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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国际债券人民币对冲派息(9680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83951
基金代码 968051
公告日期 2019-03-26
编号 1
标题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投资者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9 4888
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cifm.com


重要提示

1.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9年1月23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注册,
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
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 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
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以下简称
“管理人”), 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摩根”)。

4. 本基金为常规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摩根
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摩
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和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的基金代码为: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968050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968051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 968052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968053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968054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968055
3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投摩根。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
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19年3月29日

9.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是指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且依管理人之意见,
该等日期为本基金所有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本基金的基
金说明书第二章)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上述第7点所列内地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或20美元(就以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 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或20美元(就以美元
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上投摩根(作为内地销售机构)的人民币计价的
份额类别最低持有份额要求为10份基金份额,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为2份基金份额。经管理人认可,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不时调整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交
易级差、申购限额以及最低持有量。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
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开户和
申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4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管理人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内地投资者在T日(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告内对本基金的基本情况说
明节录自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1。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上发布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本基金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等媒介披
露, 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
方式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内地投资者, 请拨打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
4888 咨询有关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

(2)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
制下,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
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

(3) 若本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
(4) 若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

1
本公告中的“基金说明书”指《摩根国际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由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
则”及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组成。
5
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此外, 若本基金
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如基金类型、运作模式), 则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
亦可能被暂停, 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

(5) 《暂行规定》不确定性的风险以及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
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 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6)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的实质性区别以及两地基金市场在操作安
排方面差异(如交易日等)导致的风险。

(7) 税收风险。

(8)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的风险。

(9) 境外法院对内地法院判决不予认可及/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10) 名义持有安排的风险。

(11) 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境外法(香港法)的风险。

(12)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
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
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
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
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
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确认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
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6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19. 管理人特此声明, 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和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
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
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基金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
7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968050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968051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 968052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968053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968054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968055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环球投资级别债务证券, 取得比环球债券市
场更高的回报。

环球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组织
或实体等国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债务证券。本基金间接(通过
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或直接将其至少9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具备投资级别的环球
债务证券, 投资级别是指被一间国际独立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及惠誉)给予最
高Baa3/BBB-或以上的评级。本基金最多可间接(通过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或直接
将其1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级别以下的环球债务证券或未获评级证券, 投资
级别以下是指被一间国际独立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及惠誉)给予最高
Ba1/BB+或以下的评级。投资管理人在投资债务证券时, 会首先考虑债务证券本身
的信贷评级, 并只有在有关信贷评级未能提供时, 才会考虑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 而
8
有关信贷评级将成为有关债务证券的隐含评级。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指债务证券本
身或其发行人均没有信贷评级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对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将限制在
少于其非现金资产的30%。本基金所投资的相关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与本基金相
似。本基金及相关计划均不会大量使用衍生工具, 亦不会使用衍生工具作主要投资
目的。

本基金不会将其总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包括股票及债务证券)。

本基金不会将其总资产净值10%以上通过债券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中国债务证券。

本基金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投资(直接及间接)不可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亦可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 例如期权、认股权证、信贷违约掉期
及期货, 并在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有限情况下(例如为现金管理目的), 在
其投资组合内大量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但是, 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目前并不打
算为投资目的而投资于信贷违约掉期。目前, 本基金并不打算订立证券借贷安排、
回购协议、反向回购协议安排或进行类似的场外交易。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标的。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未来如有改变, 管理人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如
有需要), 而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本基金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投资限制及指引”、“借
款政策”及“证券借贷政策”各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发行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元
9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10.00美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10.00美元

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
售文件执行,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
的费率一致, 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1. 管理费

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2.5%的管理费。然而, 管理人现
时每年收取每一类别资产净值0.8%的费用, 并仅可在向受托人及内地投资者发
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费收费率的通知后, 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每一
类别每年2.5%)。此项费用按该类别于每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每日累计, 并应
于每月底支付。如本基金的资产包括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任何单位
信托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 则管理人将计及按有关类别占该单位信托
基金或计划的权益而就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被征收的管理费减收其费用。

