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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添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0034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51366
基金代码 003472
公告日期 2019-05-24
编号 1
标题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简称 前海联合添鑫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47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5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
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年5月31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5月31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前海联合添鑫定开债券
A 前海联合添鑫定开债券C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03471 003472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是 是

  注:1、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含)至2019年6月28日(含),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及赎回申请。

  2、本基金自 2019 年6月29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投资者范围指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备注:M为基金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1年 0.10%
N≥1年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40%
N≥30日 0%

  备注:N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代理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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