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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景业(50001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11
基金代码 500017
公告日期 2002-02-01
编号 1
标题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扩募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扩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名称: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扩募总数量:127,125,657份基金单位
  基金简称:基金景业 发起人网下配售数量:1,271,257份基金单位
  基金规模:372,874,343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网上配售数量:125,854,400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配售比例:10:3.40934
  基金代码:500017 配售价格:1.01元 / 每份基金单位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权益登记日: 2月25日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除权基准日: 2月26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时间:2月26日—3月4日(期间交易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起止日期:3月5日—3月6日
  发起人配售缴款时间:2月26日—3月4日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月1日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前份额未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次基金扩募为以现有基金总份额372,874,343份为基数,按10:3.40934的比例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售基金总份数127,125,657份。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全部认购。
  基金存续期从1992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0日,本次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3月30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的有关规定及《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分别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7号文)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本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景业或本基金   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基金契约》 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基金持有人 指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指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主承销商、扩募主承销商 指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商业保险公司 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机构投资者  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
    的机构投资者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邮政编码:51803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01年9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总资产已达73.02亿元,共管理基金景宏、基金景博、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和基金景业等五只基金。
  2、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琦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天信大厦
  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设立日期:1988年5月18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与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租赁、担保见证、咨询和代理证券发行转让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财务状况: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扩募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
  电话:010—66426576~86—802
  传真:010—66426118
  联系人:李姗、汤秋红、熊蓓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谢炳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聚龙花园7楼4E
  电话:010-65515888
  传真:010-65515889
  经办律师:谢炳光 昌孝润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联系电话:010-88091221
  传真:010—88091222
  经办注册会计师:罗振邦 杨贵鹏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 基金扩募批准
  本次基金扩募已经原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分别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7号文《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
  (二)基金扩募原因
  1、本基金是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基金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2、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一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过近三年的基金管理和运作,积累了丰富的基金投资经验。本基金进行扩募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理财优势;
  3、本基金由六只原有投资基金重组规范而来,目前规模较小,基金扩募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
  (三)本基金扩募后仍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发行方案
  本次基金扩募方案先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持有人按比例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若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由本次扩募主承销商全部认购。
  (一) 扩募配售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及本基金发起人。
  发起人网下配售数量:1,271,257份基金单位
  向持有人网上配售数量:125,854,400份基金单位
  (二) 扩募价格: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扩募配售及认购价格:每基金单位1.01元(其中:扩募费用0.01元)
  (三) 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以现有总基金份额372,874,343份为基数,按10:3.40934的比例分别向基金发起人网下配售1,271,257份基金单位和2002年2月25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景业持有人网上配售125,854,4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先由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全部认购。
  (四) 权益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2002年2月25日
  除权基准日:2002年2月26日
  (五) 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单位总份额达到5亿份,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项 目 扩募前 配售增加 扩募后 比例(%)
  发起人 3,728,743 1,271,257 5,000,000 1.0
  社会公众 369,145,600 125,854,400 495,000,000 99.0
  总份额 372,874,343 127,125,657 500,000,000 100
  七、本次扩募认购办法
  (一)认配缴款起止日期:
  基金持有人认配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2月26日至3月4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售认购权;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3月5日至3月6日;
  发起人配售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2月26日至3月4日;
  主承销商认购剩余部分基金单位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3月7日至3月8日。
  (二) 基金持有人缴款地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三) 缴款办法:
  1、基金持有人认购配售部分时,填写“景业扩募”,代码为“705017”,每基金单位价格1.01元,配售数量限额为2002年2月2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数乘以配售比例0.340934四舍五入后取整。
  2、发起人网下认购数量为1,271,257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1.01元。认购款直接划至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参与认购的商业保险公司将认购基金款划至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本次基金扩募部分,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根据《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基金首次扩募前,全部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超出1%的部分在基金上市后即可流通;在基金首次扩募后的整个存续期间,全部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两个月后方可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可以参加配售,但自上市之日起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在基金上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A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形成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 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重点关注信息产业、媒体、生物制药、环保、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成长性好,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企业。同时,也适当关注传统产业中成长性良好以及向新兴产业转型的企业;
  2、 中长线投资为主,辅以适当的短线操作,降低投资风险;
  3、 在建立投资组合时,注重投资对象的良好流动性和投资组合的合理分散性。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部经理、研究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部提出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研究员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走访调查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并撰写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以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为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
  (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由公司总经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五)投资组合
  1、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基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基金在上市六个月后,应使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1)积极成长原则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及该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在有效规避风险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快速增值。
  (2)重点投资和分散投资相结合原则
  通过对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的透彻把握、分析,集中对其中的少数公司重点投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同时,对于其他具有成长潜力及未来成长相对不确定的公司,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把握机遇。
  (3)长期稳定增值原则
  在积极主动投资的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对未来几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及公司成长性的跟踪分析,实行中长期投资为主、阶段操作为辅的投资策略,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王贵文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王贵文,男,35岁,硕士学位,CFA(特许金融分析师),拥有北美证券经纪从业资格。5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加拿大Assante资产管理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基金经理部。
  十、风险揭示
  投资本基金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一)发行风险
  本次基金扩募为以现有基金份额372,874,343份为基数,按10:3.40934的比例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售127,125,657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扩募主承销商全部认购。虽然基金景业作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获得投资者的积极认购,但由于股市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不排除主承销商包销部分余额的可能。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股票由于行业背景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将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随之波动,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四)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指申购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中,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宣传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扩募三个月后,若本基金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共报刊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5)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的次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6)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3、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契约;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提前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延长基金期限;
  (6) 变更基金类型;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本次基金扩募、续期事宜已经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分别通过,不需另行召开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邮政编码:51803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财务状况良好。
  2、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琦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天信大厦
  经济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设立日期:1988年5月18日
  经营范围: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自有资金的贷款和投资;融资性租赁;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业务;经济担保与信用见证;经济咨询。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经济借款;外汇放款;代理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财务状况: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本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3、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4、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6、发展概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七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经理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交易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现有员工91人。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基金景宏、基金景博、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和基金景业等五只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除非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16、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47家分行、6.5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和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二)基金的转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以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基金清算小组按下列程序进行基金清算:
  1、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基金清算小组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2年1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存款 27,915,072.16
  股票投资 166,860,930.82
  资产估值增值 -35,404,258.38
  债券投资 65,051,577.23
  其他应收款 24,764,737.94
  基金资产合计 249,188,059.77
  应付管理人报酬 311,389.93
  应付托管费 51,898.32
  其他应付款 4,093,901.56
  负债合计 4,457,189.81
  实收基金 372,874,343.00
  本期净收益 -6,425,463.47
  未分配收益 -86,313,751.19
  未实现资本利得 -35,404,258.38
  持有人权益合计 244,730,869.96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合计 249,188,059.77
  基金资产净值 244,730,869.96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6563
  上述披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当天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前一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股票以发行价计算,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本期净收益+未分配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
  二十四、重要事项提示
  (一)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2年2月25日,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7号),本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1992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0日)。本次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30日。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扩募主承销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2号文《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
  (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7号文《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三)原有基金2000年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
  (四)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九)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扩募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扩募
公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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