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货币市场货币型基金 56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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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万份收益: 0.17667日年化收益率: 1.226%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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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货币市场(56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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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154 | ||||||||
基金代码 | 560001 | ||||||||
公告日期 | 2006-06-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重要提示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95号,核准日期2006年5月1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8、《运作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9、《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0、《销售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1、《暂行规定》: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2、《通知》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3、《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20、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2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2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7、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1、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含T日); 33、元:指人民币元 ;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8、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39、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1、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42、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4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 3、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2日 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5、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6、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7、股权结构: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0%、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 8、联系电话:010-63105556 9、传 真:010-63100588 10、联系人:黄夫鼎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翁振杰:董事长,男,现年43岁,工学硕士,曾任解放军通讯工程学院教官。历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管理工作近20年,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尚智勇:董事,男,现年43岁,工学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蛇口社会保险公司投资部经理、蛇口金利美领带丝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越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新野工贸发展公司董事长、南昌科瑞集团公司经理,现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江津:董事,女,现年43岁,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市彩电总公司会计师、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审计员,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 江彪:董事,男,现年41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深圳市金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主任科员,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 王良平:董事,男,现年42岁,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助理员、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7138部队后勤部财务科会计师等,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重:独立董事,男,现年49岁,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企业家中国企业家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现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吕益民:独立董事,男,现年43岁,经济学博士,曾任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北京联想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融公司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 洪荣光:独立董事,男,现年58岁,企业管理学硕士,曾任H@D汗茂风险投资公司(台湾)董事、坦普登开发中国家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湾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现任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台湾)董事长、富兰克林坦普登信托基金公司(卢森堡)董事、信安银行(菲律宾)董事。 巨家仁:独立董事,男,现年63岁,工学学士,曾任兵器工业部工程师、副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现已退休。 廖克难:监事长,男,现年43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外汇信贷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副行长、行长,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庄燕:监事,女,现年43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贸部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大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黄夫鼎:监事,男,现年31岁,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刘义鹏:总经理,男,现年43岁,经济学硕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处级秘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调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处长等职。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从事金融、法律、证券、基金监管等金融相关领域工作18年。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瑞来:投资总监,男,现年51岁,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具有13年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刘伟:督察长,男,现年37岁,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宋瑞来:基金经理,男,现年51岁,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具有13年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4年7月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3、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义鹏先生、公司投资总监宋瑞来先生、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刘忠卫先生、投资管理部负责人赖晶铭先生、集中交易室负责人顾申懋先生。 4、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金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5)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反《投资基金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1)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1)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清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3)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委员会及督察长则检查其执行情况,并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检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合法和有效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监督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组成。 其中,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金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应变计划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督察长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手段,主要有操作标准化、业务、岗位和空间分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投资限额限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 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经理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合规审查委员会报告。 c.督察长定期、独立出具督察报告,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遇重大事项,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邮政编码:100036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60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50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7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43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6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2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6只,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基金份额达622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托管业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托管业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托管业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托管业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业务部设立风险管理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风险管理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托管业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托管业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1、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5、联系人:慕娟 6、电话:010-63105556 7、传真:010-6310058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1、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4、负责人:王丽 5、经办律师: 李永飞 杨晓莹 6、联系人:李永飞 7、电话:010-65813529 8、传真:010-65816534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3、办公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3、法定代表人: 腾英超 4、经办注册会计师: 梁晓燕 边雨辰 5、电话:010-83915599 6、传真:010-8391507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6】95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具体详见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 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3、认购费率为0。 (十)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4.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 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前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32.6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4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元 = 1,000.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1,425.35份基金份额,且有412.2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201,425.35 × 1.00元 + 412.28元 = 201,837.63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至后续开放日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的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 (三) 基金转换 本基金是公司的首支基金。