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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增值混合(180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320
基金代码 180002
公告日期 2006-10-14
编号 1
标题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6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证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9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06年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十九、保本
二十、保证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七、备查文件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一、绪言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原基金契约均改称为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本基金保本周期临近到期前开放申购的情况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保证人: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止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
不适用本条款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徐菡
电话:010-58163060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理财部、养老金管理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八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两个分支机构。
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彭越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辉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曾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系教师,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机构部主任兼上市部主任、上市处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树先生:董事,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吉林省轻工业厅总经理,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经贸委主任等职。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郭昕先生:董事,大学学历。曾任航天工业部深圳万源实业公司财务部经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5 年4 月至今,受深圳市政府委派,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现任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现任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耶鲁大学工商管理及国际关系双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曾任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投资经理,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现任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海外华人资产管理协会董事、副会长,耶鲁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周兰女士:监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素明先生:监事,西南农业大学证券投资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四川省广安县杨坪乡科技副乡长;西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师;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稽核总监。
方强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资产管理部,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王立新先生:代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部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陈湘永先生:副总经理,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一级研究员、常务董事;2002年3月调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策划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4年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兼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石松鹰
委员:陈秀峰、蒋伯龙、许翔,王华
石松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陈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8 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天华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2005 年3 月至今任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蒋伯龙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 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估值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翔先生,西方会计学硕士。曾就职于四川雅安化肥厂、深圳粤宝电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工业村、国信证券公司;2002年至2004年,在中融基金公司任研究总监、投资总监等职务;2004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分析师,“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详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申请,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依法履行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⑤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⑥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 010-6759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于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45,857.42亿元,客户存款达人民币40,060.46亿元,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553.64亿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977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
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年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25位,并被评选为中国“年度最佳银行”;
荣获《财资》杂志2005年“中国最佳国内银行奖”;《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华安上证180ETF、长城消费增值股票、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华富货币市场等共3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881.77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徐菡
电话:010-58163060
传真:010-5816309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联系人:尹东
电话: 010-67595104
(三)基金保证人
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电话:010-64683366
联系人:卫江
(四)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直销中心一: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刘燕
直销中心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10楼2-8室
电话:010-58163069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田宁
直销中心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制铁商务广场5层511室
电话:021-50588081
传真:021-50588055
联系人:康茜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50367888-3006
传真: 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同上
公司负责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437、82130833-2119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电子邮件:linjianmin@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025-84579897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公司总机:010-65183888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3)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西南证券飞虎网
电话:010-65544888-706
传真:010-65545030
网址:www.fayhoo.com
(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王馨镭
网址:www.xcs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68419393-1035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51111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2026
传真:0532-5022511
联系人:丁邵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5585610
传真:0371-5585118
联系人:梁锦宝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0371-558567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558566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5585661
中原证券网址:www.ccnew.com.cn
(2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 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n
(24)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全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站:http://www.ewww.com.cn
(25)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5695
公司网站:www.jyzq.cn
(2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刘红星
联系电话:0755-25832455
传真电话:0755-2583171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10-85185505-7249 010-85184012
联系人:赵辉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 www.nesc.cn
(2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联系人:杨兵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王琳
电话:0755-82125135
传真:0755-8212 55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号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3 月2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5月28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5月28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4、转换开始的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10月2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5、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但某笔转换导致在一个代销网点(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与转换费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0 万申购费率1.0%
100 万≤申购金额(M)<1,000 万申购费率1.2%
申购金额(M)<100 万申购费率1.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
两年<持有期<三年赎回费率0.5%
一年<持有期≤两年(含两年) 赎回费率1.0%
持有期≤一年(含一年) 赎回费率1.8%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转换费用
(1)本基金将按照转出金额的0.2%收取基金转换费。
(2)本基金按照前端收费标准进行基金转换时,除每次收取基金转换手续费用外,当发生转换的目标基金的认(申)购费率高于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的最高认(申)购费率而存在费用差额时,应在转换时补齐,补齐的费用称为补差费。
(3)本基金按照前端收费标准进行基金转换,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都以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最高赎回费率的基金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入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入份额的计算
按照前端收费标准: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T 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2)不可抗力;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调整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业绩比较基准
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第一保本周期为年收益率2.02%)。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的值即安全垫,cushion)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投资策略的投资步骤大致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最后,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收益资产(如股票)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在期间[ ] T , 0 内,收益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 ( ) ( t t t t t t t F B R M F V M MC R . + = . = =
= t V 投资组合t时净值= t R 收益资产t时价值= t C t时安全垫价值
= t B 保本资产t时值= t F t时的价值底线= M 特定的放大倍数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①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保本资产在保本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如果在保本期末没有确定的现金流,将无法确定在当前为实现保本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所需投资的保本资产的数量。
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保本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主要选用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尽可能地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收益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收益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所以,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在需要清空股票时,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
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TIPP投资策略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TIPP是CPPI一种保守投资的发展形式,主要是在投资组合净值提升时,将投资组合的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收益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对于“恒定比例”采取如下两个方法进行处理:
I、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为尽量减少基金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小或增大放大倍数,以尽量避免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到期日早于保本周期结束日)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派现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CPPI策略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投资管理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3、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需要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4、投资组合评价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⑦、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除第④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其调整回限制之内,直至符合上述规定。
