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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养老2035混合(FOF)A(00689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35362
基金代码 006894
公告日期 2019-04-27
编号 4
标题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基金中基金估
值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

目标日期到达前,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锁
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
虑在锁定期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
程中将根据市场的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可能与预设的
目标下滑路径存在差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中基金/FOF: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养老目标
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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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颁布、并自颁布之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5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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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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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购
费用、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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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一个锁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提出赎回
申请。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年1月1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兴业兴睿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以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运作,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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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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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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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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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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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若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一个锁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
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三年
的年度对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即认购份额可赎回之日)后,基金管理人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4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5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6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进行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
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
频率并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7

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C两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A、C 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基金管
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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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导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低于基金资产的80%,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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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
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1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并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2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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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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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委托、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6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
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0755-22197701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7】365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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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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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0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3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4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 1/2);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5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第(2)款或第2 项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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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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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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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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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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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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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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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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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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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且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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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日期型”基金。定位于退休日期为 2035
年或邻近年份的个人养老投资者及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目标日期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按照下滑曲线(Glide Path)进行调整。下滑
曲线是描述基金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随时间而变化的曲线。下滑曲线在趋势上
是长期下降的,反映了随着投资者年纪的增长,投资的风险偏好逐渐降低。在本
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中,随着目标日期的接近,以及在目标日期之后,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案越来越保守。
下滑曲线设计理念:本基金以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随年龄变化,需要动态调整
金融资产配置方案使得投资者退休时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作为出发点,通过对
生成的备选下滑路径做蒙特卡洛模拟,选择退休时点财富期望效用最大的一条路
径作为预设下滑曲线。
下滑曲线的设计和备选曲线库建立:在常见构建下滑曲线的理论模型中,本
基金选择用最大化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来制定下滑曲线,该模型所需假设易
于测算、约束相对灵活,更符合目前国内的养老市场情况,操作性更强。为更契
合国内退休后人群整体较低的风险偏好,且考虑到退休人群特点较难准确评估,
本基金在设计上选择“Target-To”型下滑曲线。
在人力资本假设阶段,结合经济增长预测和国内储蓄习惯,对投资者全生命
周期内在不同年龄的收入和储蓄率进行假设;在资本市场价格假设阶段,股票和
债券在长周期内具有战略配置价值,结合股票和债券历史收益率进行参数估计
后,通过蒙特卡洛模拟生成上万条可能的资产价格走势;在下滑曲线模拟阶段,
结合投资者在一定置信度下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幅度假设,将生成的资产价格走
势代入计算,在损失不超过风险设定的情况下,从而得到若干条下滑曲线并形成
下滑曲线备选库。
获得最优下滑曲线:将得到的下滑曲线备选库进行期望效用的评估,效用函
数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厌恶效用函数,通过最大化目标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
得到最优的下滑曲线,并成为本基金的目标下滑路径。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7

考虑到各大类资产估值水平能够相对客观且长期来看估值的均值回复特性
较为可靠。因此在区间设计上,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并以纪律再平衡作为调整手段,
纪律再平衡是指在基金运作期间持续检视资产配置、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以及投资
标的在组合中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进行再平衡,最终将下滑曲线区间上限设置为
目标下滑路径向上浮动不超过 10%,下限则为向下浮动不超过 15%。

