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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16150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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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51852 | ||||||||
基金代码 | 161505 | ||||||||
公告日期 | 2012-03-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9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3、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本基金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2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银河通利A发售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0日,银河通利B发售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 5、银河通利A的认购代码为161506,银河通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79(场内简称为“通利债B”)。 6、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银河通利A 不超过28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B 不超过12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募集期内,在当日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其累计认购份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约定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该级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7、银河通利A将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银河通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认购。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0、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投资者认购银河通利A或场外认购银河通利B应使用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A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14、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本基金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银河通利B 先于银河通利A 结束募集,在银河通利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银河通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银河通利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1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银河通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8、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9、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0、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2、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3、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通利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3)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银河通利A:161506 银河通利B(场内简称:通利债B):150079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 (四)基金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方式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通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银河通利A又参与银河通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销售机构 银河通利A将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银河通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措施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银河通利A不超过28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B不超过12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初始规模配比不超过7:3,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基金管理人将以银河通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银河通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银河通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12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银河通利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 认购期内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12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2亿元-T日以前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银河通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8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银河通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按“全程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二)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20日,银河通利A发售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0日,银河通利B发售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银河通利A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银河通利B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三)认购费率 1、银河通利A不收取认购费。 2、银河通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费率。 3、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认购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不收取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0%)=300,000元 认购费用=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30-1,000)/1.00=9,999,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可得到9,999,03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认购30万份银河通利B份额,银河通利B份额认购价格1.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5元,若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1+0.60%)×1.00=301,8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0.60%=1,8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3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5/1.00=31.0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份 (五)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方式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也可同时参与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4、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5、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三、场内开户和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个人投资者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办理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东长治路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2600213818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5、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二)北京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的时间: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个人基金投资者可于周六、周日照常提交业务申请(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个人基金投资者本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持有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存入足额认购资金);③ 真实、准确、完整填妥的《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b.认购基金。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填妥并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2、网上办理 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1)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2)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时,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按照提示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网上签约; (3)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账户管理”功能,按照提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4)购买基金。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购买/查询基金产品”,按照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说明:基金签约管理功能仅限证书版客户使用。若您是北京银行个人网银普通版或动态密码版客户,请您先在柜台办理基金签约后,再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银进行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基金。 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电话银行:只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26,按相应提示提交认购基金申请。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2)个人基金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根据客户使用的网银版本不同,使用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密码。 (三)其他代销银行 个人客户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7)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公章。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办理认购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的合法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合法复印件; (3)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东长治路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2600213818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5、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二)北京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的时间: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 (2)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由被授权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②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证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⑦真实、准确、完整填妥的《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在北京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 b.认购基金。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填妥并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2、网上办理 (1)机构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登录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b.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如机构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选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先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然后进入签约环节,按照提示办理基金签约。 c.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账户管理”功能,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d.购买基金。选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交易”,按照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2)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三)其他代销银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郑夫桦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130室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905528 联系人:孙永林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819897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http://jijin.tx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传真:0571-87696598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交易所会员。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体以深圳交易所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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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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