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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A(00091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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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74334 | ||||||||
基金代码 | 000912 | ||||||||
公告日期 | 2018-10-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完成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内容修改对照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ydamc.com)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内容修改对照表 第一部分前言(该部分共有2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第一部分 第一处: 原为:“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第二处: 原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修改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第二部分释义(该部分共有4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第一处: 原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处: 增加:“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处: 原为:“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修改为:“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第四处: 增加:“5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部分共有9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一处: 增加:“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二处: 原为:“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修改为:“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第三处: 增加:“5、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四处: 增加:“6、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五处: 增加:“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第六处: 增加:“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时。” 第七处: 原为:“发生上述第1、2、3、4、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修改为:“发生上述第1、2、3、4、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八处: 增加:“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九处: 增加:“(3)全部延期赎回: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对其申请办理延期赎回,但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当日撤销赎回申请。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该部分共有2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一、基金管理人 第一处: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原为:“……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 注册资本:1.2亿 …… 联系电话:010-59112080” 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孔旺 …… 注册资本:2亿 …… 联系电话:010-57835666”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原为:“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本部分共有3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一处: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为:“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为:“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三处: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为:“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该部分共有1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第一处: 原为:“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修改为:“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本部分共有多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二、投资范围 原为:“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修改为:“(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原为:“3、资产配置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7、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为客户博取较好的收益,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将流动性要求作为首务,在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修改为:“3、资产配置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7、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为客户博取较好的收益,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本基金将流动性要求作为首务,在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四、投资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修改为:“(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修改为:“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4)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7)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8)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3)、5)、15)、19)项另有约定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修改为:“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本部分共有1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三、估值方法 第一处: 原为:“1.……,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修改为:“1.……,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二处: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本部分共有4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一处: 原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修改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第二处: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三处: 原为:“(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修改为:“(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第四处: (六)临时报告 增加:“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本部分共有1处修改) 具体所属部分 主要修改内容索引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一处: 原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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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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