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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天天收益A(29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132
基金代码 290001
公告日期 2006-09-23
编号 1
标题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2006年第2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3]147号文
核准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2006年9月22日
重 要 提 示
1、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上旬。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6月30日。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第二节 释 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第十八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第一节 绪 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于2004年2月10日正式成立。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更新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上旬,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6月30日。原招募说明书及其历次更新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内容和格式》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信息编报规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货币基金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每日收益的过程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王伟毅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国内实施"好人举手制"以来第一家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和办事处,即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渠道业务部、理财顾问部、客户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办事处。截止至2006年8月上旬,公司有正式员工52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5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2500万元 25%
合计 1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计委投资处处长、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东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基建处科长、江苏省投资公司综合计划处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青岛市计委投资处处长,现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业务经理。
张中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驻澳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经济小组工作成员,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香港华建国际金融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刘学涌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第一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牟东明先生,监事长,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唐宁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员、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副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部经理,现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南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二)基金管理小组成员
王鹏先生,基金经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经历6年。曾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分析师、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泰信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
高清海先生,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王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泰信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董红波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梁剑先生,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高级金融工程师。
另外,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列席会议。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6 年第 2 号) 第 8 页(共 82 页)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并提交本报告将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存款、贷款、贸易相关服务和贸易融资、清算、托管等在内的各项金融产品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银行卡、个人理财、汇款等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截至2005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646个,其中境内分支机构11,018个,境外分支机构627个,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创六年来全球最大股票发行记录。中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H股刷新多项记录,是迄今为止中国公司最大的股票发行项目,是除日本以外亚洲最大的股票发行项目,是全球金融业最大的股票发行项目。继成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是沪深股市第一权重股。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 "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年及2005年,中国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5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647.44亿元,比2004年增长12%;净利润275亿元,比2004年增长31%;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0.72%和12.62%,同比提高0.11个百分点和2.58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5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2004年末的5.12%进一步下降到4.6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自2000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3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1987年12月至1993年12月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中心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先生出生于1955年4月,1978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
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基金等4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7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王伟毅
(二)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三)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四)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五)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六)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七)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八)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钟俊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九)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125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十)代销机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 号华通大厦B 座10-16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白源
公司网站:www.bjzq.com.cn
(十一)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68、025-84579897
(十二)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电话:0755-26936207
传真:0755-26936223
联系人:姚文强?
特别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5]1号文《关于暂停闽发、汉唐证券公司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通知》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1月27日暂停办理汉唐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购业务。详情请见2005年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办理汉唐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购业务的公告》。
(十三)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13层1307号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电话:010-85252654
联系人:李杰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十四)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十五)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客服热线: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十六)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428
联系人:杜彦瑾
(十七)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唐泳
电话:0551-5161666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十八)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十九)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客服热线:010-66423500
传真:010-66423543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址:www.xsdzq.cn
(二十)代销机构: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联系电话:025-84784782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韩波
三、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东环南路2号招商局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2801-2810室
负责人:张德荣
联系电话:021-50372668 、021-50372212
传真:021-5037267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注:联系人及经办律师廖海律师已不在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供职。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纬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纬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申购,仅可办理赎回或转托管业务)、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2004年2月16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4年2月16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需要申请开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视为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
(四)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金额每次不低于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并予以及时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
3、每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于该开放日的次日公告。
(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四)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规模超过合理水平,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三)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包括基金转换的转出申请在内)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点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三)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目前本基金转换业务只适用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基金(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基金(代码:290002)之间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目前本基金转换业务仅限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
目前,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上海理财中心、北京理财中心),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566)。
本公司将在条件成熟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目前,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的程序与规则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构成
各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和基金转换手续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0。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和泰信先行策略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手续费率为0。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基金转换手续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手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申购补差费 - 转换手续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注:转入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转换的申请与确认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其中任何一只处于封闭期、暂停赎回期等非开放日,或者转换申请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基金转换都不予确认。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投资人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三)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基金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在一个销售机构的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100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基金转换将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所持有的剩余基金份额低于100份的,应申请一并转换,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对该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四)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T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二)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安全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以投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类别配置和无风险套利等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稳定收益并保持基金资产的最佳流动性。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程序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利用短期金融工具的历史数据库,初选出符合投资基准的投资品种;
3、研究部经过深入研究后,精选投资品种,构建证券投资备选库;
4、基金经理构造基金组合计划;
5、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6、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市场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7、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8、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9、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10、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三)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7、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类储蓄品种,流动性、安全性都较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高,故采用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
