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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16102L)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08605
基金代码 16102L
公告日期 2019-04-04
编号 1
标题 关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本基金的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实施方案。现将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运作分级份额的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银行A份额
场内简称:银行A级
基金代码:150241
2、基金名称: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银行B份额
场内简称:银行B级
基金代码:150242
3、终止上市日:2019年5月10日(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5月9日)
二、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上市,现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9]174号)。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终止上市日为2019年5月10日。
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折算完成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或将场内富国银行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后进行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折算
1、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为2019年5月9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折算比例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一)折算基准日(即2019年5月9日),本基金富国银行份额暂停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下同)、配对转换业务;当日晚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份额折算比例。
(二)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10日),本基金富国银行份额暂停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配对转换业务,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上市。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登记确认。
(三)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13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份额折算确认结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当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
五、《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修订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修订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工作日(2019年5月10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4日


附件一:《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封面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二部分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释义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B份额持有人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第二部分释义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45、富国银行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富国银行A份额:指富国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7、富国银行B份额:指富国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8、每份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银行A份额而言,指1.000元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10%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第二部分释义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富国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释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富国银行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释义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5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释义 70、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富国银行A份额和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份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银行份额”)、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B份额”)。其中,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银行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根据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银行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富国银行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三、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富国银行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富国银行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银行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银行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富国银行A份额和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为T日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则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富国银行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富国银行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3月3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99号文准予募集。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4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19年5月9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工作日正式生效,《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七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银行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富国银行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富国银行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富国银行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下同)的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银行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银行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银行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银行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银行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删除。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而需要终止上市或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银行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银行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距上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银行份额将按一份富国银行A份额获得新增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2、富国银行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银行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一)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数
=
持有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2)富国银行A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银行B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银行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数+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富国银行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当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银行B份额

(2)富国银行A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即
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
第二十二部分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本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此,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并办理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折算。具体终止运作的时间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做相应修改并公告。
(二)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富国银行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A份额(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折算比例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开始申购、赎回的时间及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相关份额的交易和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删除。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银行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删除。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富国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银行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银行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删除。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于2019年5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附件二:《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封面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三)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富国银行份额、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富国银行份额、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别计算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盖章页)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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