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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养老2035C(00689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35436
基金代码 006895
公告日期 2019-04-27
编号 5
标题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委托、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
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第(2)款或第2 项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本基金投资基金而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
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上述基金费用的设置与转型前相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且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日期型”基金。定位于退休日期为 2035
年或邻近年份的个人养老投资者及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目标日期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按照下滑曲线(Glide Path)进行调整。下滑曲线是描述基金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随时间而变化的曲线。下滑曲线在趋势上
是长期下降的,反映了随着投资者年纪的增长,投资的风险偏好逐渐降低。在本
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中,随着目标日期的接近,以及在目标日期之后,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案越来越保守。
下滑曲线设计理念:本基金以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随年龄变化,需要动态调整
金融资产配置方案使得投资者退休时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作为出发点,通过对
生成的备选下滑路径做蒙特卡洛模拟,选择退休时点财富期望效用最大的一条路
径作为预设下滑曲线。
下滑曲线的设计和备选曲线库建立:在常见构建下滑曲线的理论模型中,本
基金选择用最大化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来制定下滑曲线,该模型所需假设易
于测算、约束相对灵活,更符合目前国内的养老市场情况,操作性更强。为更契
合国内退休后人群整体较低的风险偏好,且考虑到退休人群特点较难准确评估,
本基金在设计上选择“Target-To”型下滑曲线。
在人力资本假设阶段,结合经济增长预测和国内储蓄习惯,对投资者全生命
周期内在不同年龄的收入和储蓄率进行假设;在资本市场价格假设阶段,股票和
债券在长周期内具有战略配置价值,结合股票和债券历史收益率进行参数估计后,
通过蒙特卡洛模拟生成上万条可能的资产价格走势;在下滑曲线模拟阶段,结合
投资者在一定置信度下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幅度假设,将生成的资产价格走势代
入计算,在损失不超过风险设定的情况下,从而得到若干条下滑曲线并形成下滑
曲线备选库。
获得最优下滑曲线:将得到的下滑曲线备选库进行期望效用的评估,效用函
数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厌恶效用函数,通过最大化目标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
得到最优的下滑曲线,并成为本基金的目标下滑路径。
考虑到各大类资产估值水平能够相对客观且长期来看估值的均值回复特性
较为可靠。因此在区间设计上,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并以纪律再平衡作为调整手段,
纪律再平衡是指在基金运作期间持续检视资产配置、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以及投资
标的在组合中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进行再平衡,最终将下滑曲线区间上限设置为
目标下滑路径向上浮动不超过 10%,下限则为向下浮动不超过 15%。
图 1:预设目标下滑路径

(1)战略资产配置流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综合考虑了目标日期、市场风险收益特征、人力资本
价值、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
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
资产和商品基金比重逐步下降。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符合特
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此处符合特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根据定期报告中有关股
票仓位的数据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
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符合特定
条件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的比例
合同生效日至 2023.12.31 35%-60%
2024.1.1-2027.12.31 25%-50%
2028.1.1-2031.12.31 15%-40%
2032.1.1-2035. 12.31 5%-30% 2036.1.1 起 0%-3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本基金设定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投资比例区间为以下滑曲线为中枢上浮不
超过 10 个百分点、下浮不超过 15 个百分点。
(2)战术资产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既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确定的可浮
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以控制下行波动率为目标,也就是通过优化投资过程,
限制预期下行波动率,将风险维持在预期范围水平,该预期范围水平将随着产品
的存续逐年递减。本基金将争取实现风险约束下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自上而
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各类型基金、投资品种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在基金投资方面,基于数量化投资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
基金的评级,将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分
享资本市场的成长。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将基于基金评价系统,使用动
量策略等,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在上市的 ETF、LOF 基金的套利投资方面,通
过数量化的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
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
策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
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
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型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型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类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类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
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类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
等因素,优选货币类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 ETF、LOF 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期
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6)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成长性、运营效率、财务结构、治理结构等公司基本面变化,并对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 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
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
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
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4)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
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若被投资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16)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17)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
(1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13)、(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9)、(13)、(19)、(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或股票期权;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且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
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
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目标将以产生利息收入为主,以资本增值为辅,基金的资产配置
策略将更加保守,以便为投资人在退休后的时间中提供现金来源。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基于数量化投资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将主
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将基于基金评价系统,使用动量策略等,选择优胜
者进行投资。在上市的 ETF、LOF 基金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数量化的套利策
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
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
策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
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型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型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类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类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
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类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
等因素,优选货币类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 ETF、LOF 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
期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6)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成长性、运营效率、财务结构、治理结构等公司基本面变化,并对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 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
债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
风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
投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
主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
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
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若被投资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
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17)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1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 14)、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3)、10)、14)、19)、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该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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