(一)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二)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三)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9月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截至2006年6月30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名称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债券投资2,472,829,768.2965.74%买入返售证券82,700,000.002.20%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1,166,804,480.8431.02%其中:定期存款1,000,000,000.0026.59%其他资产39,043,214.251.04%合计3,761,377,463.38100.00%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不存在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情况。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248,299,600,000.0018.7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入的资金0.000.00%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612,200,000.0019.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入的资金0.000.00%金额(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12序号项 目
1、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如下:
12006-4-2728.65%大额赎回3个工作日22006-6-1325.09%巨额赎回2个工作日调整期序号发生日期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原因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天 数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148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178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129
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第 39 页(共 82 页)
30天内10.08%19.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2.14%0.00%30天(含)-60天33.44%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1.62%0.00%60天(含)-90天3.20%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3.20%0.00%90天(含)-180天25.61%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8.38%0.00%180天(含)-397天(含)46.10%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0.05%0.00%合计118.43%19.48%序号剩余期限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51234
(四)截至2006年6月30日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成本(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1国家债券0.000.00%金融债券823,750,886.5626.21%其中:政策性金融债721,656,758.2622.96%3央行票据1,104,157,242.6635.13%4企业债券544,921,639.0717.34%5其他0.000.00%2,472,829,768.2978.67%15.39%2合计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483,686,970.59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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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投资买断式回购106央票086800000671,141,450.6021.35%201国开192500000251,149,683.527.99%306央行票据142400000236,549,025.147.53%406农发022000000199,922,465.546.36%506央行票据162000000196,466,766.926.25%605中信债11700000172,791,670.765.50%703国开291400000140,779,005.494.48%805工行031000000100,639,809.583.20%905进出03100000099,826,319.573.18%1006京投债90000090,571,561.582.88%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序号债券名称债券数量成本(元)注: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偏离情况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2443%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2718%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0.1136%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1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的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元。
2、本报告期内,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日 期 比 例 原 因 调整期
2006-06-16 20.01% 大额赎回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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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无。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其他资产金额(元)1交易保证金0.002应收证券清算款0.003应收利息32,513,633.53 4应收申购款6,434,464.00 5其他应收款0.006待摊费用95,116.72 7其他0.0039,043,214.25 合计
5、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以自有资产投资本基金。
(七)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2006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023,310,189.68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6,938,277,485.16本报告期期间总申购份额10,434,843,243.45本报告期期间总赎回份额14,229,960,423.13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3,143,160,305.48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2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1)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比较基准收益率(3)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过去一个月 0.1494% 0.0025% 0.1361% 0.0000% 0.0133% 0.0025%

第 42 页(共 82 页) 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6 年第 2 号)
过去三个月 0.4570% 0.0037% 0.4129% 0.0000% 0.0441% 0.0037%
过去六个月 0.9225% 0.0033% 0.8212% 0.0000% 0.1013% 0.0033%
过去一年 1.9154% 0.0026% 1.6560% 0.0000% 0.2594% 0.0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5077% 0.0022% 3.8529% 0.0002% 1.6548% 0.0020%

重要说明: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每月10日(遇假日顺延)将投资人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2004年2月10日至2006年6月30日)
0.000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成立日04-05-1904-08-2704-12-0505-03-1505-06-2305-10-0106-01-0906-04-19基金天天收益累计净值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第 43 页(共 82 页)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其中,以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并分配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一)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二)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三)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四)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确认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的确认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回购利息收入;
(二)买卖证券价差;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因运作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五)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支付收益时,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二)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三)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四)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五)本基金收益每月10日(遇假日顺延)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当日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于次日公告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最近7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当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100*10000/365*7/(%)71Σ==iiR
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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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推出新的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投资交易费用;
2、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本款上述各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
(二)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1、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内容和格式准则》、《信息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同步刊登(www.ftfund.com)。
注:本基金目前选择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内容和格式》、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内容和格式准则》、《信息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等信息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必要,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票据,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以内,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券或票据发行人到期无力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AAA级企业债以及以上述品种为质押的回购。由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的信用风险极低,AAA级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相对也比较低;再加上回购有现券作为抵押,信用风险也被大大减低。总体而言,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比较低。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充分考虑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对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力度,以支持实际投资。
五、操作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内部控制的力度及加强硬、软件设施的投入与日常维护,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六、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八、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申购,仅可办理赎回或转托管业务)、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一)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四)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六)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一)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一)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三)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四)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六)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以及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5、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销售基金份额;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人进行费用优惠,减免收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费用;
9、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2、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配收益;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保管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收益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说明:以下内容摘自2004年2月10日生效的《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 1421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收益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本基金维持基金单位净值为一元人民币,每日分配基金收益,每月固定日期将基金累计收益转为基金份额,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服务
1、寄送基金对账单
对于每月新开户的客户,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个月基金收益结转份额之日(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寄送开户确认书和基金对帐单。
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基金收益结转份额之日(当月10日,节假日顺延)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电话、手机短信、E-mail、邮寄等方式向正确留有相应联络方式的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3、对有需求的客户定期寄送《泰信通讯季刊》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材料。
4、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了公司介绍、产品介绍、净值公告、联系我们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收益情况、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取:
1、拨打呼叫中心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021-38784566,该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2、登录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3、发送电子邮件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在指定销售机构,定期定额地申购本基金,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100元)。目前,投资者可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代销网点及总行营业部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以指定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投诉处理
为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公司设计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都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也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根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建投")、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签署的合同变更协议书,自2006年2月21日起,中信建投作为华夏证券证券业务的继承人,所有原华夏证券与本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中应由华夏证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均变更为由中信建投享有和承担,华夏证券不再享有和承担原代销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详细情况请见2006年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代销机构名称的公告》。
二、2006年5月,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新增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详细情况请见2006年5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3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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