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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A(09000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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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043 | ||||||||
基金代码 | 090006 | ||||||||
公告日期 | 2006-08-02 | ||||||||
编号 | 2 | ||||||||
标题 |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八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6 五、基金备案....................................................................................................................................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2 十一、基金托管...............................................................................................................................24 十二、基金的销售............................................................................................................................2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4 十四、基金的投资............................................................................................................................25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29 十六、基金的财产............................................................................................................................29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3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3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3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3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二十三、违约责任............................................................................................................................4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4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41 二十六、业务规则............................................................................................................................41 二十七、其他事项............................................................................................................................42 二十八、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42 0 3-1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机关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0 3-2基金合同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0 3-3基金合同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0 3-4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目标日期: 指2020年12月31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0 3-5基金合同 (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权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或货币市场工具等,通过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在一定风险承受水平下的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整体最大化。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本基金侧重于资本增值,当期收益为辅;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五)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认购费用以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0 3-6基金合同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认购数额限制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2、本基金规模超过50亿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 3-7基金合同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首次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首次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0 3-8基金合同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短期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0 3-9基金合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1%。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照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项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 1、如果投资者选择前端申购模式,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申购模式,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0 3-10基金合同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2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0 3-11基金合同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0 3-12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0 3-13基金合同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0 3-14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0 3-15基金合同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0 3-16基金合同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0 3-17基金合同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0 3-18基金合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0 3-19基金合同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0 3-20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0 3-21基金合同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0 3-22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0 3-23基金合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友好协商、积极配合,支持和鼓励基金销售模式的不断改进和交易手段的不断完善。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一道,友好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力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0 3-24基金合同 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权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或)货币市场工具等,通过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在一定风险承受水平下的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整体最大化。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本基金侧重于资本增值,当期收益为辅;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根据时间的变化逐步调整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及货币市场工具)证券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证券 比例范围 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95% 5%-100%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75% 25%-100%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50% 50%-100%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0-20% 80%-100% 在特殊市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基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适当偏离上述比例范围,并予以公告。 0 3-25基金合同 (三)投资理念 利用市场非完全有效及存在的定价偏差,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宏观形势和中观、微观特征,发掘价值被低估的证券,在遵循本基金各阶段的资产类别基准比例的基础上,优化资产配置,逐步调整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组合构建中强调风险收益比的合理优化,将纪律性和科学性结合起来,建立较全面的资产、个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不断优化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配置策略,即在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等的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随着时间的流逝,从整体趋势来看,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持续递减,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持续增加,使得整个基金组合的资产配置变得相对更加稳健,从追求资本增值为主转变为追求当期收益为主。 在前期,本基金类似于一只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投资方法相对进取,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投资回报。以后,逐步演变为一只低风险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相对较低,投资方法趋于稳健,以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 2、权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配置战术品种和战略品种 基金既要持有保证现实需求的战术性品种,也要持有保证未来发展的战略性品种。战术性品种往往是市场已经高度认同、大量资金涌入的热门品种,一般而言,能在短期内产生良好的收益。战略性品种往往是被市场遗忘、产生错误定价的冷门品种,通常短期内收益较小,然而长期而言往往产生高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基金投资组合中既配置能够产生即期收益的战术性品种,也配置能够产生远期收益的战略性品种,既保证基金的短期收益,也可以获得长期收益。 (2)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个股 超额收益来自于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以及对行业和个股的把握。本基金将重视宏观因素对行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预期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对股票未来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发现行业的价值和未来的成长潜力,挖掘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在行业内具有垄断地位、行业特征与世界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现金流状况良好、负债率较低,预期销售收入、净利润快速增长并能够维持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 (3)不同行业的选股思路 不同行业和公司具有不同的经营特征和模式,本基金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运用不同的选股方法: ① 对于高速增长的行业,特别是新兴行业,基本采取普选个股的方式选择投资标的。 0 3-26基金合同 高速成长的行业中的大部分公司都能获得良好的收益,而行业竞争格局尚不清晰,并不能断定孰优孰劣,因此普选个股有助于充分分享该行业的高速增长。 ② 对于高度竞争性行业或者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此类行业中部分公司经营优良,并且获得持续发展和长久的行业地位,而大部分公司无法抵御竞争将遭到淘汰。因此,本基金将选择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公司的内在竞争力较强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视公司的经营发展态势而定。 ③ 对于周期性行业,波动性和周期性是其主要特征,在行业低谷期此类股票会被大量抛售,导致投资风险较大。对于此类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重点在于当市场预期和市场定价发生错误时,进行波段操作,充分获取超额收益。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资产配置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收益的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通过综合宏观经济预测、情景分析和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决定。其中,宏观经济预测主要基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报告。兼顾申购、赎回等方面的现金流分析,确保基金的流动性要求。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债券资产配置方式,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借助市场收益率曲线结构分析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分析,确定本基金债券资产配置的组合久期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及市场分析是债券投资确定目标久期的重要环节,本基金将基于分析结果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幅度做出初步预测。此外,本基金还将借助久期和收益率曲线进行组合的目标久期决策,通过假定利率变化幅度的各种情形,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状况,并根据投资组合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组合的目标久期区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借助情景分析方法研究收益率曲线变化,考察投资基准和投资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久期情况,最后确定组合在某一季度内的目标久期区间。 (3)类属配置 在确定目标久期后,本基金将对债券资产进行类属配置,即在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债券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分配。在本基金具体进行类属配置的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模型辅助和主动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在确定目标久期和类属资产比例后,本基金将对长、中、短期债券品种进行期限配置,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哑铃或者梯形策略实现不同期限债券品种的搭配。 0 3-27基金合同 (4)交易策略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一系列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等多种交易策略,以提高组合整体投资收益率水平、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7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1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90%×中国债券总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公告后予以实施。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型基金,2020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建仓期结束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即本基金初始投资阶段的风险收益水平接近股票型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发展为一只低风险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0 3-28基金合同 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债券交易成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需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或投资总监授权人批准。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0 3-29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0 3-30基金合同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0 3-31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0 3-32基金合同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5%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4%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0.8%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 0 3-33基金合同 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25%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23%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0.20%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0 3-34基金合同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10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0 3-35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0 3-36基金合同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0 3-37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0 3-38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0 3-39基金合同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 3-40基金合同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并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更新的各项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 0 3-41基金合同 订、解释与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必要时须报监管机关备案。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二十八、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后附签署页) 0 3-42基金合同 (本页为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0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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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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