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平安鑫安混合A(00166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57250
基金代码 001664
公告日期 2019-02-19
编号 4
标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为保障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对《托管协议》的资金清算交收等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修订后的《托管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信息,此次修改不涉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 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 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 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 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 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 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 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 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 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 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 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 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 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 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 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 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 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 息披露媒体。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 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 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 清算,赎回款及基金转入转出款实 行 T+3 日清算。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 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 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 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 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 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 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2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 T+3 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 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 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 收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 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 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 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 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其中,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