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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安二号混合(00173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24026
基金代码 001739
公告日期 2018-09-17
编号 2
标题 关于修订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即本基金将于2018年9月25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8年9月29日起,修订后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8年9月17日《证券日报》上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7日
  章节《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前言 三、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释义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删除释义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释义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释义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释义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删除释义37、《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5、《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释义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删除释义 5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7、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包括转换补差费)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之和
  58、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59、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0、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61、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2、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
  63、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64、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65、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6、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7、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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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为1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保本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一、基金名称
  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47号)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进入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9月25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8日。
  自2018年10月8日,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其届时已管理的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其届时已管理的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人及保本义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保本义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第十二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删除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删除

  附件:《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例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称CPPI)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策略),根据市场的走势与基金的净值水平来动态调整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结合CPPI策略,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基金组合当前稳健资产的配置比例,即基金组合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组合风险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风险乘数,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采取的主要策略包括:
  (1)久期管理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个券选择策略:在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外部与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密切跟踪,根据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通过比较不同券种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资金面以及证券市场走势,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现状、运行周期、景气程度及政策影响,对处于景气周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增长空间大、具备政策支持等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债券流动性较低。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增值以及锁定收益。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公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二、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市场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供需和利率走势的研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策略上,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为主,选择流动性较好、信用资质优良、具有估值优势的券种构建固定收益资产组合。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3、股票投资策略
  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产业运行周期变化等因素,自上而下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现状、运行周期、景气程度及政策影响,对处于景气周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增长空间大、具备政策支持等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A、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在市场、产品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公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市场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供需和利率走势的研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策略上,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为主,选择流动性较好、信用资质优良、具有估值优势的券种构建固定收益资产组合。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3、股票投资策略
  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产业运行周期变化等因素,自上而下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现状、运行周期、景气程度及政策影响,对处于景气周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增长空间大、具备政策支持等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A、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在市场、产品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公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基金费用与税收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删除。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担保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过渡期相关的事项;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管协议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公告—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公告—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值。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值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应当经过审计。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者年度报告。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特殊情形除外。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五)临时报告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特殊情形除外。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七)临时报告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基金的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派出机构备案。
  露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派出机构备案。            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2、终止基金合同;
  影响的下列事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住所发生变更;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人、担保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住所发生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年内变更超过
  7、基金募集期延长;        百分之五十;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三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年内变更超过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百分之五十;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门的调查;
  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重行政处罚;
  门的调查;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约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重行政处罚;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约定的除外;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变更;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受赎回申请;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发生变更;              新接受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受赎回申请;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的其他事项。
  新接受申购、赎回; (六)澄清公告
  26、与保本周期到期、过渡期相关的事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项;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的其他事项。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情况。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明细。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持证券明细。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同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删除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合并条款仅适用于“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其届时管理的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删除基金合同的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删除
  同时,增加“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并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经中国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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