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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股票A(0032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38730
基金代码 003230
公告日期 2018-09-26
编号 1
标题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9月25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F

联系人:唐研然

联系电话:0755-82820248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9月20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公证处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联系人:卢润川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

附件一:《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等条款以及因本基金转型、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及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日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附件二: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号码
3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4 代理人姓名/名称
5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
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 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证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本基金转型为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本基金转型事项属于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章节 转型前 转型后
内容 内容
全文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

三、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
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创金合
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创
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
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并在赎回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
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
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52、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
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医疗保健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精选成
长性良好、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取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前端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
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
售/基金的历
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其中,投资人在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99号文准予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6 年8月30日生效。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8年XX月XX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创金合信鑫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 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以
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创金合信鑫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
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 定于2018
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二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
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
金管理人可以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但应及时进行公
告。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
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
活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
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
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及余额处理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
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
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
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
例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
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
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具体通知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
际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及更新。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六、其他
3、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六、其他
3、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
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
配等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
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
方式;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
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
为准。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
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框
架,基金管理人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
宏观数据、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估值等因素,形成各
资产类别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的判断,并进而确定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行业策略与“自下而上”
的公司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行业景气度分析和行业竞争格局分
析,就行业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
行业配置比例。 在行业景气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重点投资
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在行业竞争格局
方面,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以
下标准的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
的盈利预期; 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
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
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
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
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 (P/B)、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
分析, 基金管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
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
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当行业、公司的基本
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
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
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结
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
债进行投资,主要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
例。 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并
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
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
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
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
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
略指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
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
进行配置。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
中的冲击成本等。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 本基
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
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
慎地进行投资。
7、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
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医疗保健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 精选成
长性良好、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金融衍生品(包括
权证、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8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
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思路, 根据宏观经济
发展趋势、 政策方面因素、 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风险水平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
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具体分配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的定义
本基金定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指中证行业分类框
架一级行业分类中医药卫生行业所包含的上市公司股票,
具体来说,包括医疗器械、医疗用品与服务提供商、生物科
技、制药、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行业的股票。
《关于中证行业分类的说明》中关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的方法见招募说明书。如果中证行业分类的方法有所调整,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行业划分标准,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医疗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从产业发展前景和政策导向两个方面分
析行业的景气程度,拟定配置策略。 产业发展前景方面,本
基金将结合市场规模、规模增速、消费者结构、行业集中度
等行业数据,以及对于行业商业模式、行业生命周期等因素
的定性分析,挖掘发展趋势向上的行业。 政策导向方面,本
基金将重点研究近期国家对于医疗保健行业的政策法规和
改革方案,分析政策影响,预判可能受益于政策的行业。 总
体而言,本基金将对行业发展趋势强劲、国家政策鼓励的医
疗保健细分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定义的医疗行业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
池,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 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 (如:GDP、PPI、
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情况、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预
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 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分
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技术壁垒、同业竞争、市场空
间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据此进行资产配置。重点配
置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策重
点扶持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
处于培育期的产业,但其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基金也将
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向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个股选择。
1)定量分析
定量方面, 本基金通过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两方面对
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分析。 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财务指标以及PE、PB、PEG等估值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进入
壁垒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股票,作为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的基础。
I. 核心竞争力
医疗行业的产品特异性强、 需求弹性小, 购买行为独
特。 从产业投资角度看,该行业高新技术吸纳能力强、科技
成果产业化程度高。由于产品与消费市场的特殊性,本基金
在核心竞争力方面将重点分析公司现有和未来产品线规
划、 科研实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II. 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存在技术壁垒和资源壁
垒、 在品牌和规模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
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
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III.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
件。 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
个方面的特征:①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②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③公司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④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
透明。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
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 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
合。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框架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其中,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在平均久
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定量或定性
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
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
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定量或定
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
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
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
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
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
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
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
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
资收益。
4、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 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
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等,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
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 确定各类货币市场
工具的配置比例, 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
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争创造稳定的收益。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
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合约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
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
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
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
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 +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7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
定期存款利率。 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1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根据其行业分类
标准, 从中证800指数中选取医药卫生行业的股票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指数。 该指数较好的反映了沪深市场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的整体表现,是衡量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理想
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
体适用情形及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
可以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但应及时进行公告。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
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
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仅就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 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但应及时进行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的披露结果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26、基金份额的折算;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本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基金管理人在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
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份额的折算;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媒介。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
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经2018年XX
月XX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原《创
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
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
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基金转型实施日,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日
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
公告。《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创金合信鑫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基金转型属于一般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
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在投资运作上具
有可行性。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
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为防范该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
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
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转型事项再予以审议。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
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重要提示
1、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提示
本基金转型前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转型后,转型为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意转型前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持有人可在所持份额购买渠道进行风险评估,若转型后本基金的风险评级超过持有人所能承受的风险
水平,建议持有人在本基金转型前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2、转型前后产品费率变化的提示
(1)管理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的管理费率为0.6%,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2%。 本基金转型后管理费率提高到
1.5%,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到0.7%。
(2)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固定费率1,000元/笔
本基金转型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0.15%
100万元(含)一200万元(不含) 0.80% 0.08%
200万元(含)一500万元(不含) 0.30% 0.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以上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一30日(不含) 0.50%
30日(含)一90日(不含) 0.25%
90日(含)以上 0
本基金转型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365日(不含) 0.25%
365日(含)以上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50%
30日(含)以上 0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转型前后本基金费率的变化。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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