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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4000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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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0974 | ||||||||
基金代码 | 400015 | ||||||||
公告日期 | 2011-11-16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8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23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1、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代销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11]168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df5888.com、www.orient-fund.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 基金代码:400015 2、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00元人民币 6、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9、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2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21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亦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23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只接受投资者前端认购申请,具体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①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②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1.2%)×1.2%=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00= 98,864.23份 ②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文职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有效身份证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该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②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原件) ③指定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或持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储蓄卡通过直销中心POS机划卡缴款(每笔手续费20元)。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4650005300243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③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 ①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公证的《基金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代办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交易申请作废; ②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T+4日内有效(T指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日),但该T+4日不得晚于募集截止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②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原件) 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④加盖机构公章及预留印鉴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一式两份(原件); ⑦加盖机构公章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⑧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开通传真交易); ⑨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4650005300243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③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②认购交易的相关划款凭证。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交易申请作废; ②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不得晚于募集截止日的T+4日内有效(T指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 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三)网上交易系统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每日24 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交易日16:30 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网上交易现开通支付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交行、民生、浦发、广发、招行,现有公告中关于各银行卡的限定如下: 建行卡:建设银行借记卡 工行卡: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行卡:交通银行借记卡 浦发卡:浦发银行借记卡 民生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广发卡:广发银行借记卡 招行卡:招行一卡通(借记卡) 农行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df5888.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认购。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08: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③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机构)》; 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TA账户开户 进行TA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③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提出认购/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TA账户开户后,办理认购/申购交易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③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购业务是否确认。但对于认购,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前来柜台办理基金交易的经办人必须是该机构签约时在系统中预留的机构经办人员。如需变更系统预留经办人,需前来柜台办理交易的经办人员提供机构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及前来办理交易的新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件,网点柜员通过机构客户资料查询/更改交易变更预留的经办人及相关信息后方可继续办理业务。 四、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渠道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资金利息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吕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三)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联系人:宋亚萍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务统一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宋晓明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面上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511251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2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高克南 电话:0755- 8254570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9.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网址:www.cczq.net (四)直销机构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2层 联系人:史鹏浩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98690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66295872 传真:010-66578680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联系人:徐建军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魏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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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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