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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行业先锋混合(70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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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1122 | ||||||||
基金代码 | 700001 | ||||||||
公告日期 | 2011-11-1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 基金主代码 7000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9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1年11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11年11月21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 1.50% - 100≤M<500 1.00% - 500≤M<1000 0.30% - M≥1000 1000元/笔 - 注:M单位: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申购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上述T日指赎回业务申请日。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0% 1年≤N<2年 0.20% 2年≤N<3年 0.10% N≥3年 0 注:一年为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上述T日指赎回业务申请日。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叶俊林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5.1.2 场外代销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银行销售渠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证券公司销售渠道: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3.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4.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1 年8月10日《上海证券报》、2011年8月11日《证券时报》和2011年8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本基金《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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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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