时机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积极选择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专业投资技术进行利率预期、久期管理和套利操作,在保证资产低风险的条件下,获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以及可能对国内利率引起变化的国际金融动态和中国汇率政策,并结合我国历史上短期利率的季节性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反映了短期资金的供求关系,并通过其中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反映了资金在不同的时间和期限上对收益率的要求。收益率曲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平移或扭曲,结合短期利率预测技术,在投资中加以应用。如:在收益曲线陡峭化时,缩短投资组合久期;在收益率曲线平坦化时,则适当加长投资组合久期。 3、组合久期策略 投资组合的久期通常反应了组合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结合利率预测和收益率曲线构造,并通过金融工具测算组合久期,在投资中加以应用。通常在预测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获得更高的再投资收益。而在预测利率下降时加长组合久期。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对利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方面已经有稳定预期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短期金融市场的规模,活跃程度,以及风险收益状况,决定在不同的市场中的配置比例;再通过对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水平的比较,决定在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中的配置比例。 5、套利策略 通过对利率水平的预测以及对市场期限结构的测算,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套利。套利的形式包括跨市场套利、利差套利和回购套利。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利用不同市场间相同期限品种的价差进行套利,包括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套利。利差套利指的是利用不同期限品种之间存在利差,并且利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慢慢消失的特点,进行骑乘投资。回购套利是指利用债券利息与回购利率的利差,进行组合投资。 6、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具体方法如:等量投资于每周滚动发行的央行票据,持有相同的期限品种;等量连续投资于相同期限的回购。 7、利率免疫策略 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客户的需求,并结合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部分资产采用利率免疫策略,使得这部分资产在预定的期限内达到预期的收益,而不会受到短期利率波动的影响。主要的方法是构建投资组合的久期与预定期限相匹配。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投资总结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集中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科学高效、责权分明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流程 A、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B、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C、建立投资组合 通过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税赋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并运用数量模型方法构造即期利率收益率曲线。 D 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风险评估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评估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E、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监控,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2)交易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相关的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必须遵守交易下单权和交易执行严格分离的规定。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指令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相关人员存档。 (3)清算交收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基金会计核算和对帐、基金的交易记录和保管由基金运作保障部门负责。 基金运作保障人员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的交易回执后,与交易所的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同的记录将与交易员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在当日及时处理完毕。得到确认无误的交易指令和交易回执后再归档备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须经基金管理管理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基金品种。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得超过当日净值的20%; (5)除非发生巨额赎回,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进行调整。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7)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管理人、托管人发行的债券;不得买卖与其管理人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它们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十)基金净值计算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资金、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各类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金额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记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四)估值方法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全部赎回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10000;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3)基金按月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之种类中4-7费用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关协议之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4)基金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在正常市场条件之下,属于风险等级较低的基金产品。但是本基金产品依然可能暴露出一定程度的风险,进而有必要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2、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金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5)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按规定保存有关本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年以上; 1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 基金合同存放和查阅方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9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日期: 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XXXX]XXX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是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是否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180天;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过397天;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监督的标准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则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开设基金财产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托管基金财产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7)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8)对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对因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间的款项划入登记注册机构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的认购利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投资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帐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5、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 基金净值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金额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①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记入基金资产净值; ②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与复核的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程序、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界定及双方在净值计算方法上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与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证明管理人结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定及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一)2、估值方法中的(2)、(3)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由托管人和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在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名册保管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每月一次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持有人名册。应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基金管理人须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人持有名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报经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标准化服务 1、提供7小时人工座席咨询服务 本基金公司建立内容丰富、功能强大的专业知识库,可以提供客户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咨询与基金有关的知识,客户服务人员可根据多个关键词的组合对知识库进行检索,依照检索的结果,选择适合的答案,采用客户喜欢的方式答复客户。 在基金认购期间,益民基金将安排经验丰富的坐席人员和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开通专家热线,通过普通座席转接到专家座席,可为客户提供专家咨询。 2、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信息查询服务 本基金公司为客户提供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信息查询的服务。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三类。任何一名投资者均可以很方便地查询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3、资料和账单定期或临时寄送服务 本基金公司寄送的资料包括持有人投资记录(对账单)、交易确认书、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主要采用电子邮件、信函和手机短信方式。信函方式又分为定期寄送和需求寄送,除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寄送服务,还可在客户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所需求的资料。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方式主要在客户发生交易并成交后,即时发送至客户相应信息。 4、传真服务 本基金公司提供传真服务,可以通过传真机向客户传送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以及开户、申购和赎回等申请表格,可以接受客户通过传真发送至本基金公司的申请和需求。本基金公司将针对客户传真的信息和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应的服务。 5、投诉处理服务 本基金公司提供人工投诉、语音留言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方式。对客户投诉的有关内容均做不可撤销的记录,转给被诉部门、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上级部门、领导,并且,客户服务中心将跟踪投诉处理过程。最后,投诉处理结果由客户服务中心答复客户。所有投诉记录必须每天上报监察稽核部,并保留存档。 (二)个性化定制服务 1、为方便客户及时了解公司产品行情和行业资讯,本基金公司提供信息定制服务,客户可以就自己关心的基金份额、申购数量、赎回数量、净值、净值变化幅度等信息申请即时信息服务。比如单日赎回数量超过1亿份、单日净值变化幅度超过5%等。一旦被定制信息达到客户的要求,客户服务中心将及时通知客户。信息定制主要采用手机短信方式,也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信函方式。 2、公司根据最新市场动态和基金研究成果,定期或不定期的制作电子周刊和专业资讯,客户可以通过网站或座席等方式,定制自己喜欢的周刊、资讯等信息刊物。 3、本基金公司提供预约开户服务。客户可以通过坐席电话或者网站,告知客户服务人员希望开户的时间、预计开户后首次购买金额等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将提供上门开户服务或转交销售管理中心,由销售管理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提供服务。 4、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客户提供量身定造的理财计划,合理分配客户资产在各个理财产品的布局。依据本公司的投资理念,在保证本金稳妥的基础上,实现客户的增值目标。 5、公司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安排销售人员定期回访客户,以及基金经理的不定期拜访。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010-63105559 传真: 010-63100608 2、互联网站:http://www.ym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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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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