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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00692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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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75134 | ||||||||
基金代码 | 006927 | ||||||||
公告日期 | 2019-03-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0月26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4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消。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9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垂询认购事宜。 13、在募集期间,如出现销售机构变更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金。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或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6927 (二)基金类型和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发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1000万元,不设募集上限。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 5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99,453.58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早上9:00至下午15: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确保上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6)《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7)《业务授权委托书》; 8)《传真交易协议书》; 9)《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如需); 10)《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11)《预留印鉴卡》; 12)《资金划转告知书》; 1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4)《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5)《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6)《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7)《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8)《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0)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1)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2)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 6)《业务授权委托书》; 7)《传真交易协议书》; 8)《预留印鉴卡》; 9)《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0)《资金划转告知书》; 11)《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产品合同文本的复印; 14)托管协议(如产品合同中无托管人公章,则需); 15)机构关于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基协出具); 1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3、认购 (1)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签字/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三)销售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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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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