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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A(36000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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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087 | ||||||||
基金代码 | 360006 | ||||||||
公告日期 | 2006-08-0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29号) 核准日期:2006年7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资产价值;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张弛 网址:www.epf.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Stephen Pelletier先生,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硕士,美国国籍。历任汉基信托银行(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汉基信托银行副总裁;保德信证券公司战略规划主管;美国培基证券高级副总裁,负责亚太区业务;保德信金融集团副总裁,负责保德信国际市场投资管理业务。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傅德修先生,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香港)国籍。曾任富达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业务总监,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执行董事暨大中国区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 盛松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胡世明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国国籍。曾任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机构监管部副处长。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兼财务总监。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国国籍。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香港科学院荣誉博士,中国国籍。1960年以来在厦门大学担任教学和行政工作,长期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经济金融学家,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顾问。现任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广州中天证券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待上市)等公司之独立董事。 汪同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著名数量经济学专家,中国国籍。1985年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师;1986年起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伦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籍。曾就职于英国史密夫律师行(Herbert Smith),日本东京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2001年至今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辛定华(Patrick Sun)先生, 独立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理学士学位,香港和英国的特许会计师,中国(香港)国籍。历任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区总裁;怡富集团执行董事及中港台地区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部主管;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名誉总干事。曾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巿委员会副主席,香港联交所理事,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现任SW Kingsway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执行董事。 李仕达(Stuart Leckie)先生,独立董事,苏格兰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美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国籍。曾任华信惠悦公司和富达投资公司亚太区主席;交易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目前担任Stirling FinanceLtd总裁,并为香港证监会多个委员会的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王继忠先生,监事,北京大学学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投资贸易部,中国光大银行证券业务部。历任光大证券北方总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帅先生,监事,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2002年以来进入光大证券从事合资基金公司筹备工作。现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现任本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昊先生,硕士。1993年毕业于西北大学数学专业,1997年获陕西财经学院经济硕士学位。1997年9月至1999年4月在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部经理,1999年5月至2000年7月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任研究员,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基金经理。 王帅先生,简历同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兼总经理。 梅雷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首席运营官。 常昊先生,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代理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许春茂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韩红成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部的研究主管。 朱良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部的高级组合分析师。 王帅先生,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量化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地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22.79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基金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开发研究院理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荣获"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唐志宏先生,高级经济师,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1998年2月任辽宁省锦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01年1月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五四青年奖章。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和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主任。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4月1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43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基金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运作行为时,基金托管人针对不同情况以下述方式进行处理: 1、事前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基金资产受到损失,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事后和事中监督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则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张玫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5.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刘方 网址:www.dfzq.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孙洪喜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热线: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林雅娜 经办律师:宣伟华 林雅娜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200031)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6]129号《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6年8月7日到2006年9月8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50=4,955元 认购份额=4,955/1.00=4,95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5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06年8月7日至2006年9月8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理财中心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5%=75元 净申购金额=5,000-75=4,925元 申购份额=4,925/1.20=4,104.1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4.17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以内,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将延期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理性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经和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投资基金,强调投资于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追求长期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经济变化趋势将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走势,因此,本基金将首先建立起宏观经济分析平台,并定时更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方向、经济运行领先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市场投资环境的发展趋势; (2)基金经理在公司开发的多种数量工具支持下,结合市场中各项分析研究结果,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求最大可能地预测未来国家经济的整体变化方向和倾向; (3)对各子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如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长期国债收益率等,并结合对市场变化预测的结果,作为投资者平均收益预期的主要参考依据; (4)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并结合产品定位,确定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兼顾市场资金、结构和情绪的变化情况等把握市场时机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对各行业进行敏感度分析,即行业发展受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的大小分析,将各行业中子行业按照敏感度大小排序,并以此作为确定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行业配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中特别强调行业的盈利模式、发展的可持续性、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行业处于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可替代性、基金经理与市场普遍看法的不一致性等。 通过上述分析,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考虑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并强调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该类公司应顺应未来国家经济发展及产业政策的变化,符合以下至少1个条件: ● 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的企业,如资源节约型、行业龙头型、资源替代型和环保医疗型企业等; ● 在污染、能源消耗严重的行业中通过循环利用、节能环保达标的龙头企业; ● 符合中国产业的变化趋势,促进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企业,如属于金融、软件、传媒、通信、连锁等行业的服务性企业。 ● 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变化的企业。 基金经理对上述备选股票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研究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①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和公司所属行业板块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备选股票的持续发展前景和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 ②对上市公司主营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利润率变化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并结合其行业特性评估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③对备选股票在市场中的各项分析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应用P/E(市盈率)、P/B(市净率)、PEG、EV/EBITDA和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④通过各备选股票间的相关性分析,在精选品种的基础上达到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目标; ⑤关注市场热点,对可能的并购对象进行重点分析,评估并购的可能性,抓住价值重估等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通过上述工作,基金经理将在备选股票库中最终选定估值合理、公司持续增长的股票进行投资,并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债券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并定时分析组合对利率的敏感度,以求在预期利率变化时,通过调整债券组合久期的方法尽可能地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具体投资品种。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同类资产的相似品种之间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的通过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75%×新华富时A200成长指数+2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研究主管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生的权证;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1-5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8、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9、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清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表和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至多5次,每实现净收益达到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即可分红,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两日内报证券监管机关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3、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注册登记费后,余额部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金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证券监管机关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类型股票有所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股票基金;此外,成长型股票可能对该公司的未来成长率较为敏感,如果未达到市场预期,可能会造成该公司股票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招商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是: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若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1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授权的监督员不配合另两名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的监票人,召集人应重新指定一名监督员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1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和权证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ii.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1)-7)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存款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未允许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之前,基金不得投资于此类存款。 以上约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支付及收入确定、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对于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投资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帐,对于未准时到帐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表和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将估计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的处理 (1)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少于15年。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1、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2、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4、在线服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另外,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或不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5、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客服电话:(021)5352462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 (021)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6、投诉处理服务 光大保德信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投诉、语音留言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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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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