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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C(00691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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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35983 | ||||||||
基金代码 | 006912 | ||||||||
公告日期 | 2004-04-08 | ||||||||
编号 | 3 | ||||||||
标题 | 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4 四、基金资产保管............................................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7 六、交易安排................................................10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11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3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6 十、基金收益分配............................................16 十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7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1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8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19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9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20 十七、禁止行为..............................................21 十八、违约责任..............................................22 十九、争议处理..............................................23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2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24 二十二、其他事项............................................24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24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 号华能大厦2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成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人总行银复(1986)175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 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中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4、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帐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帐户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指令发出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若管理人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可以提出书面警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消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消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 年2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 号文)、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书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并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但应即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 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 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Notes 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 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5、关于清算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帐户,该帐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购资金 1、T+1 日(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帐,并对申购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帐,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1、T+1 日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 日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于T+3日上午11:30 前划到TA 专用帐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帐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帐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 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2)、(3)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2)、(3)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单位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帐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3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将不受此条件限制: (2)持有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契约中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六个月后托管人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按基金单位进行比例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次分配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收益分配比例、期中比例由管理人决定。但若成立当年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基金中期分配后,若达不到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则不能进行年度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它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交由托管人保存。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年度报告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帐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托管人应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席位租用合同除外)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9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9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认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契约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偿金额的50%并及时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规定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况下,若应采用三项办法之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 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九、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契约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此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二〇〇四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二〇〇四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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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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