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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C(00701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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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57714 | ||||||||
基金代码 | 007013 | ||||||||
公告日期 | 2019-02-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7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8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3 五、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7 六、清算与交割21 七、退款事项22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23 九、发售费用24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25 重要提示 1、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A,基金代码:007012,收取认(申)购费; 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C,基金代码:007013,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基金”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君安证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国泰君安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xc-fund.com)。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2、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3、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xc-fund.com)查询。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三)基金代码: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A:007012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C:007013 (四)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国泰君安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六)认购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 C类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认购率 0.00% 50 万元以下 1.20% 0.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0% 0.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元/笔 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认购费率为 0.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12%)=9,988.01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88.01=11.99元 认购份额=(9,988.01+5.00)/1.00=9,993.01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93.01份基金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1.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柜台或代销机构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在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对于法人机构投资者,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今后投资者赎回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湘财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直销柜台:机构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机构)》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3)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协议书》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4)提供填妥并右侧需公章、左侧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原件; (6)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账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原件; (7)如为普通投资者需要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产品与风险等级匹配表》原件; (8)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按需提供)原件; (9)出示开户机构有效营业执照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明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结算申请书等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1)出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12)投资机构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13)如为专业投资者,需提供相关专业投资者资质证明材料; (14)需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收益所有人信息证明(如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特许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及其他与股权控制权关系相关的文件); 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xc-fund.com)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400-9200-759咨询。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机构)》原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回执。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www.xc-fund.com)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5、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400-9200-759,直销中心传真:021-50606801,直销中心电子邮箱:services@xc-fund.cn。 (三)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交易账户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欲申请的认购金额; (5)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800496811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129005085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 16:30 前到账,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16:30 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4、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各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卡或存折;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 2、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办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二)通过湘财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15:00前。 2、开立基金账户 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原件; (2)出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出示投资者本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印鉴卡》、《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适用于普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产品与风险等级匹配表(普通投资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原件; (5)投资者如需开通电子交易委托服务,须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协议书》原件(如开通电子交易委托); (6)如为专业投资者,需提供相关专业投资者认定材料; (7)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代办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xc-fund.com)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400-9200-759咨询。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本公司网站(http://www.xc-fund.com)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直销柜台: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个人)》; (2)普通投资者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原件; (3)投资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回执;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代办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本网站(http://www.xc-fund.com)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www.xc-fund.com)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湘财基金直销中心联系方式:400-9200-759,直销中心传真:021-50606801,直销中心电子邮箱:services@xc-fund.cn。 (三)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通过基金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 3、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湘财基金直销专户。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的直销专户,该划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账户。 账户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800496811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129005085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5、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 16:30 前到账,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16:30 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6、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5、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发售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606801 联系人:张逸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www.xc-fund.com 2、代销机构 (1)代销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联系人:丛艳 电话:021-38677336 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38784580 (2)代销第三方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唐湘怡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95105885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宋楠 电话:18918353003 传真:021-20219923 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73 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15298383910 传真:025-66996699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6671 传真:021-50325989 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20700888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熊燕芳 电话:13632330708 传真:020-89629011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1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1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01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50583633 传真:021-50583633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788 联系人:徐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17)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10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客服电话:4006205100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512-68603767 传真:0512-68603767 1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1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2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邱佳捷 电话:13761597990 传真:021-38509777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关洲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2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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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源源、张笑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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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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