投资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2.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收取占基金资产净值每年0.2%的受托人费用。然而, 受托人目前收
取的费用占基金资产净值每年0.018%。如果需要提高受托人费用收费率, 受托
人仅可在管理人同意并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后, 方可提高此收
费率(不得高于每年0.2%)。受托人费用按本基金在每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0
累计, 并应在每月底支付。

3. 财务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 本基金的
份额的大额交易将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在该等情况下, 投
资者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时的价格未必能准确地反映本基金为应付该等交
易要求而买卖相关证券所引致的成本。为了保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计算
份额净值时, 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 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额, 以
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本基金有关类别份额净值的1%, 并且
将会由本基金保留。

4. 其他收费及开支

除上述之收费及开支外, 本基金承担其他成本及费用, 包括有关本基金及其投资
的印花税、税项、经纪费、佣金、外汇兑换开支、银行手续费及登记费, 获取及
维持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位之费用, 核数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
金投资之托管人之费用及开支, 拟订其信托契约及任何增补信托契约之费用, 法
律及其他专业或专家费用, 因管理本基金而引致之若干其他费用及开支。支付予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之费用将视乎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目及交易数量而异, 但年
率经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协定为介乎基金资产净值0.015%至0.5%之间。

本基金亦须负责根据或就信托契约之条文编制、印刷、刊登及派发一切报表、
账目、报告及通告之费用(包括为编制及印刷基金说明书任何更新或刊登份额净
值之费用)及, 当与管理人达成协议, 包括本基金委任之任何分销商所引致之上述
费用。此外, 本基金承担因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更改或任何新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推
行而引致之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之任何
守则(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引致之任何费用)。

(七)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并且须给予投
资者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11
1. 累计类份额类别

就在内地销售的累计类份额类别(即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和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而言, 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2. 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

就在内地销售的每月派息的份额类别(即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
月派息)、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和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
元份额(每月派息))而言, 管理人拟在扣除该等份额类别分别应占的开支后, 将此
等份额类别在每一会计期间分别应占的收益的最少85%, 分别分配给相关份额类
别的投资者。

管理人拟按月或/及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及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时间作出
收益分配。管理人预期能够从本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 但倘若
该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
分配。

请同时参阅本基金基金说明书第二章第A节中“风险”一节之“从资本拨款作出
收益分配之风险”内的风险因素。

如内地投资者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3时整(北京时间)前提交有关份额的有
效申购申请, 则内地投资者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分配。

就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而言, 内地投资者将以现金形式取得分配。

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
付方式支付。内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分配付款而须缴付银行费用。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
12
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
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
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内地投资者需
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
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确认由名义
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
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East Asia International Trustees Limited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East Asia International Trustees Limited及摩根基金(亚洲)
有限公司已订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服务转授协议, 据此,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Trustees Limited已将作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
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
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上投摩根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上投摩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
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向内地
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 内地代理人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
13
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内销售资金结算职能委托给中登公
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 内地代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
供各项服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
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
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以及上投摩根。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各内
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14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本基金
基金说明书第二章)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
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上投摩根。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
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 计价货币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美元
各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
地销售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 具体销售安排详见管
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15
(四)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2%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3%
转换费

不超过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的 1%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
份额的申购补差费(如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 则收取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 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 无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 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0.5%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及赎回费(如有)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前述费率范围内调整
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两个内地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的网站或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公告。

(五)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下午3点整(
北京时间)或者经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管理
人、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把名义持有人视为申请人。

16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发行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10.00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累计) 10.00美元
摩根国际债券 -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10.00美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
类别的份额净值发行。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的资产价值扣除该
类别的负债, 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
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行份额总数计算得出, 并将所得金额四舍
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应归本基金有关类别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总申购金额 - 申购费

申购费 = 总申购金额 x 申购费率 /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在特殊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 本基金
的份额的大额交易将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为了保障所有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计算份额净值时, 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
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额, 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本基金
有关类别份额净值的1%, 并且将会由本基金保留。
17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倘若
向上五入份额数目,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净
值赎回。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的资产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
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
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行份额总数计算得出, 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
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归本基金有关类别所有。

