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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货币市场(56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157
基金代码 560001
公告日期 2006-06-23
编号 4
标题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9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二、基金费用..........................................................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4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1、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2日
6、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92号
8、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9、注册资本:10000万元
10、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1、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2、注册地址: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3、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4、成立时间: 1979年2月23日
5、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7、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8、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规及《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本托管协议的订立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
(四)本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托管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是现金、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是否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180天;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过397天;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监督的标准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则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开设基金财产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托管基金财产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7.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8. 对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对因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运作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基金投资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帐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五) 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办理和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划款指令书是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运作时下达的书面文书,用于证券买卖、清算、费用支付和收益分配等资金划拨。对于基金日常场内证券买卖、清算的指令由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库代替,由托管人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交收。对于银行间债券买入的资金清算、债券结算指令由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代替;银行间正回购到期还款时由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代替。管理人应在成交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复核人签名或盖章。对于基金赎回款的划付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传送加盖业务公章的申购赎回划款通知,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其它场外划款指令由管理人加盖业务公章,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通过加密传真发送至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员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资金划拨指令、基金赎回款的划付指令、其他款项的收付指令等。
2.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制作完成后以加密传真形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基金名称、收款人户名和账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进行表面形式上和实质上审验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执行结果。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但此传真件须为加密传真件。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超头寸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托管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八)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和实质上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立即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信息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超买、超卖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或由于基金存款账户头寸不足,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执行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一交易日9:30以前,托管人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表》传给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数据、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等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发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托管人。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每日银行存款余额和交易保证金账户余额,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上周的资金总账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约定,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管理人将列明所持有证券种类、数量的估值表,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前,应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帐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四)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2.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具体时间、程序及当事的责任认定
(1)申购业务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购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2)赎回业务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在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金额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4
①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记入基金资产净值;
②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指定媒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与复核的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
失;(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余额。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程序、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界定及双方在净值计算方法上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与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证明管理人结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定及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一)中的2、中的(2)、(3)项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基金托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全部赎回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复核、公告与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n
w
w w S r
1
) / ( ×10000;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基金按月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1
7 /
i
Ri )×365/10000]×100%;其
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3.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由托管人和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在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名册保管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每月一次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持有人名册。应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基金管理人须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人持有名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进行应予保密。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六)”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 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二、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十二、基金费用”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资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它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按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益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益民”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协助义务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尽量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的工作,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尽量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主要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4)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的,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三) 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
(四) 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视其过错程度对基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七)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托管协议“十七、违约责任”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权限(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其过错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因自己的过错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 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5. 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
7. 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 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结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0. 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托管协议经当事双方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本托管协议草案,本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捌份,协议双方各持叁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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