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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00271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45023
基金代码 002719
公告日期 2019-05-15
编号 1
标题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1日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17日,即2019年5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19年6月11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码:518053

  2、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四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吕东梅

  联系电话:010-811365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由开放式变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发起式,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并根据新版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同时将“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二: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证件号码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XX月XX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13日生效。考虑到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前后的过渡期安排

  1、选择期

  自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在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在选择期间,本基金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赎回。

  2、《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选择期结束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效,《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选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在《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三、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订后《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
案)》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 金
名称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名称, 基金
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
一一列举。
封面 无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明确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三、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由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融通增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
表述。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监管要求补充相
关表述。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祥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
基金由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
况调整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增
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删除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删除不适用释
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8、《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完善相关表述。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释
义。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
的除外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
释义。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相关释义。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自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释义。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删除不适用的表
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删除不适用的表
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增祥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期,《融通增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报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增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后生效。 具体生效日期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释义。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删除不适用释
义。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删除不适用释
义。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相
关释义。

5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三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
延。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51、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5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本基金
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
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参与申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
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相关释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补充相关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
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
式运作。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
月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
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三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
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运作
方式。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
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
不适用的条款。

五、发起资金申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人民币,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的资
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申购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
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
金提供方资金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明确本基金发起资金
的来源、 申购金额和
持有期。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
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增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增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840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5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
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5月13日生效。
201X年X月X日融通增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
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
括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由开放式变更
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发起式,不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并同意将“融通增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融通增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XXXX年X月X日起,《融通增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融通增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 说明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1、删除变更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的条款;
2、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
补充调整相关条款。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申
购 与
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
月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
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三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
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补充基
金的封闭期、 开放期
的规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后的实际情况完善表
述。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
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申赎
的开放日及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补充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1、完善相关表述;
2、当申购不成功
时, 明确退还的范围
仅限本金;
3、补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1、为便利操作,增加
公告方式;
2、 完善相关表
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具体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根据本基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情况, 调整
申购和赎回的净值披
露规则, 并完善相关
表述;
2、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补充
摆动定价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
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10、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
发生上述第1、2、3、5、6、8、11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及监管要
求补充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并完善相
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暂停
赎回、 拒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并完善相关表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
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首日,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延期到下一工作日办理,
在下一工作日基金资产流动性允许的
情况下可予以全部接受和确认,否则继
续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但最多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7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并不晚于延
长开放期的最后一天全部接受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按照前段所述的方
式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并完善相关表述。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
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补充暂
停申赎及重新开放申
赎公告的例外规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 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申
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 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
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
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证券投资
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
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
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
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
裁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
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召
开及豁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由。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完善相关表述。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完善相关表述。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国内
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期货、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投资
范围及投资相关限
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
策略以及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部
分。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用不
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
策略等部分。
……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
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
动性的需求。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投资
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后,应遵守如下限制:……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除上述第(2)、(12)、(18)、
(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除上述第(2)、(9)、(17)、(18)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投资
限制, 并完善相关表
述。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补充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完善相关表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
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
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
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
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调整变更注册后本基
金估值原则。
四、估值方法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
况和《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调整估值
方法。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份
额净值位数, 并完善
相关表述。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份
额净值位数, 并完善
相关表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完善相关表述。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完善相关表述。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据估值方法调整序
号,并完善相关表述。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费用的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并
完善相关表述。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补充基金税收的相关
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后的实际情况, 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补充收益分配原则
调整的具体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完善相关表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完善相关表述。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删除不适用条款。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完善相关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补充信批依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完善相关表述。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增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完
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
不适用的条款。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
表述。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
表述。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
不适用的条款, 并完
善相关表述。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基金估值时;
27、本基金发生连续40、50、5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临时报告,提
示本基金可能会因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而导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调整临时报告的内
容,并完善相关表述。

(十)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2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一)发起资金申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
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变更注册后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运作特
点补充信息披露事
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形。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完善相关表述, 并根
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补充合同终
止事由。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
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完善相关表述。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完善相关表述。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后基金
不适用的条款。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约 责

一、……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可以免责:
一、……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完善相关表述。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
调整。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报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并经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
效。 自201X年X月X日起,《融通增祥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融通增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
效。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
合同生效时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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