可得赎回金额由总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而得出, 其中: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x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 在特殊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 本基金
的份额的大额交易将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为了保障所有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计算份额净值时, 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
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额, 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本基金
有关类别份额净值的1%, 并且将会由本基金保留。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的金额,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的金
额,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18
4.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
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
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人民币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7日内, 美元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9日内,
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正式填妥的赎回要求及受托人
或管理人可能要求之该等其他资料的有关香港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 划往内
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申购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
行申购,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本基金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
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除此之外, 本基金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所规
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
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5. 巨额赎回

管理人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所赎回份额的总数限制为任何内地
销售开放日已发行份额的10%或以上。倘若赎回份额受到该等限制, 赎回将按
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确认, 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 管理人
将有权决定在内地投资者之间赎回份额的分配方式。

6.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份额转换安排, 份额转换的相关安排请参阅基金
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
19
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部分。但目前本
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暂未开通。

本基金开通份额转换业务及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本基
金的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具体开办份额转换业
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
定。请投资者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关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
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 还需遵守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
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 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内地销售机构。

(六) 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公告“重要提示”部分第7条所列内地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或20美元(就以美元计价
的份额类别而言),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
类别而言)或20美元(就以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上投摩根(作
为内地销售机构)的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最低持有份额要求为10份基金份额, 美元
计价的份额类别最低持有份额要求为2份基金份额。经管理人认可, 前述内地销售机
构可不时调整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以及最低持有量。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以及最低持有量另
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现时,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 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持有额均应为: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元 20美元

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
20
持有额的, 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

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
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
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
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
》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说明书第二章第A节中“暂停赎回”
一节。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 于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
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暂停或延缓付款之公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内地代
理人网站刊登, 且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 于作出该宣布后在暂停买卖期间至少每
月一次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刊登。


21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2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11转3
网址: bank.pingan.com

6. 渣打(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3层1室,16层(实际楼
层15层)、17层(实际楼层16层)、18层4室(实际楼层17层4室)、19层(实
际楼层18层)、20层1室(实际楼层19层1室)、21层1、3、4室(实际楼层20
层1、3、4室)、23层(实际楼层22层)、25层2、4室(实际楼层23层2、4室
)、27层2室(实际楼层25层2室)、28层(实际楼层26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晓蕾
客服电话: 4008888083
网址: www.sc.com.cn

7.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李国宝
客服电话: 95382
网址: www.hkbea.com.cn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3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24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 400-86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 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和电子交易系统
上投摩根上海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200120)
理财中心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传真: 021-68881190
公司网址: www.cifm.com

上投摩根北京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七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9层1925室(100034)
电话: 010-58369199
传真: 010-58369138

上投摩根深圳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2705-07室(518001)
电话: 0755-82690060
传真: 0755-82690104

上投摩根电子交易系统
公司网址: www.cifm.com





25
(二) 内地投资者在上投摩根开户及申购的具体程序

1.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和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申购申请。

通过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办理开户和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1) 开户时间: 内地交易日的9:30~17:00, 内地交易日17:00后及周六、周
日及其他内地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2) 申购时间: 内地销售开放日的9:30~15:00。内地销售开放日15:00后
及非内地销售开放日不受理客户的申购申请。

(2) 开户和申购的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 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证明
◇ 印鉴卡
◇《账户开户申请表》
◇《普通/专业投资者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普通投资者填写)
◇ 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 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投资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包括境内居住证
明和收入证明。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委托
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26
2)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如需)
◇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香港互认基金业务风险声明书》
◇ 申请日交易开放时间之内划拨申购资金的银行凭证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及复印件。

3) 申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前应将足额人民币或美元申购资金划入上投摩根
指定的如下任一直销人民币收款账户或美元收款账户, 保留并向上投
摩根提交资金划拨凭证: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 号: 31001550400050002872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币 种: 人民币
联行号: 52352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5290036005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 1001190729013313135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币 种: 人民币
开户行交换号: 001021907
联行号: 20304018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290019077
27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 2160892385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币 种: 人民币
联行号: 096819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308290003020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31050136360000000120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币 种: 美元
SWIFT Code: PCBCCNBJSHX