图 1:预设目标下滑路径
(1)战略资产配置流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综合考虑了目标日期、市场风险收益特征、人力资
本价值、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
近,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
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比重逐步下降。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符
合特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此处符合特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根据定期报告中有
关股票仓位的数据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符合特
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的比例
合同生效日至 2023.12.31 35%-60%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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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27.12.31 25%-50%
2028.1.1-2031.12.31 15%-40%
2032.1.1-2035. 12.31 5%-30%
2036.1.1 起 0%-3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本基金设定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投资比例区间为以下滑曲线为中枢上浮不
超过 10 个百分点、下浮不超过 15 个百分点。
(2)战术资产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既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确定的可浮
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以控制下行波动率为目标,也就是通过优化投资过程,
限制预期下行波动率,将风险维持在预期范围水平,该预期范围水平将随着产品
的存续逐年递减。本基金将争取实现风险约束下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自上而
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各类型基金、投资品种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在基金投资方面,基于数量化投资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
基金的评级,将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分
享资本市场的成长。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将基于基金评价系统,使用动
量策略等,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在上市的 ETF、LOF 基金的套利投资方面,
通过数量化的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
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9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
策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
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
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型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型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类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类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
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类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
等因素,优选货币类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 ETF、LOF 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
期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6)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成长性、运营效率、财务结构、治理结构等公司基本面变化,并对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
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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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 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
债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
风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
投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
主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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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
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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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4)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
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
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若被投资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16)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17)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
(1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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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13)、(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9)、(13)、(19)、(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或股票期权;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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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X%*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X)%*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
其中 X 值见下表: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
金、符合特定条件的混合型基
金)和商品基金的比例(%)
X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23.12.31
35-60 50
2024.1.1-2027. 12.31 25-50 40
2028.1.1-2031.12.31 15-40 30
2032.1.1-2035. 12.31 5-30 20
2036.1.1起 0-30 1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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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并将根据投资策略对股票、债券类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
占比随基金运作时间逐步下降,契合养老目标日期策略。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将以保障基金业绩稳定性为核心目标,因此,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采用更能体现价值投资及市场稳定性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另外,采用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并根据本基金在各区间资产类别的比例设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编制。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设置方法不仅与本基金投资策略风格较为相符,也与各时间区间内
的资产配置比例相匹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目标日期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策略,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日期的临近,基金的投资风格
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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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逐步下降。风险收益特征也将随之变化。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且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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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
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
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目标将以产生利息收入为主,以资本增值为辅,基金的资产配置
策略将更加保守,以便为投资人在退休后的时间中提供现金来源。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基于数量化投资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将主
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将基于基金评价系统,使用动量策略等,选择优胜
者进行投资。在上市的 ETF、LOF 基金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数量化的套利策
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
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
策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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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
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
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型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型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类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类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
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类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
等因素,优选货币类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 ETF、LOF 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
期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6)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成长性、运营效率、财务结构、治理结构等公司基本面变化,并对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
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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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 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
债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
风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
投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
主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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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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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
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
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若被投资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17)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
(1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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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14)、(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3)、(10)、(14)、(19)、(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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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基金份额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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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中基金投资各类型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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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管理
人可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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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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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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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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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相应暂停;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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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进行计算,基
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不迟于T+3日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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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本基金投资基金而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
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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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上述基金费用的设置与转型前相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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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
中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
中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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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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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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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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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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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79

将该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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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1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基金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
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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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基础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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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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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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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剩余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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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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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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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委托、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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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
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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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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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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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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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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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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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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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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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第(2)款或第 2 项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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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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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3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4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5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本基金投资基金而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
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上述基金费用的设置与转型前相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7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且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8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日期型”基金。定位于退休日期为 2035
年或邻近年份的个人养老投资者及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目标日期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按照下滑曲线(Glide Path)进行调整。下滑
曲线是描述基金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随时间而变化的曲线。下滑曲线在趋势上
是长期下降的,反映了随着投资者年纪的增长,投资的风险偏好逐渐降低。在本
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中,随着目标日期的接近,以及在目标日期之后,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案越来越保守。
下滑曲线设计理念:本基金以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随年龄变化,需要动态调整
金融资产配置方案使得投资者退休时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作为出发点,通过对
生成的备选下滑路径做蒙特卡洛模拟,选择退休时点财富期望效用最大的一条路
径作为预设下滑曲线。
下滑曲线的设计和备选曲线库建立:在常见构建下滑曲线的理论模型中,本
基金选择用最大化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来制定下滑曲线,该模型所需假设易
于测算、约束相对灵活,更符合目前国内的养老市场情况,操作性更强。为更契
合国内退休后人群整体较低的风险偏好,且考虑到退休人群特点较难准确评估,
本基金在设计上选择“Target-To”型下滑曲线。
在人力资本假设阶段,结合经济增长预测和国内储蓄习惯,对投资者全生命
周期内在不同年龄的收入和储蓄率进行假设;在资本市场价格假设阶段,股票和
债券在长周期内具有战略配置价值,结合股票和债券历史收益率进行参数估计
后,通过蒙特卡洛模拟生成上万条可能的资产价格走势;在下滑曲线模拟阶段,
结合投资者在一定置信度下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幅度假设,将生成的资产价格走
势代入计算,在损失不超过风险设定的情况下,从而得到若干条下滑曲线并形成
下滑曲线备选库。
获得最优下滑曲线:将得到的下滑曲线备选库进行期望效用的评估,效用函
数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厌恶效用函数,通过最大化目标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
得到最优的下滑曲线,并成为本基金的目标下滑路径。
考虑到各大类资产估值水平能够相对客观且长期来看估值的均值回复特性
较为可靠。因此在区间设计上,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并以纪律再平衡作为调整手段,
纪律再平衡是指在基金运作期间持续检视资产配置、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以及投资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09

