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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01111 中国国航 149,243,731.00 4.46
20 601318 中国平安 149,011,769.94 4.45
21 600660 福耀玻璃 140,946,086.08 4.21
22 603799 华友钴业 138,054,856.00 4.12
23 300618 寒锐钴业 136,771,520.16 4.09
24 300017 网宿科技 136,139,918.42 4.07
25 000895 双汇发展 133,211,733.08 3.98
26 002415 海康威视 132,354,906.10 3.95
27 603228 景旺电子 127,103,290.62 3.80
28 600567 山鹰纸业 125,475,993.30 3.75
29 600029 南方航空 122,073,542.85 3.65
30 603096 新经典 104,147,030.70 3.11
31 600036 招商银行 102,857,307.62 3.07
32 603866 桃李面包 100,957,725.47 3.02
33 300383 光环新网 100,592,085.03 3.01
34 603808 歌力思 94,563,052.51 2.82
35 600276 恒瑞医药 86,612,458.22 2.59
36 002372 伟星新材 71,606,760.06 2.14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
费用。
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买入股票成本(成交)总额 6,051,240,642.31
卖出股票收入(成交)总额 6,533,239,900.78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
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5,625,849.50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5,625,849.50 5.12
4 企业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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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625,849.50 5.1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410 18农发10 900,000 89,919,000.00 4.36
2 018002 国开 1302 156,990 15,706,849.50 0.76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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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2,247.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91,632.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49,994.45
5 应收申购款 48,823.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32,6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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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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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0月20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1
年12月31日
-14.80% 1.18% -6.82% 1.08% -7.98% 0.10%
2012年 18.43% 1.29% 7.09% 1.02% 11.34% 0.27%
2013年 30.40% 1.55% -5.90% 1.12% 36.30% 0.43%
2014年 3.37% 1.37% 42.57% 0.97% -39.20% 0.40%
2015年 98.14% 3.21% 7.37% 1.99% 90.77% 1.22%
2016年 -26.94% 1.95% -8.39% 1.12% -18.55% 0.83%
2017年 36.50% 0.94% 17.23% 0.51% 19.27% 0.43%
2018年 -25.21% 1.54% -19.28% 1.07% -5.93% 0.47%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E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9 月 7
日(份额增加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42% 1.67% -5.56% 1.25% -5.86% 0.4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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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9 月 7 日起对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份额分类,
原有基金份额为 A 类份额,增设 E 类份额。
2、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A 图示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长信内
需成长混合 E 图示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7 日(份额增加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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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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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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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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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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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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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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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
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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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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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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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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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中第 3 到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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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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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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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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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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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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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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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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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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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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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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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股个券选择
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
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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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上述具体措施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
规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七)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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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特征的上市公司
股票。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本基金对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增长、内需增长在
国内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增强的预期发生偏差,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2)某时间段内,成长性股票不能反映整个证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风险;
(3)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
险;
(4)本基金使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股,使用的指标、
分值、计算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
(5)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公司利润增长率预测不准确
带来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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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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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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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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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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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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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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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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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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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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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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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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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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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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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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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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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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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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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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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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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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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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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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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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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对于受益于
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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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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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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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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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
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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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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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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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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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及
时核查账户余额。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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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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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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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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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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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差,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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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
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
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服

对账单寄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
对账单定制需求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
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服

网络在线查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查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
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
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信
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
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
可以亲自到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
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
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
询代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
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
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
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以及开
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
证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
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以及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卡转换证明
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三)
基金投
资的服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务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
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长
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
“每月扣款日期”(或“每月转换日期”)、“基准金额”
(或“基准份额”)、“标的指数”、“均线种类”、“级差”
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或投资份
额),委托我公司完成申购或转换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
式。
定期不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长
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
“每月扣款日期”(或“每月转换日期”)、“基准金额”
(或“基准份额”)、“标的指数”、“均线种类”、“级差”
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或投资份
额),委托我公司完成申购或转换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
式。
定期不定额
转换
通过定期不定额转换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
种”、“每月转换日期”、“基准份额”、“标的指数”、“均
线种类”、“级差”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
资份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
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
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除权益登记日当天)
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服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投
诉受理
服务
客户投诉处
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
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方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代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电子邮件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传真(021-61009865)、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
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
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六) 增值服 信息定制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务 务 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
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
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
送信息,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
关信息。
个性化理财
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者
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
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
作情况。
(七)
投资者
教育服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
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
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
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
活动。
(八)
公开信
息披露
服务
披露公司信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
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
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
专 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信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
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
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
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
径来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
注意事项,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
表格。
其他信息的
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
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
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专
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13:
00-17:00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2
2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3 季度报告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5
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
及直销柜台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10/29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11/8
5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2018 年第【2】号)及摘要(仅
摘要见报)
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3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8/12/5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
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公司网站 2018/12/21
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12/27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及基金组合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8/12/28
1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9/1/1
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及转换业务
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9/1/10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
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9/1/15
13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9/1/19
1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9/1/22
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9/1/24
1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

2019/3/1
1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9/3/2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9/3/25
1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

2019/3/28
20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仅摘要见报)
证券时报、公司
网站 2019/3/29
2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9/3/30
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

2019/4/8
2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
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
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9/4/15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0 日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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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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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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