(3) 注意事项

1)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未在规定时间之内划出或者逾期未到达上
投摩根指定的如上任一直销人民币收款账户或美元收款账户;
◇ 上投摩根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1日到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查
询确认开户结果, 或通过上投摩根网站、客服热线查询(此处T日为内
地交易日, T+n的n日亦为内地交易日)。

3) 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 可于T+2日到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查
询申购确认结果, 或通过上投摩根网站、客服热线查询。(此处T日为
28
内地销售开放日, T+n的n日亦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通过上投摩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1) 开户时间: 电子交易系统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
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 内地交易日15: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将于
下一内地交易日受理。

2) 申购时间: 电子交易系统在内地销售开放日15:00前接受个人投资者提
交的申购申请, 内地销售开放日15:00之后或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提交的
申购申请于下一内地销售开放日受理。

(2) 开户和申购的程序

上投摩根电子交易系统开户及申购程序参见上投摩根网站相关说明。

(3) 注意事项

1)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 上投摩根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并成功后, T日的申购截止时间(15:00) 前即可
通过上投摩根电子交易系统申购基金。(此处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3)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1日通过上投摩根电子交易系统
、客服热线查询开户结果。(此处T日为内地交易日, T+n的n日亦为内
地交易日)

4) 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 可于T+2日通过上投摩根电子交易系统
、客服热线查询申购确认结果。(此处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T+n的n
日亦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29
2.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

通过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办理开户和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1) 开户时间: 内地交易日的9:30~17:00, 内地交易日17:00后及周六、周
日及其他内地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2) 申购时间: 内地销售开放日的9:30~15:00。内地销售开放日15:00后
及非内地销售开放日不受理客户的申购申请。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金融机构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需);

3) 《产品类开户信息补充收集表》及相关产品备案/批复材料(如需);

4) 《账户开户/销户申请表》;

5) 《账户类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

6) 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法人、账户类经办人、账单收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 《印鉴卡》;

9)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普通投资者填写);

10) 《普通/专业投资者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30
11)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如需);

12)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如需);

13)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相关受益所有人证明材
料;

14) 专业投资者资格认定材料(如需)

(3) 机构投资者申购基金的申请,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香港互认基金业务风险声明书》;

3) 申请日交易开放时间之内划拨申购资金的银行凭证;

4) 《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如需);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前应将足额人民币或美元申购资金划入上投摩根指定
的如下任一直销人民币收款账户或美元收款账户, 保留并向上投摩根提交
资金划拨凭证: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 号: 31001550400050002872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币 种: 人民币
联行号: 52352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5290036005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 1001190729013313135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币 种: 人民币
31
开户行交换号: 001021907
联行号: 20304018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290019077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 2160892385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币 种: 人民币
联行号: 096819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308290003020

账户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31050136360000000120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币 种: 美元
SWIFT Code: PCBCCNBJSHX

(5) 注意事项

1)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未在规定时间之内划出或者逾期未到达上投
摩根指定的如上任一直销人民币收款账户或美元收款账户;
◇上投摩根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1日到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或
通过上投摩根网站、客服热线查询开户确认结果。(此处T日为内地交
易日, T+n的n日亦为内地交易日)

3) 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 可于T+2日到上投摩根贵宾理财中心查
询申购确认结果, 或通过上投摩根网站、客服热线查询。(此处T日为
32
内地销售开放日, T+n的n日亦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三)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开户及申购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
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
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3
四、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8号
遮打大厦21楼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观塘
观塘道418号
创纪之城5期
东亚银行中心32楼

管理人的董事
Chan, Tsun Kay, Edwin
Cheah, Kheng Leong
Falcon, Michael Irving
Wang, Qionghui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Trustees Limited
East Asia Chambers
PO Box 901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投资管理人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8号
遮打大厦21楼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德辅道中1号
太子大厦22楼

内地代理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99号
震旦国际大楼25楼
内地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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