标的在组合中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进行再平衡,最终将下滑曲线区间上限设置为
目标下滑路径向上浮动不超过 10%,下限则为向下浮动不超过 15%。

图 1:预设目标下滑路径

(1)战略资产配置流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综合考虑了目标日期、市场风险收益特征、人力资本
价值、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
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
资产和商品基金比重逐步下降。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符合特
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此处符合特定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根据定期报告中有关股
票仓位的数据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
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符合特定
条件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的比例
合同生效日至 2023.12.31 35%-60%
2024.1.1-2027.12.31 25%-50%
2028.1.1-2031.12.31 15%-40%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10

2032.1.1-2035. 12.31 5%-30%
2036.1.1 起 0%-3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本基金设定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投资比例区间为以下滑曲线为中枢上浮不
超过 10 个百分点、下浮不超过 15 个百分点。
(2)战术资产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既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确定的可浮
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以控制下行波动率为目标,也就是通过优化投资过程,
限制预期下行波动率,将风险维持在预期范围水平,该预期范围水平将随着产品
的存续逐年递减。本基金将争取实现风险约束下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自上而
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各类型基金、投资品种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在基金投资方面,基于数量化投资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
基金的评级,将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分
享资本市场的成长。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将基于基金评价系统,使用动
量策略等,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在上市的 ETF、LOF 基金的套利投资方面,通
过数量化的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
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
策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11

(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
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
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型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型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类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类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
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类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
等因素,优选货币类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 ETF、LOF 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期
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6)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成长性、运营效率、财务结构、治理结构等公司基本面变化,并对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
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12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 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
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
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
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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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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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
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
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若被投资子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16)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17)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
(1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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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13)、(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9)、(13)、(19)、(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或股票期权;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16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且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17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
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
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目标将以产生利息收入为主,以资本增值为辅,基金的资产配置
策略将更加保守,以便为投资人在退休后的时间中提供现金来源。
(2)基金投资选择策略
基于数量化投资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将主
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将基于基金评价系统,使用动量策略等,选择优胜
者进行投资。在上市的 ETF、LOF 基金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数量化的套利策
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1)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
金进行选择。
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仓位
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绩效等指标;
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理的各个
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治理结构、风控水平、投资决
策流程、职能分工、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
等因素。
2)债券型基金的优选策略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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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方面,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
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
置。
3)指数基金和商品型基金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指数基金或商品型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类基金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类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
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类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
等因素,优选货币类基金进行配置。
5)基金套利策略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 ETF、LOF 等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量化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申赎套利、事件套利等策略,进行套利投资,以
期增厚基金资产的收益。
6)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成长性、运营效率、财务结构、治理结构等公司基本面变化,并对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
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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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 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
债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
风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
投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
主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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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
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
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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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若被投资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
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17)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
1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 14)、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22

3)、10)、14)、19)、24)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该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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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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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以下无正文)






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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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兴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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