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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安福债券A(0024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04218
基金代码 002412
公告日期 2019-04-02
编号 5
标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2412”)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正式成立。本
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含)起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含)止(由于对应日 2019 年 3 月 23 日为非工作日,故顺延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
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届满,根据 2017 年 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
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转型为一只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即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持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
变。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共6个工作日),
即 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如在此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到期操作
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
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转型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同时生效,《华富安福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一、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将同步对托
管协议进行更新修订。投资者可阅读附件《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对照表》了解此次修订详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述相关内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更新和修订。
三、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021)50619688 咨询相关信息。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
化,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
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
附件: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安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三、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华富安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及其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
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4、担保人、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
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
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第二部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即“华富安福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自该日起,《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三年
为一个保本周期,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即保本周期
起始日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到
期期间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38、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
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
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转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
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
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
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46、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7、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
49、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华
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0、保本: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1、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
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
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
合型基金“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2、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
规有关担保人/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
非保本的“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56、到期操作、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6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通过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在确保本金安全的
前提下,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12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
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
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十、基金的保本
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
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保证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
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整章删除,并将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变更为第四部分基
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增加:
本基金由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22 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安
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
生效。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根据 2017 年 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
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
金,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保本周期到期届满时,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满足《意见》规定的
避险策略基金的条件,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
据《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
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
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删除,并将原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变更为第五部分基金的存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机构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机构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本基
金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
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确认之
日起连续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10、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
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7、8、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
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发生上述第 1、2、3、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在到期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
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第八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
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
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
保障机制,但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
保本义务的情况除外;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
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
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
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
行;
(7)保本周期内,当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
证责任能力或保本义务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
(8)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
障机制;
(9)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保本及
保本周期
到期
整章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章节序号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
的保本保
障机制
整章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章节序号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一、本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通过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在确保本金安全的
前提下,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
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及配置策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
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
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
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
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
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
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
删除
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
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
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
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计算缓冲额度 Ct :Ct=At-Ft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 Et:Et=M×Ct=M×(At-Ft)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
其中,Et 表示 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保险底线表
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
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
保的本金。
(At - 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安全垫(Cushion)。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策略为先、精选个股的管理
方式。首先,利用公司的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平台,形成适合本
基金契约规定和风格特征的品种跟踪范围,即建立本基金的风格
股票池,主要参考因素包括流动性、成长性、估值等量化指标;
其次,根据经过尽职调研和股票价值评估而形成的公司股票池对
风格股票池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本基金可最终投资的基金股票
池;最后,根据风险预算目标和对市场驱动因素的评估,合理制
定当期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
调整股票资产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
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
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
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①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
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
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
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
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②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
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
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
的久期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
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
债券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
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
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
较低的类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
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
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
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
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③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
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
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
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
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
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
场,不同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
回购等相同获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
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
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
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
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
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
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
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
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
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
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
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
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
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
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
市场环境、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二级市场投资:重点结合公司基本面,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成长
型公司的转债品种,分享成长性带来的股价上涨,最后进而进行
转股获利或二级市场抛售。同时结合转股价值溢价率、债券价值
溢价率对具体时点进行选择,结合转债的赎回、回售、修正转股
价等条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险。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
转债转股次日方能卖出、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
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
施无风险套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
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
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
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
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
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
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
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
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
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
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
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的保
本受益人能够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
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
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
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
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
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
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
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
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
将原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变更为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的财产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将原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变更为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
提。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
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
为变更后的“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
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
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华富安福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删除
收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将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变更为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若单个交易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
不低于 1.00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
准日,并且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删除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
费用。
删除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基金转型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将原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变更为第十七部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删除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将原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变更为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第十八部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担保义务人或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
(六)临时报告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将原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变更为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
分 违 约
责任
将原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变更为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
部 分 争
议的处理
将原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变更为第二十一
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和适用的
法律
第二十二
部分基金
合同的效

将原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为第二十二部分基金
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
部分基金
合同的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本基金由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生效。
第二十三
部分其他
事项
将原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变更为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将原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变更为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并按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附件:保
证合同
整章删除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安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托管协议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安
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其中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删除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
与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删除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2、12、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五、基金
财产保管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
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五、基金
财产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删除,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五、基金
财产保管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增加:6、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
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
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
合。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
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
息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
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
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
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程序。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
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
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
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
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
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
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
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
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
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
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
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
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
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
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
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
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
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
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我行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
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
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
不计。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告。 值,并按规定公告。
八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九、基金
收益分配
2. 保本周期内,若单个交易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
不低于 1.00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
准日,并且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删除
九、基金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九、基金
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
用。
删除
九、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转型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保证合同、《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信息、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
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提。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
提。
十一、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
“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
更后的“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
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十九、基
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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