2.禁止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将基金资产中的股票用于质押;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6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收益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重
股票488,714,274.87 13.91%
债券2,922,220,872.28 83.17%
权证0.00 0.00%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36,583,937.64 1.04%
其他资产66,139,073.03 1.88%
资产总值3,513,658,157.8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0.00 0.00%
B 采掘业22,900,000.00 0.66%
C 制造业254,642,464.18 7.30%
C0 食品、饮料168,729,780.23 4.84%
C1 纺织、服装、皮毛0.00 0.00%
C2 木材、家具0.00 0.00%
C3 造纸、印刷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65,930,806.90 1.89%
C5 电子0.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7,150,877.05 0.20%
C7 机械、设备、仪表12,831,000.00 0.37%
C8 医药、生物制品0.00 0.00%
C99 其他制造业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0 0.00%
E 建筑业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0.00 0.00%
G 信息技术业0.00 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47,969,500.00 1.37%
I 金融、保险业119,438,651.68 3.42%
J 房地产业4,285,000.00 0.12%
K 社会服务业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39,478,659.01 1.13%
M 综合类0.00 0.00%
合计488,714,274.87 14.01%
三、基金股票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数量(股)
601988 中国银行88,598,651.68 2.54% 28,765,796
000792 G 钾肥65,930,806.90 1.89% 3,247,823
600887 G 伊利64,267,800.00 1.84% 2,820,000
600519 G 茅台43,067,692.40 1.23% 907,835
002024 苏宁电器37,632,000.00 1.08% 735,000
600036 G 招行30,840,000.00 0.88% 4,000,000
000895 双汇发展28,053,000.00 0.80% 900,000
600037 G 歌华27,897,498.86 0.80% 1,892,639
600583 G 海工22,900,000.00 0.66% 1,000,000
000869 G 张裕18,805,000.00 0.54% 500,000
四、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类别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国家债券521,893,255.50 14.96%
金融债券2,105,984,219.52 60.36%
央行票据294,343,397.26 8.44%
企业债券0.00 0.00%
合计2,922,220,872.28 83.75%
五、基金债券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04 国开01 1,210,674,793.38 34.70%
02 国债⒁ 521,893,255.50 14.96%
03 国开29 311,790,426.14 8.94%
06 央票10 294,343,397.26 8.44%
05 国开02 239,844,000.00 6.87%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到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项目名称项目市值(元)
交易保证金685,963.40
证券清算款23,697,138.34
应收股利511,012.53
应收利息40,898,400.86
应收申购款346,557.90
合计66,139,073.03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个月0.83% 0.22% 0.17% 0.00% 0.66% 0.22%
过去三个月6.67% 0.28% 0.50% 0.00% 6.17% 0.28%
过去六个月10.41% 0.23% 1.00% 0.00% 9.41% 0.23%
过去一年13.20% 0.18% 2.03% 0.00% 11.17% 0.18%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06 年6
月30 日
13.67% 0.15% 4.80% 0.00% 8.87% 0.1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巿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巿的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巿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
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估值方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第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节余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
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0 万申购费率1.0%
100 万≤申购金额(M)<1,000 万申购费率1.2%
申购金额(M)<100 万申购费率1.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
两年<持有期<三年赎回费率0.5%
一年<持有期≤两年(含两年) 赎回费率1.0%
持有期≤一年(含一年) 赎回费率1.8%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4.转换费
本基金于2004 年10 月22 日起推出基金转换业务。具体标准为:
(1)按照转出金额的0.2%收取基金转换费。
(2)按照前端收费标准进行基金转换时,除每次收取基金转换手续费用外,当发生转换的目标基金的认(申)购费率高于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的最高认(申)购费率而存在费用差额时,应在转换时补齐,补齐的费用称为补差费。
(3)按照前端收费标准进行基金转换,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都以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最高赎回费率的基金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保证人变更;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yhfund.com.cn)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资产跌破安全垫,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公司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而且,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地,当基金股票资产流动性差或者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很高时,一旦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巨大,基金股票资产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基金股票投资损失的限额,导致投资人本金受损。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在每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
另一方面,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要素,并且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选择高流动性的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保持适当的现金比例和债券股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持有人的赎回,而且,保本基金的运做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四)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基准利率调整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利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利率政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为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96年至今,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使得利率水平已经处在低位,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本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的风险主要是无法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表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4、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中国保本基金在运作中缺乏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在基金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债券资产的投资。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本基金引入的保证人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3亿元。截至2002年底,该公司总资产为312亿元,净资产为63亿元。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其在认购期的投资金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保证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二十、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出具《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附件。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邮政编码:100028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
注册资本:3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韩磊
联系电话:010-64683366
经营范围:购销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土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百货、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包装食品、医疗器材、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制冷空调设备、食用油;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零售粮食、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有关旅游、企业管理、投资方面的咨询;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保证人简介: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2002年,该集团实现经营收入64亿元,利税总额12.8亿元,税后利润8.1亿元。截至2002年底,首创集团总资产为312亿元,净资产为63亿元。
(二)保证人出具《银华保本增值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附件,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保证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担保函》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保证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申购费用。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二)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的前两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两周(包括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持有人的选择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金额。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具体申购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2、申购款项不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也不计入基金资产,而统一归集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并计算单笔申购产生的利息。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所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中不包含申购部分的资金。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到期前的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部分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的资产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产。
2、申购资金加计利息在扣除费用后再折算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将转换为折算的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加上这部分资金获得的保证赔付后将转换为折算的基金份额。
4、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保证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保证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十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在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保证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7.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合同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申请,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依法履行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保证人;
6. 保证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30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应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6、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 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2)、(3)、(4)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2)、(3)、(4)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45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存。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每季度寄送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 年10 月22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 元)。
(三)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可以与本公司旗下的另外两只开放式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互相转换。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公司网站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各基金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5186558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本基金的网上开户、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持有兴业银行卡、银联指定卡等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 号翠宫饭店15 层。
本担保函为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保本”的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保证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一致。
一、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的差额,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
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如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本保证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终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但本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本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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